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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

来源:江苏法院作者:时间:2023-12-15

2021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为江苏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金融审判基本情况

(一)金融案件收结案总体情况

2021年以来,江苏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截止2023年10月31日,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共479986件,涉案标的额共4617.66亿元。其中2021年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42467件,涉案标的额1664.21亿元,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39078件,涉案标的额1445.32亿元;2022年新收170999件,同比增长20.03%,涉案标的额1449.52亿元,同比下降12.90%,审结172153件,同比增长23.78%,涉案标的额1193.12亿元,同比下降17.45%;2023年截止10月31日新收166520件,涉案标的额1474.93亿元,审结155702件,涉案标的额1169.44亿元。(见图一)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全省人民法院受理一审金融犯罪案件共2971件。其中2021年受理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217件,审结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328件,2022年受理1043件,审结1138件,同比分别下降14.30%、14.31%。2023年截止10月31日受理711件,审结724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全省人民法院新收金融执行案件共233548件,执行到位金额共612.70亿元。其中2021年共新收金融执行案件67339件,执结金融执行案件67223件,执行到位金额264.03亿元;2022年新收80335件,执结79128件,执行到位金额232.38亿元;2023年截止10月31日新收85874件,执结70166件,执行到位金额116.29亿元。

(二)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额情况

2021年,新收一审涉案标的额居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53.00亿元)、追偿权纠纷(126.76亿元)、保证合同纠纷(92.90亿元)、合同纠纷[1](75.76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2.70亿元),五类案件收案标的额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78.18%。(见图二)

2022年,新收一审涉案标的额居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59.00亿元)、票据纠纷(125.62亿元)、追偿权纠纷(108.10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80.84亿元)、证券类纠纷(60.23亿元),五类案件收案标的额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85.12%。(见图三)

2023年截止10月31日,新收一审涉案标的额居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56.59亿元)、追偿权纠纷(111.20亿元)、合同纠纷(94.22亿元)、票据纠纷(70.15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65.09亿元),五类案件收案标的额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总额的87.95%。(见图四)

其中,涉案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的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呈持续下降态势,但案均标的额呈大幅上升态势,其中2021年新收477件,占当年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0.33%,涉案标的额为828.50亿元,占比达49.78%,案均标的额为1.74亿元;2022年新收322件,占比0.19%,涉案标的额为635.42亿元,占比达43.84%,案均标的额为1.97亿元;2023年截止10月31日为306件,占比0.18%,涉案标的额为653.87亿元,占比达44.33%,案均标的额为2.14亿元。

从地域分布来看,涉案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的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分布集中于部分地区的特点明显。(见表一)

表一:2021年至2023年10月涉案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件/万元)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案件数

案均标的额

案件数

案均标的额

案件数

案均标的额

南京

98

30367

94

31711

165

25949

无锡

55

19455

45

17482

67

16179

徐州

13

15577

20

10856

19

8998

常州

17

11975

24

15442

30

14283

苏州

44

19451

53

13882

81

11808

南通

37

17272

26

15506

18

13738

连云港

2

14422

2

14790

6

9591

淮安

5

17013

1

21618

4

25309

盐城

6

14544

15

16641

17

8477

扬州

9

19206

18

15348

14

17286

镇江

11

11272

7

8667

28

8593

泰州

6

11634

12

12318

18

12041

宿迁

3

7963

4

16851

9

12081

海事

0

0

1

7085

1

5160

全省合计[2]

306

22243

322

19734

477

17369

从案件类型分布看,2023年截止10月31该类案件主要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9件、433.81亿元),案件数占比58.50%,标的额占比66.34%。值得注意的是,该类案件中,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绝对数量虽然不多,如2023年截止10月31日,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的新收一审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为17件,但标的额普遍较大,该17件案件标的总额达24.58亿元;同时,部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案件中新类型案件标的额大,交易模式复杂,法律关系性质争议大,受理法院多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导致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的大标的额金融商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见表二)

表二:2021年至2023年10月涉案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件/万元)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案件数

