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频道 > 经济社会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下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分析

来源:改革网作者:邴綨纶时间:2026-07-29

全球数字化程度的加深,使得跨境数据流动的规模均呈指数级增长,而不同国家数据规制制度的差异则在客观上要求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实现国际共识。由此产生双边数字贸易合作的强烈需求,然而由于各国对于数据主权、隐私保护、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立场不同,造成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呈现出了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严格规制国家重视本地化存储和事前审批,宽松规制国家注重数据自由流动和市场主导,两种模式在价值取向以及制度设计上的差异是双边数字贸易合作的深层障碍。在此背景下,单纯依靠技术手段或者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合规制差异问题,需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各方利益博弈进行分析,识别各方的策略选择和均衡条件。本文从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入手,对规制差异怎样影响博弈主体的策略行为、支付结构和均衡走向进行探究,并提出基于规制协调的均衡优化和合作路径,旨在为双边乃至多边数据治理合作提供借鉴。

1 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的理论支撑

双边贸易传统上是指两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以政府协议为基础,在双边结算的基础上保持进出口平衡的一种贸易形式,其主要特征为本国出口支付对方进口,不经过第三国进行结算。博弈论在国际贸易合作领域已形成了较成熟的体系,可用于分析双边数字贸易的博弈问题。数字贸易的特殊之处在于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网络外部性,这些特性会重新定义传统博弈的收益函数和均衡条件。

双边数字贸易中博弈主体即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的两国政府或者经授权的实体,其策略空间可以分为合作策略,即互相承认数据保护水平、简化跨境审批程序等,也可以是非合作策略,即单方面设置数据本地化壁垒、实行严格限制等。支付函数是由于数据流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创新红利、合规成本、安全风险等,规制不同导致合规成本和收益的确定性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支付水平。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即数据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使用而不降低价值,合作所获得的总收益可能会大于传统的商品贸易,但网络外部性又会使先行者优势和锁定效应加剧,从而导致博弈中权力不对称。因此需要在博弈论经典框架的基础上增加规制差异变量,建立适合数据跨境流动的理论分析模型准确刻画双边数字贸易合作中策略互动和均衡演化过程。

2 规制差异对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的影响路径

2.1 规制差异对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

规制严格程度、覆盖面、执行力度差异对双边博弈主体的成本收益预期产生了影响,当两国的规制存在较大差异时,比如一方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并严格限制跨境传输,而另一方却实行自由流动原则,这一制度错位会导致企业的双边合规成本急剧上升,企业不得不同时遵守两套不同的甚至互相矛盾的法律要求,从而造成数据流动受阻、运营复杂度提高和法律不确定性增大。高合规成本和低收益预期导致博弈主体更倾向于非合作策略,即维持自己的规制壁垒,不承担协调成本或者只在有限领域进行部分合作。相反,当规制差异较小时,双方在数据分类、保护标准、传输机制等方面建立了共识基础,合作策略下的制度协调成本较低,数据流动所带来的效率提升和市场扩张收益更加明显,主体合作意愿高。因此规制差异的类型以及其程度高低都会成为决定博弈的双方能否跳过制度摩擦成为策略选择的初始变量。

2.2 规制差异下博弈支付矩阵的构建与分析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下,博弈支付矩阵的构建应将规制差异当作主要变量输入支付矩阵,以准确量化不同场景下博弈主体的支付水平。标准合作博弈模型中支付矩阵中的每个单元格都代表某一策略组合下双方的净收益。当规制差异变大时,合作策略下支付值会因合规成本增加而下降,假定双方均选择合作,如果规制差异大,那么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对接法律、审计数据和技术适配,这部分成本会直接减少数据流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反之,如果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选择非合作,那么非合作方可能会获得不合理的利益,合作方则陷入“单边开放”的局面,支付水平进一步恶化。规制差异引发了非合作策略下支付值波动,在严格规制国家,数据本地化可以保护本土企业的收益,但会失去跨境市场红利;在宽松规制国家,数据流出则带来了产业外移风险。将规制差异量化的合规成本系数和收益折损系数代入支付矩阵,可得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表达式。规制差异程度与合作博弈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概率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即规制差异越大,合作均衡出现的临界支付条件就越难达到。适度缩小规制差异可提高合作策略的支付水平,将博弈均衡从高风险的非合作陷阱转向双方受益的合作。

2.3 规制协调对合作博弈均衡的优化作用

规制对接是直接缩小双边规制差异的有效手段,是以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统一、跨境传输审批程序简化、隐私保护水平互相认可为依托,在制度上减少双方合作的摩擦,从而大幅降低博弈主体的合作成本。规则互认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数据流动效率,一方对另一方的数据保护水平进行充分性认定后,企业无需再逐一申请审批,流动周期大大缩短,合作策略的实际收益大大增加。

