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作者:张光耀时间:2026-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的正式实施,成为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通过将国家战略意图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使能源治理从政策驱动迈入法治驱动的新阶段。同时,法治的角色正发生根本性转变——不再只是行业“红线”,更成为界定权利、稳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的核心制度供给。如何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释放法治红利,是当前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命题。
以法治之力降低能源市场交易成本。经济活动的本质是交易,交易成本高低决定资源配置效率,而能源领域制度性成本主要表现为审批周期冗长、跨区协调复杂、产权模糊引发的权责不清及政策不确定性导致的投资观望,法治正是通过稳定透明的规则体系将这些隐性成本显性化并加以降低。202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的《能源规划管理办法》,构建了全国综合规划为统领、分领域和区域规划相衔接的制度架构,其经济意义在于通过法定化程序统一经营主体预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地方保护导致的重复建设与资源错配。同时,能源法首次在基础法律层面明确各类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则。清晰的产权边界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因此,经营主体方能形成稳定预期、敢于长期投入,这正是法治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激励”的底层逻辑,也是法治红利得以释放的前提条件。
以激励兼容之道激活转型内生动力。能源投资具有长周期、高沉没成本特征,投资者决策高度依赖对未来政策的判断,设计激励兼容的制度框架使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时自然实现社会目标,是法治赋能的核心命题。能源法第3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这一条款将绿色消费促进机制从政策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赋予其长期稳定性,从而有效稳定投资信心。202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形成价格,从固定补贴转向市场竞价,既减轻了财政压力,又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流向效率最高的项目,实现了激励兼容的制度设计。当制度能够精准协调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时,法治红利便从潜在走向现实。
以协同治理之策破解区域能源市场壁垒。我国能源资源富集于西部和北部,负荷中心位于东部和南部,天然存在跨区域流动需求,但行政管辖碎片化与系统整体性之间的张力导致各省常设隐性壁垒、阻碍跨省交易,亟需法治建立合作规则来破解。能源法第42条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在电力领域,202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明确了现货连续运行要求,同年发布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进一步健全了市场制度基础,标准化交易与结算机制有效降低了跨省跨区协调成本与履约风险,使能源资源得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
以外部成本内化之路算清绿色转型经济账。绿色转型的本质是解决环境外部性。化石能源的碳排放成本由全社会承担,清洁能源的正效益却未在价格中充分体现,法治的作用在于为外部成本内化、收益显化提供制度支撑。能源法第一章总则中五次提到“绿色低碳”,将绿色发展确立为能源立法的基本原则。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绿证市场建设;同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绿证制度将环境正外部性转化为可交易、可定价的“环境权益”,当绿证价格能够反映减排价值时,清洁能源的经济效益即拓展为“电量价值”与“环境价值”的双重收益,有力引导投资流向绿色领域,支撑绿色转型目标实现。
以信用治理之桥弥合市场信息鸿沟。面对能源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传统事前审批、事后处罚模式面临监管资源瓶颈,而信用治理通过声誉机制实现激励兼容——守信者获便利,失信者受惩戒,有效弥补了传统模式的不足。能源法第6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2025年12月,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6年5月1日施行),构建了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管的全链条闭环体系。信用信息将行为记录转化为可追溯、可评价的数据,缓解了监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差异化监管挂钩——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这一机制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升了经营主体合规的内生动力,为能源市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工具。
让法治红利转化为能源治理新效能。能源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资源在更大范围、更高效率上的优化配置。站在当前能源转型的关键节点,应从制度经济学视角重审法治功能:它不仅是约束行为的红线,更是激活市场的引擎。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需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贯穿降低交易成本的理念——以清晰产权稳预期,以统一规则降协调成本,以精准激励内化外部性,以信用治理消弭信息鸿沟。立法环节重在通过规则供给减少不确定性,使经营主体在可预见的框架内配置资源;执法环节重在以统一标准和程序降低合规负担,避免选择性执法带来的隐性壁垒;司法环节重在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为产权保护和合同履行提供最后屏障。三端协同发力,法治的制度优势方能贯通为市场运行的效率优势。唯有如此,法治才能成为能源经济从“规模扩张”迈向“质量提升”的核心动能,真正释放能源领域的法治红利。(张光耀)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本文系2025年度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中亚绿色能源合作法律风险与应对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5E006)、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横向课题“义乌市海外利益安全风险防范研究”(项目编号:YW2024-8-03)和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委托一般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入法学专业核心课路径研究”(项目编号:XJP-FZSX20240113A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