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作者:胡德巧时间:2026-01-13
□胡德巧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骨干力量。这是一个普遍认同的客观事实。然而,在发展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过程中,理论界总会有一个绕不开的普遍关注的话题,那就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有没有理论依据,这个依据又是什么?这样一来,就难免使有些理论家总是习惯于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去寻找理论依据和现成答案。其实,这是徒劳的,完全没有必要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行动指南。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从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去搞什么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以及所有经典著作中,根本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也无法找到可供原原本本照抄照搬的现成答案。
理论界至今仍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我们发展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到底是什么意思?这确实是一个看似较为复杂的问题,不然的话,长期以来学术界怎么会经常有人对它心存好奇和产生各种各样的猜想呢。在这些猜想中,较为集中或比较多的观点,就是认为马克思《资本论》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我们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但是,很遗憾,这种观点完全是一种误解。
(一)《资本论》为什么要阐述“否定的否定”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卷)于1867年9月出版。《资本论》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有个前提,即在此之前先阐述了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否定的否定”的问题。完整的说法是这样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其意思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对过去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这是第一个否定。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必然会造成对自身私有制的否定,这是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的否定。第二个否定,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在经历两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否定即“否定的否定”后,也就是在第二个否定重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还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里提出的“否定的否定”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一个整体,这是马克思对阐述资本积累规律乃至整个剩余价值生产过程的科学总结及其历史趋势和发展方向的科学预判。马克思作出的总结和指明的方向,与《共产党宣言》提出的目标任务形成高度一致。同时,这也是为了批判黑格尔精神哲学中的“否定的否定”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逻辑。由于黑格尔缺乏科学的唯物论和发展观,他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认为资产阶级统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都是合理的和“扬弃”的自然的存在。马克思对此给以了坚决批判。他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中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资本论》“否定的否定”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几十年来,这也是中国理论界长期关注和讨论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工人“是除了劳动力以外什么也没有的所有者”。[2]已经变成赤贫者的工人,他们的地位越来越降到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以下。工人只是为资本增殖的需要而活着,只是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这种供工人生命再生产的生存资料,即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换来的生存资料的个人占有形式,只是“维持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的手段”,[3]根本谈不上是什么“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为了表明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是要在“消灭私有制”的同时,消灭工人“什么也没有”的“这种占有的可怜的性质”和现状。也就是说,无产者通过革命要在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让工人重新成为新的“个人所有制”的主人。
(二)马克思怎样回击杜林对《资本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批评
马克思《资本论》的问世,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好像晴天霹雳震动了一切文明国家”。[4]《资本论》在揭示剩余价值产生的秘密后,提出和阐述的“否定的否定”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当时,有人对此怎么也理解不了,有的甚至有意无意对此进行盲目的批评。同年12月,柏林大学讲师欧根·杜林第一个在《现代知识补充材料》杂志(第3卷第3期),发表评论《马克思<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对《资本论》及其“否定的否定”提出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及时作出反映,几乎同时互相致信对杜林的观点予以回击。杜林为什么会很快站出来批评《资本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想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西斯蒙第等政治经济学家的局限性观点。同时,对威廉·罗雪尔和杜林的老师亨·凯里进行了猛烈抨击。罗雪尔是德国庸俗经济学家、历史学派创始人,由于他对抗工人阶级和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遭遇到了马克思劈头盖脸的批判。杜林以政治经济学的革命者自居,对罗雪尔也十分憎恨。因此,马克思批判这个人,或者说是“罗雪尔教授挨了脚踢”,杜林并不伤心,也是不会管的。杜林发表评论批评《资本论》,其主要目的是除了想挑战马克思的观点外,还想及时为自己的老师挽回些颜面。但是,他这样做了又怕陷入像罗雪尔那样被痛批的处境。所以,恩格斯说:杜林“这家伙文章写完时兴高采烈,付邮时无疑胆战心惊”。[5]马克思的回击是:可笑的杜林“把我跟施泰因相提并论,因为我是搞辩证法的,而施泰因则是通过以某些黑格尔范畴为外壳的死板的三分法,把各色各样的渣滓毫无意义地堆积起来”。[6]杜林发表评论批评《资本论》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马克思在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说的,《资本论》把杜林从凯里观点出发的《国民经济学说批判基础》和反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自然辩证法》这两本书给“埋葬了”。马克思指出:杜林“一半是出自本意,一半是由于无知。他十分清楚地知道,我的阐述方法和黑格尔的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7]此外,杜林还恶意地企图把李嘉图的局限性强加到马克思的头上。对于杜林的所作所为,马克思风趣地说,我们不在乎这些,我还要感谢杜林,因为他是第一个谈论我的《资本论》的人。对于来自其他方面的批评意见,马克思引用了佛罗伦萨诗人但丁《神曲》中的格言:“走你的路,让人们去说罢!”。[8]
(三)恩格斯为什么迫切发表论著《反杜林论》对杜林进行毁灭性的批判
1874和1875年,杜林先后出版了《国民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批判史》(第二版)和《哲学教程——严格科学的世界观和生命形成》(最后一册)。这两本书都打着社会主义革命者的旗号,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肆意攻击。马克思因忙于《资本论》的修改和再版工作,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亲自予以反攻。但是,恩格斯是决不会放过他的。恩格斯主动和马克思商量,要对杜林给予迎头痛击。马克思示意恩格斯:我们的态度“只能通过对杜林的彻底批判表现出来”。[9]恩格斯表示,我要“把一切都搁下来去收拾无聊的杜林”。[10]1876年5月底至1878年初,恩格斯中断了对《自然辩证法》(与杜林的《自然辩证法》同名)的起草,用了两年时间,发表了极具针对性和批判性的论著《反杜林论》(《欧根·杜林先生在科学中实行的变革》),对无知的杜林进行了全方位的毁灭性的批判。
