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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投融资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绿色金融与环境法协同为视角

来源:改革网作者:叶勇飞时间:2026-05-25

伴随双碳目标的持续推进,气候投融资成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支撑。其规范、有序发展,要依靠法律机制的保障和引导。而绿色金融是促使资金流向低碳领域的重要手段,与环境法生态保护的导向一致。两者互相补充,为完善气候投融资法律保障提供重要途径。目前,气候投融资存在规范缺位、主体权责不明、风险防控乏力等现实困境,亟须依靠绿色金融和环境法的协同衔接,创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立足双碳愿景和气候治理需求,确定二者协同的功能定位,梳理运行逻辑,探索完善路径,可规范气候投融资行为,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资金高效流向绿色低碳项目,助力国内气候治理和全球气候治理协同推进。

一、规范基础:绿色金融与环境法协同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导向

治理目标整合,确立双碳愿景下的规范功能定位。绿色金融和环境法的协同,首先要整合治理目标,确定双碳愿景下规范的功能定位,形成合力,为气候投融资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其中,绿色金融依靠政策引导、市场激励,促使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项目,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达成;环境法则以生态底线、规范开发行为防范气候投融资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守护生态安全。其次,要规范气候投融资行为、引导资金绿色配置、防范环境和金融双重风险,使气候投融资资金符合双碳要求、生态规范。以浙江湖州长兴铅蓄电池行业治理为例,当地用“环保一票否决制”等环境法规设定生态底线,淘汰落后产能,同时配套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等金融工具引导资金配置。二者协同,实现产业减污降碳和资金安全的双赢。该项目标整合既从国内气候治理的实际出发,又与全球低碳发展趋势高度契合,为气候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创建打下根基,保证气候投融资始终朝着绿色低碳、合规有序的方向前进。

制度逻辑耦合,构建风险预防与市场激励协同框架。绿色金融和环境法遵循不同的制度逻辑:环境法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在不确定时采取保守态度,宁愿牺牲部分发展空间也要防止不可逆的生态损害;绿色金融的核心逻辑则是市场激励,用价格信号和利益引导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制度逻辑耦合的目标是找到两者间的平衡点,创建一个既能防范气候风险又不会扼杀市场活力的协同框架。第一,将环境法中风险筛查的结果作为绿色金融准入的前置条件,防止资金流向有重大环境争议的项目。第二,将绿色金融中的差异化定价机制运用于环境法的执行环节,对主动采取减排措施的企业予以排污费减免或配额奖励,形成守法激励。该协同框架既能依靠环境法划定生态底线,防范项目环境风险,又能凭借绿色金融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更多资金投入低碳领域,实现风险防控和市场活力的双重提升,为气候投融资的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权责结构配置,厘清多元主体在气候治理中的角色边界。气候投融资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要求绿色金融与环境法的协同,明晰权责结构的安排,以及各方主体在气候治理中的角色界限。其中,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完善绿色金融和环境法协同相关政策,规范市场秩序;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严格遵守环境法规,规范项目运营,保证项目符合低碳环保要求;社会组织起到监督、宣传的作用,推动多元主体履行气候治理责任。以长三角区域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为例,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绿色金融配套法规和减排管控细则,统筹安排低碳产业资金流向,筑牢制度监管防线。各类新能源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绿色信贷手续,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推进光伏、风电低碳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环保公益社会组织对项目进行巡查、低碳理念的宣传,及时公布违规行为。通过明确权责使各主体清楚自身职责,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为绿色金融和环境法的协同推进提供保障,促进气候投融资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实施路径:法律保障机制在气候投融资中的运行逻辑