机制协同则对博弈的长期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双边数据治理委员会、争议解决平台和联合审计制度,可规范各方的行为边界,削减由于政策变动、解释分歧而产生的纠纷,进而减少合作过程中所遭遇的不确定性风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条款设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框架下的充分性认定机制等均展现了规制协调对于合作博弈均衡的改善效果。协调程度越高,即从低层次的互认发展到高层次的统一规则,合作博弈的帕累托前沿就越向外拓展;协调范围越广,即涵盖更多的数据类型和行业领域,博弈均衡就越稳定。因此,规制协调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决定着合作博弈均衡优化效果,完善的协调机制可促使博弈均衡向帕累托最优靠拢,从而为双边数字贸易合作提供制度支撑。

3 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的均衡优化与合作路径

3.1 明确合作博弈均衡优化的目标与原则

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均衡优化的主要目标是兼顾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和数据安全保护,二者之间动态平衡的实现是合作可持续的基础。片面强调数据自由流通易引发隐私泄漏、国家安全风险,而过度的安全管制则会抑制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基于此,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的均衡优化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互利共赢原则,该原则要求均衡结果需同时满足双方的核心利益诉求,任何造成单边收益失衡的均衡都无法持续,因此在设计支付函数时需综合考虑产业互补性、市场规模差异和安全关切。

二是风险可控原则,要求贸易合作双方在推动数据流动时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防范体系,对牵涉到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高敏感数据实行分层管控,防止因无序流动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是动态适配原则,即均衡结果具有弹性,可适应技术更新速度和规制调整速度变化。随着数据加密技术、隐私计算技术的持续发展,原本不能流动的数据变得可流动,合作边界也随之扩大;而国际规则的调整也要求合作框架具有自我修正的能力。这三个原则共同形成了合作博弈均衡优化的价值基准,指导后续策略设计不能忽略任何一个方面。

3.2 依托规制协调优化合作博弈均衡

依托规制协调优化合作博弈均衡可从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构建双边规制交流机制,就数据分类分级、跨境传输审批、隐私保护标准等重大问题实行常态化对话,以联合工作组或者技术委员会的方式逐一查明规制差异的原因,并寻找寻求共识方案缩小制度距离。二是建立争议解决和安全评价互相认可的机制,设立独立的联合仲裁机构处理数据治理方面的纠纷,互相承认对方的安全评价结果以及认证证书,从而减少合作交易成本以及沟通时间成本。三是推进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统一,在数据脱敏、匿名化处理、跨境加密传输等各方面形成双方接受的技术标准,结合数据业务场景迭代修订细则,配套标准化操作手册面向双方从业者普及,在提高数据流动效率和安全性的同时也为互认提供技术根基。上述这些策略从成本、效率、风险三方面来改善博弈支付结构,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合作策略的净收益以及合作吸引力,进而促使博弈均衡由低效的非合作高点向高效的帕累托最优区域移动,使双方均获得比维持现状更优的支付水平。

3.3 加强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的长效合作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下,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长效合作需分阶段、分层次推进,从而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诉求。从短期角度来说,应在低风险的数据领域展开合作试点,例如科研数据、气象数据、贸易物流数据等非敏感信息,在小范围、可控的实验窗口中检验规制协调的可行性,积累实践经验与信任资本,为后续扩大合作打下风险可控的基础。在中期阶段,继续推进规制协调和机制协同,将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扩大至个人数据、商业数据等更加敏感的领域,并搭建常态化的双边数据治理对话平台、联合监督审计体系以及定期评价调整制度,促使合作由项目式转变为制度化,加强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在长期层面,应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在双边合作实践的过程中反哺多边规则倡议,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框架内推动形成基于共识的数据跨境流动标准,或者推动创建区域性数据治理协定。各国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重视数据利用效率,发展中国家重视数据安全和产业保护,应根据各自核心关切设计不同的条款,设置过渡期、特殊行业豁免、不对称互认安排。经过短期试点、中期建制、长期共建三个步骤,双边数字贸易合作能够从单次博弈向重复博弈转变,从而构建可持续的长效合作局面。

结语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是双边数字贸易合作博弈的关键变量,其大小直接影响博弈主体所采取的策略趋向以及均衡位置。规制差异扩大会导致非合作策略占据优势地位,合作均衡无法实现;规制差异缩小后,共识基础得以加强,帕累托改进成为可能。标准对接、规则互认和机制协同能够改善博弈支付结构,促使均衡朝合作方向移动;而均衡优化则需遵照互利共赢、风险可控和动态适应的原则,通过短期试点、中期建制、长期共建的分阶段方式促进合作由不稳定到长效的转变。随着数据主权的博弈日趋激烈、隐私计算等技术不断涌现,未来双边数据治理的交流合作将遇到新的发展机会和风险,规制对话与动态机制的调整仍是保证合作长久发展的关键方式。

(邴綨纶系湖北经济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