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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制性立法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

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时间:2024-01-19

本报讯 记者兰云报道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1月14日公布施行,共设六章35条,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为提升汛情预报预警精准度、强化调度指挥和应急联动、快速有效进行人员转移避险提供制度支撑。《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特色鲜明,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

《条例》明确,河北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以破除坐等“上级通知”的情况,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现场处理问题。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目前,河北省已有城镇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799处,3.14万个行政村设置了临时避险场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永纯表示,下一步,将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恢复重建规划;在城镇,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利用村委会、广场、学校、闲置场地等改建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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