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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中院: 创新“四类案件”阳光监督机制

来源:改革网作者:时间:2020-08-21

 

近年来,沧州中级法院作为河北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始终聚焦权责,稳步疾行。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过渡期的难点和堵点。为此,沧州中院以建立“四类案件识别规则”为基础,进行阳光监督机制探索,补齐了监督虚化的短板。该经验做法在全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作为典型进行交流,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

明确监管职责权力清单

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在过问案件信息报告标准上把握不准和“不敢管”的问题,沧州中院增强院庭长责任意识,细化案件类型,从完善发现、启动监管程序等几个方面入手,着力解决难题。

沧州中院将“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化为26种具体案件类型,把易引发炒作、引发上访、引发违纪的因素全部囊括进去,涵盖了具有疑难、重大、敏感特征的案件,保证院庭长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此外,努力拓宽院庭长监督权来源。由立案庭负责群体性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在审查立案阶段甄别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在案件信息中标注、阳光公示,提醒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负责在审理阶段甄别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办案平台进行标注、阳光公示,提请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未提请监督的,院庭长发现后有权通过办案平台标注、阳光公示。

科学规范完善制度流程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庭长回归办案一线,工作负荷增加,同时司法责任制对院庭长审判监督缺乏刚性要求,一些院庭长只愿独善其身,耕好自己的“责任田”,不愿监督管理。为此,沧州中院创新制度流程,着力提升院庭长的积极性。

将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权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强化监管责任。在审管办建立专门台账、逐案登记,同时对因院庭长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

科学规范监管流程,实现审判监督权合理运行。院庭长若对合议庭评议结果有异议,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划定权力边界,坚决防止重蹈行政化管理模式的覆辙,为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专业性保障。在避免不当干预的同时解决了院庭长“不愿管”的难题,保障了司法公正。

建设专业审判团队,集中化解监督管理疑难问题。沧州中院根据本地产业的不同特点组建了多个专业审判团队,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以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器材租赁产业为例,针对该产业存在的通过诉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等问题,在献县、泊头两地法院及中院分别由专业审判团队审理,并出台意见,统一裁判尺度,严格办案程序,为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起到良好导向作用。

自主研发信息化监管平台

在“四类案件”阳光监督机制创设之初,其运行完全靠审管办每周提取新收案件信息,再手动上传到多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其工作复杂费时、效率低下,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沧州中院自主研发了有专利的“四类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阳光监督软件,建立自己的监督平台,将全部案件监督工作在平台上运行推进,并逐步在全市法院推广应用,努力在实践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另外,沧州中院还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监督平台嵌入到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系统,只要立案庭工作人员、承办法官或院庭长在自己的办案系统对甄别出的“四类案件”进行点击标注,其他监督主体的办案系统和手机立刻收到短信提示,提醒对相关案件进行监督。

为不断加强可视化建设,沧州中院将办案系统与院内多媒体平台连接,同步滚动播出所有新收案件和已经被标注的案件,公开展示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和主办法官主动接受监督情况,通过“可视化”标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监督。

“四类案件”阳光监督机制的深入实施,使沧州中院院庭长工作机制得以激活,法官审判权与院庭长监督权形成了良性互动,审判整体合力充分激发。未来,沧州两级法院将进一步深化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各项要求,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引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改革报 改革网记者 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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