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李菲菲时间:2026-05-15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依靠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方式参与到社会文明建设中。随着网络空间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逐步延伸,道德的作用场域也随之扩展。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征,削弱网络道德的约束力,也影响网络道德判断力与选择力。道德判断力与选择力以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为支撑。因此,网络道德教育是塑造公众的精神面貌、思想觉悟与道德情操、伦理责任的重要方式。随着网络道德场域的复杂化,加强道德领域治理协同力度,是应对技术伦理失序的必然选择。
网络空间公共性的道德秩序要求
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领域,是人们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公共空间引发网络道德问题,需要网络道德维护秩序。网络道德秩序的构建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多元主体协调发展的基石。
互联网是信息传播渠道,也是公众参与社会交往、表达价值诉求的核心场域。为维护网络主体的基本利益和诉求,网络道德教育具有现实必然性。网络道德教育是网络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领规范全域网络空间秩序。网络道德教育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广泛的约束作用。网络道德教育广泛约束性决定了网络道德秩序的建立离不开各主体间互惠合作的规范性系统。这一规范性系统的构建,需要政府、平台、社会组织、网络公民等多元主体的协作参与。
然而,网络道德主体性的弱化,增加了网络道德教育难度。道德教育需要把握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即道德教育主体与客体间互为条件。当前,数字网络发展虽然为网络道德秩序提供支撑,但也造成了网络道德主体功能弱化的问题,影响网络道德协同治理效果。例如,网络治理专业人才短缺造成网络治理不足的风险;部分教师因技术应用能力提升速度落后于数字素养的需求速度,造成教师话语权正面临不断被消解的风险;家庭作为道德秩序建立的基础场景,面临技术使用悖论风险;互联网企业在追求利益中相对忽视社会责任的风险;普通网民由于公众缺乏专业技能、社会资源有限等因素,造成难以有效参与到深层次网络治理中的风险。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道德问题,亟需运用系统思维维护网络道德空间秩序。
网络空间虚拟性的道德他律要求
网络道德的约束力在网络匿名下的影响力逐渐被减弱。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虽赋予个体表达自由,但也容易导致线上线下的身份割裂,使网络主体陷入“数字人格”与“现实人格”的冲突,造成个体身份的符号化。
虚拟性的网络空间放大了人性的弱点,弱化了网络公民的道德自律能力。道德作为一种规范,既是社会对个体的外在约束,也是主体的内在自我要求,以他律性和自律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网络空间看似虚拟,实则扎根于现实社会的土壤。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因此,若要网民主动承担道德义务、道德责任,坚守良心与德性,网络空间需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本质是现实社会公序良俗的延展,道德自律与道德他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因此,网络道德教育的协同治理并非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捍卫。只有在他律的保障下,网络自由才能真正推动文明的进步。
网络道德虚拟性造成道德教育主体的去责任化风险。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其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来维持。道德约束力依赖于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认同与内化,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脱离了现实环境,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会随之受到影响。道德主体受道德规范约束过程也是道德主体的客体性表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使道德客体脱离现实社会的身份约束开展活动,进而弱化了现实社会的道德约束力。网民作为道德客体,在网络空间中处于匿名的、非熟人的环境下,缺少了现实社会舆论的道德监督。
可见,网络道德既要遵守传统道德的要求,又要兼具数字化生存规范下的新型行为准则。相较于现实社会而言,网络道德健康环境的维护对人们的道德自律性要求更高。网络道德约束的自主性增加,加大了网络道德客体的去责任化风险,进而引发协同治理难度。在网络空间中,道德自律低的人极可能出现恶搞、低俗、网络暴力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却游走于道德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网络道德约束的弱化会影响到网络道德教育主体间的协同合作。
网络空间多元性的共治要求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空间延伸。网络道德困境,不仅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也削弱着现实空间的道德影响力。网络道德困境是人的道德弱化在网络空间中的反映。因此,破解网络道德困境,需整合多元主体力量,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网络空间形成了以涵盖技术开发者、平台运营者、网民、社会组织、政府监管部门等多元主体的交往关系。这种多元交往关系容易引发道德责任分散、伦理标准模糊等问题。因此,网络主体也应承担起道德责任。另外,网络道德问题的复杂性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关系密切。从经济层面来看,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从文化层面来看,“文以明道”“文以载道”体现了文化对道德的导向作用。落后、低俗的文艺作品也容易传递不健康的道德观念。因此,为了建立和平、安全、有秩序的人际交往环境,网络空间亟需通过网络道德教育的协同治理整合各方力量。
网络空间的多元性引发网络道德教育分众化不足的风险。当前,网络道德教育内容存在群体适配的缺陷,本质上是网络道德教育供给滞后于社会结构深度转型过程中引发的群体分化。随着城乡差异、教育背景分层及职业类型多元化等现实因素影响,不同群体的认知框架与价值取向日益呈现多元性。网络空间技术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分化。一方面,算法推荐下的信息茧房固化了人的认知偏见;另一方面,数字鸿沟引发的信息获取能力差异造成群体差异。因此,在网络空间的大舆论场下,如果继续保持道德教育内容的无差异性,将难以反映多元群体诉求,难以有效解决网络道德问题,进而削弱网络道德教育的协同治理效能。因此,需要了解不同群体的多元需求,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例如,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可针对从事科研活动的群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科技伦理教育;城乡群体之间需要从弥合城乡网络素养鸿沟上下功夫,增强乡村群体的数字素养。(李菲菲)
【作者李菲菲系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本文系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2025ZSZX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