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时间:2025-12-25
12月24日下午,2025年度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题新闻通气会召开,会议发布了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及3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精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通过科技赋能、严格执法、联动发力、规范服务等举措,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市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屏障。
科技赋能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全市建成3个生态环境智慧执法监管平台,将8706家污染源纳入移动执法系统实施“双随机”监管,为175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视频、用电监控点位共计626个,年度数据有效传输率超98%。通过线上远程监控与线下执法联动,实现“无事不扰”“有事必查”。同时,投入200余万元配备25类300余台(套)现代化执法装备,3个执法机构获评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
严格执法守牢环保底线。聚焦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73件,其中移送拘留4件、刑事立案1件(涉嫌犯罪10余人)。针对95家突出违法企业实施“三张清单”分类监管,完成103个环境问题整改,发布15件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开设整改曝光台接受公众监督。
联动发力凝聚跨区域跨部门合力。深化川渝陕毗邻地区执法协作,与重庆4个区县、陕西紫阳县签订8份联防联控协议,开展联合执法32次,排查点位135个,移交问题9个。健全与公检法机关联勤联动机制,构建全链条监管格局,办理涉刑案件1件。
规范执法厚植营商环境沃土。严格执行“入企扫码登记”“执法亮码”制度,扫码入企率100%。出台5条硬措施严控执法检查频次,今年各类执法检查较去年同期减少34.89%。建立企业正面清单,94家规范经营企业享远程非现场监管服务。推行审慎包容执法,免予处罚5件、减免金额330.21万元,减轻处罚3件、减免金额14.5万元。相关工作经验获生态环境部采用。
下一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守执法为民、服务发展初心,持续提升执法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以更严标准守护绿水青山,以更优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达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11月25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对达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经调取该公司工位视频系统,发现有两辆机动车在尾气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该公司在有明显可见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竹某工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1月2日,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央督交办信访件后,对大竹某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铝酸脱、除油、中和、钝化二、三次清洗废水按环评要求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对该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显示总铜及化学需氧量超标。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渠县某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根据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2025年6月17日,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渠县某公司输变电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输变电工程站址发生变化,新增的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但未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提交材料的审慎核查、综合研判,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徐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