案均标的额

案件数

案均标的额

案件数

案均标的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79

24235

200

20393

335

16292

合同纠纷

34

25951

22

21539

20

38624

保证合同纠纷

21

11907

23

14175

38

13537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

12725

39

12098

14

13271

追偿权纠纷

18

11665

12

10019

18

7897

保理合同纠纷

17

14456

4

20227

4

7269

票据纠纷

4

19190

6

8879

10

8598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3

22658

1

5588

3

24727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

16410

2

10500

1

14200

保险纠纷

1

16166

2

20218

1

6441

证券纠[3]

2

42838

N/A

N/A

9

14946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

25004

1

7107

4

36665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

6395

1

5603

1

6185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

5915

1

28609

2

9334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N/A

N/A

2

264814

1

17519

信用证纠纷

N/A

N/A

1

8716

4

11693

质押合同纠纷

N/A

N/A

3

17932

2

18935

抵押合同纠纷

N/A

N/A

2

24508

2

15756

信托纠纷

N/A

N/A

N/A

N/A

3

141911

其他纠纷

N/A

N/A

N/A

N/A

5

27379

全省合计

306

21368

322

19734

477

17369

(三)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情况

2021年,新收一审案件数量居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5795件)、信用卡纠纷(23347件)、保险纠纷(23259件)、追偿权纠纷(14303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4750件),五类案件收案数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2.27%。(见图五)

2022年,新收一审案件数量居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8681件)、信用卡纠纷(34092件)、保险纠纷(21087件)、票据纠纷(14373件)、追偿权纠纷(14023件),五类案件收案数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4.89%。(见图六)

2023年截止10月31日,新收一审案件数量居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6585件)、信用卡纠纷(28106件)、保险纠纷(19738件)、追偿权纠纷(15043件)、票据纠纷(8483件),五类案件收案数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4.86%。(见图七)


(四)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是有效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严格把握金融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变相提高融资利息的相关合同条款法律效力,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一审审结此类案件223234件。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为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支撑,丰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涉资本市场案件,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资本市场多层次司法需求,一审审结此类案件3049件。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坚决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维护市场诚信根基。

二是依法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方针,持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依法妥善审理大型企业涉诉案件,加强涉大型房地产企业金融案件风险研判,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风险隐患,迅速摸排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精准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数据风险识别“晴雨表”功能,对票据纠纷案件骤增折射出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向其他行业企业传导问题,及时关注应对,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加大对金融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化解力度,依法审结涉中国银行“原油宝”系列案件全国第一案,为依法高效处理这批波及全国的系列纠纷提供了范例,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三是有力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非法集资犯罪,一审审结相关案件2268件,妥善处置“钱宝”“统资联”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大力推动非法集资犯罪陈案处置工作,守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力度,有效发挥财产刑遏制金融犯罪、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工作要求,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审结多起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内幕交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审结一批金融领域贪腐犯罪重大案件,对违背党中央金融战略政策、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坚决严惩,形成有力震慑。纵深推进“套路贷”及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巩固深化治理成果,推动防范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333”工作机制落实落细、长效常治。

四是不断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盐城、宿迁、连云港等中院成立金融审判庭,南京建邺法院、无锡滨湖法院成立金融法庭,新增苏州中院作为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南京中院组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专业合议庭。目前,全省已有10家中院、8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部门、专业金融审判团队或合议庭,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取得成效。不断优化金融案件审理模式,推行集约化案件审理模式,对证券虚假陈述等金融群体性纠纷,积极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搭便车”维权,实现诉讼经济。对不适用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大力适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审判机制,取得“判决一个,解决一片”良好效果。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南京、无锡、苏州、盐城、宿迁等地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平台,提升金融法治协同平台效能。

五是积极推动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持续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各地法院联合金融监管部门成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调解中心,制定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全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体系不断健全,大量金融纠纷在法治轨道上源头化解、在线调解、一站式解决。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通过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等精准助力社会治理,做好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二、金融商事案件特点及趋势研判

(一)传统案由案件持续高位运行并呈现新特点

2021年以来,全省人民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案件持续高位运行。其中,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案数和收案标的额始终居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数和收案标的额首位,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但案均标的额呈下降态势,且涉案标的额两极分化趋势显著。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占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45%以上,标的额占55%以上。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的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持续下降,但案均标的额持续上升。与此同时,标的额小于20万元的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逐年上升,2021年为39868件,2023年截止10月31日已达50100件。新收一审信用卡纠纷案件数虽有波动,但一直位居第二,案均标的额也呈下降态势。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省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信用卡纠纷案均标的额分别为10.20万元、9.66万元、9.00万元,标的额大于20万元的案件占全部新收一审信用卡纠纷案件数的比重分别为12.57%、10.81%、9.80%

