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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推进行政检查改革

构建“无事不扰”与“无处不在”新型监管机制的思考

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燕晓婕时间:2026-05-25

行政检查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其实施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与市场发展预期。当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提出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化行政检查改革既是回应经营主体合理诉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扫码入企”、远程监管、非现场检查等新型检查方式不断推广,推动行政检查逐步由传统监管向数字化、精准化、协同化方向转型,也对检查程序规范、数据治理与权力约束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检查改革的推进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企业获得感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通过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创新实现监管力度与服务温度的有机统一,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行政检查改革中的企业减负

行政检查作为政府介入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主要监管方式,其运行效率与规范程度直接决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高低。传统分散化、多头化、随意化的行政检查模式,不仅消耗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干扰正常生产经营节奏,更会削弱经营主体的长期投资信心。行政检查改革将为企业减负作为重要导向,通过制度重构剥离附着于监管权力之上的不必要负担,让监管回归维护市场秩序与服务发展的本源。

源头管控,以清单化与制度化压缩不必要检查空间。编制统一规范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检查依据,逐项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法定频次,清单之外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检查。比如,山东省司法厅牵头推行的涉企行政检查“三张清单”制度,明确38个领域444项法定检查事项,通过山东省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严格遵循“清单之外无检查”原则。截至2025年底,该机制已通过联合检查减少入企次数14.08万次,有效从源头遏制了随意检查和重复检查问题。在制定清单基础上,还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监管职能的变化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健全年度检查计划统筹管理制度,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检查计划进行集中审核,合并内容相近、对象相同的检查事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从源头减少同一企业被多次检查的情况。

流程优化,以协同化与智能化降低企业检查成本。各级政府应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一次进企、多项检查、综合反馈”的工作模式,避免各部门分头检查、重复检查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在协同检查基础上,应进一步推动数字化手段应用。例如,多地推行的“扫码入企”检查制度,通过由政府开发统一的行政检查数字化平台生成企业专属二维码,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前需扫码登记检查主体、事项及依据,并同步完成线上备案。企业可通过平台提前了解检查内容、核验执法信息并参与评价反馈。检查全过程实现留痕管理与在线监督,有效提升执法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迎检成本,推动形成更加规范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检查改革中的权力约束对策

企业减负成效能否持续巩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检查权能否得到有效约束。行政检查改革同步推进权力约束体系建设,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减负红利真正惠及经营主体的根本保障。

严格程序,以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检查权的运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亮证检查制度。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检查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及检查通知书的,企业有权依法拒绝接受检查。同时,应细化检查行为规范,明确检查人员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停产停业配合检查、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在涉企行政检查中推行“双证”制度,执法人员开展工作需同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与电子检查证,该制度明确若执法人员未出示双证,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同时,执法人员需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同步记录检查全过程,将执法信息实时上传至区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检查行为全程留痕、在线监督,以刚性程序规范行政检查权的运行。检查过程中还应充分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并听取企业意见,对成立的事实与证据依法予以采纳。

明确责任,以监督与追责机制防范检查权滥用。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检查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将检查事项、依据、结果和处理决定通过政府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例如,山东省济南市通过“泉惠企”等30余个平台搭建的全域公示体系,实现多渠道信息公开。同时,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企业对违法检查行为的投诉举报,全程跟踪督办,整改结果及时向投诉企业反馈并严格落实信息保密要求。此外,行政检查内部监督需同步得到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执行情况、年度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和检查程序规范情况。对擅自开展清单外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滥用检查权的行为,依法追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强化制度约束力。

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抓手之一,行政检查制度改革的核心逻辑始终围绕两个维度展开,即企业减负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权力约束为改革护航,确保改革不偏离正确方向。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政府监管模式从过往“重数量、重形式”的粗放式检查向“重质量、重效能”的精准化、差异化监管转型。受制于行政监管固有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惯性,改革的落地见效必然需要持续的制度迭代与实践打磨。面向后续改革推进,一方面,需在既有实践基础上巩固改革成果,补齐现有规则体系的短板漏洞,围绕行政检查的设定权限、实施程序、监督问责等核心环节完善制度供给,持续筑牢行政检查的法治化、规范化根基。另一方面,要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扫码入企”等数字化手段应用,提升监管精准度,稳步推进行政检查的智能化升级,逐步构建“无事不扰”与“无处不在”的现代化新型监管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制度与法治支撑。(燕晓婕)

(作者燕晓婕系西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