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专稿作者:时间:2022-03-0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 任丽梅
登记难、办证难、注销难……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步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表示,《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实施细则》与《条例》保持一致,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并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制订《实施细则》有三方面考虑。
首先,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并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条例》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等,只作了制度性设计,《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其次,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
再次,《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会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实施细则》有效承接了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从五个方面细化《条例》
这位负责人指出,《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
在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方面,根据《条例》规定,明确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在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方面,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实施细则》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在登记程序及材料方面,《实施细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
在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方面,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实施细则》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未来,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而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增加歇业制度配套举措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在歇业前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了把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创新的效应充分释放出来,《实施细则》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还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还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地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这位负责人指出,未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
《条例》和《实施细则》都提出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这位负责人说,今后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
这位负责人表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企业的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有利于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此外,要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特别要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