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作者: 宋丁博男 李阳铭柳时间:2026-04-1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数字经济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其发展速度、辐射广度与影响深度持续拓展,深刻重塑要素配置方式、产业组织形态和全球竞争格局。随着数字技术加速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经济的运行逻辑正由单一依赖技术创新,逐步转向更加注重制度规范与法治保障的发展阶段,对规则供给的系统性、稳定性和前瞻性提出新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数字经济作为其重要形态与发展方向,实现高质量发展更需以法治为引领与保障。因此,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完善协同治理机制、筑牢安全发展底线,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健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夯实要素配置法治根基
明晰数据权属结构,奠定要素配置制度基础。以“数据二十条”为制度遵循,按照数据资源持有、加工使用和产品经营相对分离的思路,分别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权属予以界定,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边界明确的数据权利结构。其中,公共数据重点通过授权方式明确使用边界和责任主体;企业数据突出合法取得、合规使用和内部管理要求;个人数据则以知情、自愿和可控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权属结构的制度化表达,为数据依法配置提供遵循。
健全数据流通规则,构建要素有序流通机制。以“可交易、可计量、可追责”为目标,围绕数据供给、加工、交易和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形成标准衔接、流程清晰的制度安排,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维护规范有序的流通秩序,为数据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合理流动提供制度条件。此外,在统一数据交易合规门槛、建立数据出场审查与分级分类目录的同时,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在数据交易中逐步统一数据质量、标注和描述等基础规范,并对照国家数据局发布的《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引》推进标注规范与质量评测,以提升可用性与通用性。
完善数据收益分配,激发数据开发利用活力。在数据价值形成的全过程中,综合考量数据采集、加工处理、质量提升和场景应用等环节中的实际投入与贡献,建设与数据质量、使用效果和应用场景相匹配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反映不同参与主体的实际贡献,通过明确分配原则,增强制度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引导数据参与主体形成长期投入预期。同时,推动收益分配机制与数据要素市场运行规则相衔接,逐步建立可核算、可评估的价值实现路径,以真实反映数据要素的边际贡献,引导各方在合规前提下加大数据开发投入,形成良性循环。
创新协同治理监管机制
规范数字经济市场秩序
推动监管方式转型,提升数字治理精准效能。一方面,适应数字经济运行特点,加快由传统事后监管向全过程、嵌入式监管转变,推动技术手段与监管规则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依托大数据、算法分析等技术工具,加强对平台运行、数据使用和算法应用的动态监测和风险识别,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实现创新激励与风险约束的有机统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完善,为运用技术手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通过将监管要求融入业务流程和技术架构,实现精准识别并有效处置风险隐患,推动数字治理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强化多元主体协同,完善数字市场治理格局。数字经济治理涉及领域广、链条长,仅靠单一主体难以实现有效覆盖,客观上要求通过制度化协作弥补监管碎片化问题,以提升整体治理效能。因此,需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监管政策衔接和信息共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合力。其中,纵向层面强化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推动监管标准和执法尺度统一;横向层面加强网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此外,还应引导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参与规则制定和治理实践,推动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的数字市场治理格局。
明确平台主体责任,促进合规要求内嵌运行。平台作为数字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制度变量,在数字经济中具有资源集聚和规则塑造的重要影响,其合规水平直接关系着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进而影响相关合规要求能否有效融入平台运行机制。因此,通过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平台在数据管理、算法应用和内容分发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实为必要,以引导平台将合规要求纳入内部治理和运营体系。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要求,不断推动平台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使依法经营与规范发展成为平台运行的内在约束,促进数字经济在规范有序中实现持续发展。
筑牢安全发展法治屏障
护航前沿产业持续创新
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数字经济安全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特征,为避免因规则滞后导致潜在风险外溢,必须在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制度建设,实现安全要求与产业发展协同推进。对此,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将数据安全要求嵌入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的全流程,以建立健全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治理体系。同时,通过完善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识别和责任落实,将安全要求由原则性规范转化为可执行的治理规则。
强化重点领域保障,提升数字设施安全水平。数字基础设施和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产业体系和社会运行,需针对数据中心、算力平台、工业互联网和重点平台系统等关键领域,构建覆盖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安全保障机制,将安全要求贯穿基础设施全流程管理,并依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政策文件明确关键领域安全责任主体与管理要求,实现安全保障与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增强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据数据出境的不同类型和应用场景,完善以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认证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数据出境管理工具,明确合规义务与责任边界,增强制度透明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细化跨境流动规则,构建国内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双向互认机制,发挥数据要素对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前沿产业创新的支撑作用。(宋丁博男 李阳铭柳)
【作者单位:宋丁博男,西北工业大学;李阳铭柳,西安交通大学。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新安全格局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监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5E01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