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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公平竞争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作者:史丁元时间:2026-04-13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能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直接关系到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进程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据统计,截至2025年5月底,全国实有民营经济组织1.85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76%。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实际市场竞争中,民营经济依旧面临着诸多困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营经济的进步动力和成长空间。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反垄断法视角探讨民营经济如何通过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

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用来调节市场中的竞争关系、保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立法的目标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保证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最基本功能,确保各种经营主体都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而维持统一开放且有竞争秩序的市场环境。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一套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以及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让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进一步得到法律保障。此外,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也在不断加码,聚焦行政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现有问题,通过查办典型案例、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举措保护民营企业的竞争权益。从司法方面看,民营企业反垄断维权渠道不断畅通,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保障效果逐步显现,举证责任分配优化、管辖制度完善及执法司法衔接加强,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可靠的司法支持,整体上呈现出立法、执法、司法协同发力的良好态势。

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期角度来看,为持续加强对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法治化保障,仍需推动法律保障体系更符合市场发展新要求、更适配民营经济增长新趋势,从而稳固既有法治建设成效,持续激活经营主体活力,维护好统一开放且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其一,细化条款设计,强化协同衔接。一方面,补齐新兴领域短板,适应时代需求。比如,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这类新领域的垄断情形,修订相关条款,写明数据垄断、算法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细化平台企业“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行为的规制办法,明确平台企业的竞争义务和责任边界。同时,出台新兴领域反垄断的专门规章,结合平台经济的成长特点,建立动态规制机制,兼顾竞争保护和创新激励,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在新兴领域的公平竞争权利。另一方面,需加强法律协同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同机制,出台专门的衔接指引并明确各部法律的规制分工。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增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衔接条款,明确民营企业遇到垄断行为时的权利救济途径,推动两部法律的协同实施;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边界,对既算垄断行为又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明确规制优先级和执法分工,避免出现执法与司法混乱。

其二,提高执法效率,坚守公平底线。执法工作是反垄断法落地的关键。依托完善执法体系、规范具体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等举措,保证垄断现象能被快速有效地发现,维护好民企的公平竞争权。首先,增强执法部门独立地位,减少行政干扰。理顺反垄断执法机制,让执法机构逐步脱离政府部门的直接管辖,在人事、财务和权限上做到相对独立,确保机构能公正自主地开展执法工作,不被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干涉。同时,划清执法部门的权责界限,整合各方力量,避开重复执法或管辖空白,以此提升办事效率。其次,规范执法行为,守住公平竞争初衷。制定统一执法标准和操作流程,明确办案步骤、准则及时限,让执法过程清晰透明。杜绝“重国企、轻民企”的不公平执法现象,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垄断行为,实行“一视同仁、从严查处”,坚守竞争中性原则。此外,提升专业化程度,应对复杂办案需求。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招收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才,并建立日常培训制度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还可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法律和经济专家为复杂案件提供专业建议,让执法更科学、更准确。

其三,压低维权门槛,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司法程序是民营经济在公平竞争受损时的最后兜底保障。改进反垄断司法保护体系、精简法律程序,不只是提升司法专业化程度的重点,也是减少民营企业维权花销、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要办法。根据国内反垄断案件办理现状,应当考虑设立专门反垄断法院或在各省市中高级法院划出专门的审判庭,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垄断诉讼案件进行集中审理,让审判资源分配更合理。选拔具备专业素养与审判经验的法官组建专属队伍,再搭配专门的审判指引,统一裁判标准,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针对反垄断民事官司中的举证难题,需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如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缓和相结合”办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复杂行为,由垄断行为人承担行为正当性的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则认定构成垄断。同时,要明确民营企业提供证据的范围和要求,准许其提交间接证据,再辅以证据保全制度——民营企业因客观原因难以取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维权难度便能显著降低。此外,还要继续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明确将实际亏损额度作为主要赔偿标准,将违法所得作为赔偿补充,并增加惩罚性赔偿,而且应同步加大赔偿执行力度,将拒不执行判决人员列进失信者名单,限制其进入市场或参与融资。这样既能补齐民营企业的损失,也能产生一定的震慑力。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法律规范,承担着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使命。未来,通过持续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协同发力,破除各类垄断壁垒与不公平竞争障碍,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史丁元)

(作者单位:中共铁岭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