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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

来源:本网稿件作者:时间:2023-05-16

改革网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

通知指出,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通知明确,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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