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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规则之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来源:本网专稿作者:时间:2022-09-30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牵手北交所,共迎新起点”为主题,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推出了业务规则系列解读,以帮助各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本期主要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之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篇。

保荐机构资格

从事北交所保荐业务的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且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在申报时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担任保荐机构。

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

上市保荐人员配备及文件提交

配备人员: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文件提交:保荐机构保荐股票上市时,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持续督导

履行责任:

保荐机构——(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2)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3)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4)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保荐持续督导期间

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是如何考虑的?

北交所上市公司均来源于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上市时已通过严格准入审核,并经过较长时间市场检验。

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与证券交易所的实践安排保持一致,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作为规范运作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增强提高自身质量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激励加大对中小企业普惠金融投入,与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创新层的主办券商机制形成服务合力。

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如何设定?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上市之日计算)

上市公司可以变更持续督导券商吗?

除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例外情形:

(1)再次发行

上市公司因再次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

(2)撤销资格

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的,上市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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