前述案件情况基本反映了辖区当前金融业运行情况,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的增加与金融业发展壮大、贷款余额增加相一致;新收一审信用卡纠纷案件数增加与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高速增长密切关联;案均标的额的下降与普惠金融政策的实施使普惠小微贷款占比增加相一致,如2022年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长23.60%,相应带来了该类案件数量增加、案均标的额下降的变化;受金融科技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鼓励按规定发放信用贷款金融政策的影响,相应金融产品特点导致该类贷款坏账率相对较高,涉诉案件增加;案件标的额两极分化,一方面涉案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甚至数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小但标的额占比高,另一方面小标的额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加,案均标的额持续下降,既折射大型企业债务危机等引发金融案件,又反映普惠金融贷款通过互联网拓展业务占比高、坏账率相对较高、借款人分布广、单笔贷款金额小、案件数量多的特点。从审理的情况看,该类案件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妥当审理难度更大,要求更高。主要表现为法律关系复杂化,如新类型担保客体增加,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部分机构违规展业,如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展业地域及贷款用途限制,第三方助贷机构通过保证保险、融资担保、承诺代偿等方式开展业务,相关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有的金融机构起诉被告住所地遍及全国,送达困难,且以格式合同虚构合同履行地制造与交易无实际联系点的协议管辖情况高发;业务涉及文件多以电子数据为主,导致电子借款合同、电子签名等电子证据增多,但电子证据收集、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非法金融活动手段更加隐蔽,金融领域腐败、机构人员违法违规与不法分子勾连等导致的民刑交叉案件增多,对相关纠纷处理程序、合同效力、法律后果等争议较大。

该类案件的持续大幅增加应予关注。今年以来,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但面临需求不足,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等挑战,预计今后一段时间进入司法程序的金融案件尤其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持续高位运行。

(二)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频现

新的金融业态、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不断出现,必然导致相应领域产生新类型案件,同时,一段时期以来,屡禁不止的金融乱象也使相应金融案件呈现疑难复杂情形。如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金融产品,基于部分金融机构制度套利、监管套利而产生的多层嵌套、明股实债、非标债等业务,交易结构复杂,交易模式不清,且往往涉案标的额巨大。以全省人民法院新收一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标的额分别为75.76亿元、52.68亿元、94.22亿元,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分别为20件、22件、34件,几乎每一起案件都涉及复杂的交易模式和冗长的交易链条,且链条中不同环节的交易主体往往在形式上没有关联,当事人之间就法律关系性质和责任主体的确定等事项存在巨大争议,正确认定和妥善处理难度大。具体到金融产品和服务来说,涉及资产管理业务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其中通道业务形式多样、识别困难;涉及私募基金案件频发,部分基金管理人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监管规定作出差额补足等保本保收益承诺销售推介产品,其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相应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涉及融资租赁、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案件中,部分主体不规范经营,导致或者资金流向不符合相关金融监管政策,或者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不当推高融资成本等,基于相关行为隐蔽性等原因,准确识别和妥善处理难度较大。

(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传导蔓延致相关金融案件持续增长

近几年来,部分大中型企业因盲目扩张、市场因素等引发流动性危机,面临债务风险。有的大型企业通过大量签发商业汇票充当“流动资金”形成高杠杆经营,引发债务风险蔓延。2021年以来,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兑付已经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以致2021年票据纠纷呈爆发式增长态势。从全省人民法院近三年新收一审票据纠纷案件看,房地产市场下行及部分大型企业债务危机引发风险隐患向相关行业尤其是建筑业传导问题突出,相关金融商事案件呈高位运行态势。2021年,全省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票据纠纷案件4375件,同比增长442.13%,在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中占比3.07%,涉案标的额为50.35亿元,同比增长144.44%;2022年,新收14373件,同比增长228.53%,占比8.41%,涉案标的额为125.62亿元,同比增长149.49%;2023年截止10月31日,新收8483件,占比5.09%,涉案标的额为70.15亿元。其中,2023年截止10月31日,新收一审票据纠纷案件中房地产行业企业涉案占比58.36%,涉案标的额44.81亿元,同时,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基于所涉行业、企业在部分地区集中特点明显(见表三)。此外,部分地区标的额大于5000万元新收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逐年攀升,当事人多涉及房地产企业或其上下游企业。上述情况均反映出部分大型企业特别是头部房企债务风险逐渐暴露,风险传导外溢现象应予高度关注和妥善应对。