恩格斯先是在《反杜林论》中引出了杜林的一大段话。其中有这样两句:“马克思先生安心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原译为‘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马克思的话把杜林弄糊涂了。杜林认为,第一个否定是“个人所有制”的消灭,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的否定”怎么又“被称为‘个人所有制’的恢复”,这就成了“混混沌沌的杂种”。如果是这样的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岂不是对私有制的恢复?杜林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他的致命的弱点,就在于他把“个人所有制”误解为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畴,他既把“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混淆了,又把“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混淆了。他认为,马克思的观点“归根到底一切都是一个东西”。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都是一个东西”,各种私有制、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都是一个东西”。其实,由于他自己“神经错乱”,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等同起来,所以,无论他说的和做的是什么,归根到底“都是一个东西”。紧接着,恩格斯尖锐地指出:“杜林先生把这叫做‘混沌世界’,而且他在这里令人惊奇地确实说对了。但是很遗憾,处于这个‘混沌世界’之中的不是马克思,而是杜林先生自己”。[11]所谓的“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是杜林的自由创造和臆想。
千万要注意,如果我们简单地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发展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这岂不是还没有从杜林的“深奥的辩证法之谜”中解放出来。《资本论》中的“否定的否定”,它不是一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但又蕴涵着经济、政治、哲学、历史、社会发展等多方面深意。要知道,这是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根据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作出的科学结论。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否定的否定”,深刻揭示了社会发展运动规律,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的历史必然性。要知道,经过“否定的否定”后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要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或者是重新建立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针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除了劳动力以外既无生产资料又无生活资料的实际,马克思要求在重新建立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要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而是要解决满足工人对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问题。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指出:把私有制重新转变为公有制,“并不是要重新建立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12]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新的共产主义公有制对否定的否定的肯定。这里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要求在社会主义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新的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劳动者将通过在“自由支配的时间”进行社会劳动和“为社会发展充分的生产力”的同时,重新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要回到原始的、简单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要获得像过去那样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存资料的占有形式。那是什么?恩格斯在为马克思再版《雇佣劳动与资本》写的导言中告诉我们:那是在新的社会制度经过短暂的过渡时期后,“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13]其实,《资本论》中对“个人所有制”有过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14]很明显,马克思说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层次的概念,而是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社会劳动产品分配层次的概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15]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共占有的是用作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的是用作劳动者生活和享乐的消费资料。这个能够使每个成员通过按需分配得到的丰富的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占有形式,就是“重新建立”的共产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可见,《资本论》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我们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四)为什么不能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同样要注意,如果把《资本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误解为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或者一味从经典著作中去寻找发展民营经济的现成答案,终究将会束缚我们改革开放的手脚,容易把我们引向教条主义和思想僵化。如果总是不切实际地从经典著作中照抄照搬,必然不利于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行稳致远,不利于坚持和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不利于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这里还需要知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这是与实现生产力高度发达、彻底“消灭私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单一化、社会产品极大丰富,消费品按需分配、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然,也要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生活水平一天天提高,大家通过劳动所拥有的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一天天丰富,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并且正在向更高目标奋进。
关于说到“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和其他经典著作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的理论,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状况,在分析国际工人运动发展趋势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为全世界革命无产者和未来理想社会指明的长远目标和前进方向。这无疑是正确的科学的。而中国社会主义比较特殊,它是在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经济条件都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尽管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但生产力的整体水平还不是很高且不平衡。因此,恩格斯指出:“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16]所以,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最好不要信口开河地空谈废除私有财产”。[17]这就告诉我们,《共产党宣言》和经典著作提出的“消灭私有制”,与我们发展民营经济并不矛盾,也不影响我们发展民营经济。还有的学者认为,“消灭私有制”的“消灭”二字应译为“扬弃”,而“扬弃”私有制便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其实,这种观点也是一种误解。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有自己的原则,有自己的遵循。特别是在当前应对世界大变局的复杂形势下,我们要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努力办好自己的事情,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推动实施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战略中,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公平、统筹和共同的法律、制度、市场和政策体系,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在突出位置,在继续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全力护航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平稳持续发展壮大。