标准体系互通,推动绿色识别与信息披露规范衔接。标准体系统一、互通是绿色金融和环境法协同发力的基础,通过推动标准体系互通、衔接绿色识别和信息披露规范,可保证气候投融资项目绿色属性可衡量、可监督。首先,绿色金融领域绿色项目识别标准要和环境法中生态环保标准无缝对接,明确气候投融资项目绿色门槛,防止出现伪绿色项目。以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为例,当地出台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标准,将绿色金融的项目识别目录同环境法的生态环保要求无缝对接,统一绿色门槛,同时依托“识绿-评绿”模式准确挑选入库项目,坚决防止“伪绿色”项目套取资金,保证气候资金投向真实合规。其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气候投融资项目实施主体、金融机构如实披露项目的环境影响、碳减排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该做法既符合绿色金融信息公开的要求,又符合环境法的监督管理要求,可为法律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打下基础,促进气候投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监管流程协同,实现项目审批与风险防控联动响应。气候投融资各主体间权责划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法律保障机制实际运行的效果。监管流程的协同衔接,是提高气候投融资法律保障效能的重要途径,可实现项目审批和风险防控的联动响应。这要求整合绿色金融监管和环境监管资源,创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将环境审批环节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审批流程。项目审批时,既要看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又要看项目的环境合规性。例如,国家生态环境部与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创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体系,把环评、排污许可这些环境审批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对于未完成环评或环保验收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给予授信支持,从源头上把好环境合规关,防控环境与金融双重风险。同时,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和环境监管部门定期交换项目信息、风险隐患,对有环境风险、金融风险的项目及时预警、协同处置,防止风险扩散。监管流程的协同,不仅能加快审批速度,还能加强风险控制,保证气候投融资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其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作用。

激励机制嵌套,促进政策工具与市场行为良性互动。激励机制的有效嵌套,可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气候投融资的积极性,促使政策工具和市场行为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绿色金融和环境法的协同效应。一方面,通过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推行税收减免、环保补贴、低碳项目扶持等行政激励举措,削减市场主体低碳转型、参与气候项目建设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实施绿色信贷降息、绿色债券优先发行、低碳投资收益倾斜等金融市场激励机制,增进市场主体投身气候投融资活动的实际收益,以政策引导确定绿色发展总体方向,以市场激励激发企业、金融机构参与气候治理的内在驱动力,使行政调控手段和市场自主经营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交互、促进的良好发展局面。依靠政策工具同市场行为的良性互动,使气候投融资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选择,促使绿色资金源源不断流入低碳领域,助力双碳目标的达成。

三、优化面向:法律协同机制的完善路径与创新方向

规范供给优化,填补新兴领域制度空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和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条文多集中于传统环保领域和常规金融业务,对新兴气候投融资业态的法律约束条款、权益保障内容等存在明显缺失。规范供给优化强调发现制度空白,加快立法或修法进程。在中央层面,可推动制定专门的气候投融资条例或者管理办法,对气候投融资的定义范围、参与主体、风险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地方上,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法律制度创新试点,如深圳、广州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可在碳账户、碳核算、碳信息披露等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通过及时、系统地进行立改废释,形成一个覆盖全面、层次分明、与时俱进的气候投融资法律规范体系,为市场创新提供稳定、透明的法治预期。

执行效能提升,强化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气候投融资法律保障机制的有效性最终要靠执行来体现。目前,部门职责交叉、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造成执法环节存在协同不足、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提高执行效能,首先要建立高层次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在中央层面成立生态环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解决标准冲突、监管重叠等深层次问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其次要依靠数字化手段提高执法协同水平,加快全国统一的“气候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用区块链等技术保证企业环境处罚信息、碳市场数据、绿色信贷数据不可篡改、实时共享,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通过统筹调配各地执法监管力量,打通执法监管信息流通渠道,使绿色金融与环境法协同的相关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落地落实。

国际规则对接,推动国内治理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兼容。在全球化背景下,气候投融资展现出明显的跨境属性。我国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应当具备开放性特点,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更好地利用全球资源并参与全球治理。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接轨。深入研究并借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等国际主流标准,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促进国内绿色金融标准、碳排放核算方法同国际标准接轨。另一方,要完善跨境投融资的法律安排。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碳市场、购买中国绿色债券的法律途径和外汇管理规定,为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开展绿色投资提供法律指引和风险保障,要求其遵守法律和国际惯例。国内法治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既可吸引更多长期国际资本参与我国气候治理,又可提高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力量。

气候投融资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推进生态气候治理的重要手段。从绿色金融和环境法协同的角度出发建立法律保障机制,可厘清气候投融资发展规范的基础、实施途径及优化方向,打通法治约束和金融赋能的融合通道。这要求整合治理目标,统一运行标准,健全制度规范,加强多方协同治理力度,补齐制度和执行层面存在的不足,结合国内发展实际及国际治理趋势,不断健全气候投融资的法治保障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入低碳事业,为全社会的生态绿色转型和长远气候治理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叶勇飞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