表三:2021年至2023年10月新收一审票据纠纷案件地域分布情况(件)

地区

2023年截止10月31日

2022年

2021年

南通

2092

4225

867

南京

1157

2573

945

无锡

1035

1185

393

苏州

974

1360

438

镇江

851

1178

392

常州

584

1052

467

徐州

473

511

65

扬州

349

632

206

泰州

281

650

222

盐城

226

556

316

淮安

163

172

25

连云港

158

170

25

宿迁

140

109

14

全省合计

8483

14373

4375

(四)涉资本市场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党中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新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进、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加大以及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相关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持续进入法院,不断呈现新的特点。

一是案件涉众性日益增强。全省人民法院新收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021年为969件,涉及17家上市公司;2022年为688件,涉及36家上市公司;2023年截止10月31日为569件,涉及48家上市公司(见图八)。案件数量的持续下降得益于先行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机制的有效运行,但涉及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涉众性日益增强、利益牵涉面更广。此外,部分涉及债券违约案件的当事人虽然是机构投资者,但由于层层嵌套,资金来源往往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乎大量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多元。案件所涉领域逐渐从主板市场扩展至新三板市场、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案件所涉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逐渐从股票、期货扩展至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者主张承担责任的对象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日益扩大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部分案件中还出现起诉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主体,正确界定各方过错,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认定相关主体责任的难度较大。

(五)金融案件中刑民交织问题突出

一段时间以来,金融市场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通过关联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业务造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引发大量纠纷和风险隐患,金融审判领域中刑民交织问题突出。如涉及票据封包交易、清单交易、以存单质押开立票据的票据诈骗等犯罪行为与转贴现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多有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因素导致的以融资性贸易形式体现的合同诈骗等犯罪与交易链条上的买卖合同纠纷,证券欺诈发行犯罪与受欺诈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以“伪私募”“伪金交所”等途径实施的非法集资等犯罪与涉及相应产品的证券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该部分案件在处理程序、所涉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认定方面争议较多,难度较大。

(六)金融消费者主张权益保护案件呈上升态势

随着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持续发展,金融交易的涉众性特征越发明显。打破“刚性兑付”后,投资者因产品无法如期兑付或出现亏损,起诉产品销售者和管理者的案件逐渐增多。加之,前期部分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违规等情形,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为由提起的诉讼日益增多。

三、下一步建议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高质量发展,需要金融系统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作为,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同发力,需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努力,为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协同治理,确保守牢风险底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今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金融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市场管理部门等加强工作协同,通过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风险案事件协同处置等制度机制,坚持同向发力、良性互动,共促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取得实效,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撑,有力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根本宗旨。从我省近年来金融审判中发现的情况看,部分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不同程度的存在突破自身定位,过度追求业务规模,不合理设定利润考核指标等情形,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建议有关方面通过制定合理考核机制、有效监督管理措施等,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助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建议金融机构坚持回归本坚守主业,根据自身定位,依法合审慎稳健展业,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探索创新发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三)深刻把握金融工作人民性,有效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做好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建议大力培育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引导金融机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以义取利,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倡导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有力打击金融领域恶意逃废债、信用卡诈骗、“债闹”“代理维权”黑灰产等制约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释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助力金融法治环境建设;适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格局,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机制,做好工作衔接,有力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四)进一步优化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优质高效化解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议持续做好做实诉源治理,认真贯彻中央纪念“枫桥经验”大会和全国、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金融纠纷源头预防化解。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对接金融监管总局当地派驻机构,统筹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实现纠纷化解方式由单一司法审判向社会联动转变。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提高多元解纷质效。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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