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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来源:本网专稿作者:时间:2021-09-28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明确加强全产业链监管、信用监管

中国改革报讯 记者何玲报道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通过强化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等措施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根据《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对此,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方面,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另一方面,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同时,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

《通知》强调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要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同时,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此外,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通知》提出,要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同时,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

谈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后续工作的考虑,上述负责人表示,各有关方面将采取更大力度开展核查整治工作,大型集中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清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也出现一些新特征,如从集中式向分散式、小规模转变,隐蔽性更强,精准识别难度更大。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新特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及时研究出台针对性举措。二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完善电网企业、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利用新技术查处“挖矿”活动。三是强化督促落实。督促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及时通报各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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