我国社会主义还将长期处在初级阶段,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迈进将是更为持久的远征。在所有制问题特别是在发展民营经济和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认识上,为什么要从本来就不存在现成答案的经典著作中去寻找理论依据?为什么不能尽快完全消除和摆脱传统所有制教条的思想束缚?为什么不能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的所有制关系?从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出发,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指出:“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同时指出,“我不主张我们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18]恩格斯说:“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9]改革开放40多年了,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我们应该紧跟时代前进步伐,转变思想观念,克服教条主义,决不可墨守成规和主观臆想。实践证明,脱离实际搞建设这条路必然走不远,走不通,而且必然会走向失败。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本身并非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它们的性质是由所在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国有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民营经济。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内在要素。往日盲目照抄照搬,搞“穷过渡”和搞教条主义,把民营经济视为资本主义加以消灭而带来重大损失的历史性教训,我们怎能敢轻易忘记!
(五)在我们党的思想理论宝库中具有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所有经典著作中没有直接的理论依据和现成答案。确立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我们自己已经有了足够的理论依据。这些依据在哪里?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改革发展实践中形成的创新成果的思想理论宝库中。这些依据是怎样形成呢?恩格斯说的好:我们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我们的策略不是凭空臆造的,而是根据经常变化的条件制定的”。[20]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中体现。如果要找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理论依据,就只能从党的思想理论宝库中去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制定改革发展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一次次历史性突破,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的一次次历史性飞跃,让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这些改革发展创新理论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无疑也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建立了坚实牢固的思想理论基础。1982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第一次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性、目标、方向、任务定好了调。从党的十三大到二十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题,作为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主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明了前进方向。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的阶段”的科学论断。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全面深刻阐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理论。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这里,实际上就已经基本明确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并且基本明确民营经济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这些方针政策和创新理论完全正确,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指导和重要遵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制定出台了系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性文件,对指导、鼓励和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们党的思想理论宝库中,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的理论依据有:(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3)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4)基本经济制度理论;(5)“两个毫不动摇”方针;(6)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在这些思想源泉、创新理论和方针政策依据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大政方针指引下,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占比结构约为:投资50%、税收52%、外贸57%、GDP60%、销售收入72%、科技创新73%、企业500强80%、扩大就业85%、经营主体97%。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已经共同成为共和国大厦和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顶梁柱”,成为我们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群众基础和政治基础。因此,我们要为我们自己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改革开放发展中创立的科学理论成果,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这些理论创新成果,既是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取得辉煌成就的科学总结,又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的可靠的理论指导。
注释:
[1][2][8][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626、13、95页。
[3][13][16][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710、685、67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页。
[5][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10、525--526页。
[9][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18页。
[11][12][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145、13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6页。
[19][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8、630页。
(本文根据作者2025年11月参加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联合主办“第八届中国制度经济学论坛(2025)”所作主题报告《根据中国国情实际确立民营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地位》中的部分内容整理)
作者:胡德巧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原重大项目稽察办司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