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河北作者:时间:2023-07-06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8月1日开始施行
河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改革网看河北 7月6日,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印发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8月1日开始施行,是全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省政府规章。
制定出台《办法》,既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刚性规定,也将作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办法》能够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设31条,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厘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由省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制定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存在裁量空间的,由市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作出细化操作性的规定。
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技术要求。行政机关区分行政执法类别,按要求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例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裁量阶次上列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列明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以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调整适用的具体要求,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修改。
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监督管理。省级行政机关要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指导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办法》创新性地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规定。《办法》涉及了河北省全部行政执法领域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涵盖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要求、制定主体、职责权限、技术要求、形式程序、规范适用、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的法制统一性更严、内容覆盖面更广、制定程序性更多、管理规范性更强。
《办法》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机关如需细化量化,不得突破或超出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实现了裁量基准的全省统一,最大限度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
《办法》规定,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比如,从去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了轻微免罚制度,32个省级执法部门制定免罚事项384项,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9项。
《办法》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固化,提出将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在裁量中体现包容审慎监管、非强制性手段等内容,给经营主体容错纠错空间,让执法更有温度。针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需要明确合并检查、联合检查事项,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执法扰企问题。通过统一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要素、清理兜底条款、严格中介服务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解决人民群众门难进、事难办的问题。对征收征用进行严格限制,不得新增非法定项目,不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征收征用项目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河北积极与北京、天津市进行对接,为在法治层面推进京津冀协同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路径新成果。
会上,河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彭敬捷表示,下一步司法厅要在今年年底前,全省普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