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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获得通过

来源:改革网河北作者:时间:2024-03-29

改革网河北讯 3月28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围绕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条例》坚持规划引领,明确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当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力建设,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并优化审批流程。同时,《条例》还明确加强电源侧建设,电力配套建设、储能建设及负荷管理,推动源网荷储协调互动。

在规范电力生产与运行方面,《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并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为适应电力结构变化,与全省新能源发展相适应,《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规定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与新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能力,并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

为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在提高电力服务便民水平,保障供电用电安全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告知电力用户办理用电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对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要缩短办理用电期限和处理投诉期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应对工作,以及电力企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应义务。

针对供电和用电安全,《条例》明确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列举了供电企业不得实施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电力用户不得实施的窃电行为,严格规范了中断供电的情形和程序。

此外,《条例》对强化电力设施保护也作了相关规定,列举了在相关区域的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控机制和应急联动指挥机制,将密集输电通道纳入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实现绿色发展,能源是主战场,电力是主力军。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为河北省电力事业发展、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河北省发改委副主任翟增军表示,《条例》实施后,省发改委将按照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通过电力技术创新、市场机制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一系列举措,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提升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推进多能互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增强电网智能化调度,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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