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作者:祖智慧时间:2024-10-08
改革网讯 9月30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席玉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八监察部主任毛建忠,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勇,主持本次发布会的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宣教处处长徐红喜。
据席玉峰检察长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检工作部署,不断更新民事检察破产监督工作理念,加大破产案件监督力度,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助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贡献检察力量。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推进全省破产监督工作
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企业退出和救治机制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对破产领域进行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更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推动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江苏检察机关将破产监督作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由程序公正向实体公正转变,监督范围由破产审理向破产管理人履职延伸,监督成效由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拓展,逐步打开了破产监督新局面。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破产监督案件135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共计468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破产程序复杂,利益牵涉多,案件影响大,检察介入和监督办案难度高。为此,省检察院出台《加强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从监督思路、工作举措、组织保障等方面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产案件监督工作提供规范指引。同时,为提高破产案件的监督质效,省检察院建立重大案件指导办理制度,省、市两级检察院对层报备案的破产案件监督线索及时准确地做好甄别和研判,对于影响重大的案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一体履职优势,第一时间组织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跟进指导、攻坚克难。破产案件参与主体多,审理环节多、周期长,要实行全流程检察监督,必须借助外力、协同发力。为此,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会签《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在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打击破产程序中的“逃废债”等违法行为,推动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方面形成合力。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类破产监督协作机制达20余项,逐步形成了破产案件监督、协作新格局。
二、立足检察职能,高质效办理破产监督案件
近年来,破产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江苏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积极挖掘破产领域监督线索,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准确把握监督重点,依法公正监督破产案件,彰显了破产监督的制度价值。
一是拓展监督线索来源。开展破产检察监督首先要解决案件线索来源少、发现难的问题。全省检察机关把畅通案源渠道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走访各地法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破产管理人协会,多渠道获取破产案件线索。同时,深化“大数据”思维,通过提炼监督要素,研发能用、管用的监督模型,不断拓展破产检察监督线索来源。目前,全省共研发“涉企信用修复执行监督模型”、“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执破衔接中失信、限高执行监督模型”“执转破法律监督模型”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10余个,通过数据赋能,提升了监督线索发现能力。
二是围绕重点打击“假债权”。破产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涉破产企业虚假债务的甄别与发现,尤其是对破产企业负责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增债权,稀释破产财产,将普通债权伪装成“优先债权”,挤占其他债权人受偿额度等情形,重拳出击,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淮安市经开区检察院在办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监督案件中,查实案涉公司利用工程款可优先受偿的规定,虚增7000余万元工程施工款的事实。通过发出虚假债权风险提示函和再审检察建议,有效保护了企业破产财产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在开展破产监督专项活动中,查实蒋某等13人与某电子制造公司实控人张某某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申请虚假劳动仲裁,并企图利用“执转破”程序“逃废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撤销错误调解书、终结非诉执行程序,避免破产程序被恶意利用。
三是不遗余力保护“真债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必然会涉及到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检察机关在打击“逃废债”等不法行为的同时,有力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支持劳动者起诉工作,有效助推破产进程,防范化解群体性风险。泗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机电设备等四家公司破产监督案件中,案涉公司依法定程序主张并申报其破产债权,却因案涉其他争议未得到依法确认。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4000余万元合法普通债权依法得到确认,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与法院会签相关工作协同意见,有效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了解到当地某建设企业因经营困难停产,王某某等21名职工被该企业拖欠的41万余元工资却未得到确认的情况后,随即开展调查工作,确认了劳动债权的真实性,支持案涉职工依法提起诉讼,拿回了全部欠薪。
四是全面敦促管理人履职尽责。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作用发挥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有效推进、破产债权能否公平清偿、债权人权益能否依法实现。检察机关积极保障和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及时监督和纠正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助推破产程序合法、有序推进。南京两级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深入了解破产管理人需要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途径予以支持帮助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以检察力量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支撑和服务。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查实某清算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其负责人多次挪用破产企业资金近千万元的事实,透过个案发现行业监管漏洞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完善破产案件资金监管,促进破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五是积极助推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精准办理好破产监督个案的同时,注重延伸监督链条。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提示函和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同,推动破产案件背后共性问题的解决。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在办理徐州某农贸市场公司破产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破产情况未被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导致公司被恶意注销,破产案件长期搁置。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助力个案顺利办理,并与法院、行政机关共建协作配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牵头,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法院、检察院、税务局会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涉税证据调取合作协议》,构建司法强制执行税收征管与破产案件涉税处置合作机制,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加强破产研究,提升检察监督专业能力
破产案件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衍生诉讼多,程序效率要求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素能才能在监督上取得突破、求得实效。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破产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形成理论引领实践问题解决,实践促进理论创新研究的良性循环。省检察院与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联合召开“《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破产案件及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研讨会,对破产案件检察监督的切入时机、方式、力度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推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在苏州市检察院落地,融合检校优势力量对疑难复杂破产检察监督问题开展联合研究。
通过理论研究和监督实践,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升了破产监督工作水平,形成了一系列监督理念和办案规则,为准确把握破产法律关系、公平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价值判断和监督指引。比如,在正确处理清退与拯救的关系方面,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推动通过“执转破”机制移送破产审查,加快破产清算,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对于暂时经营困难、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功能,因企施策,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实在在为困境企业找出路、谋发展、铸新生。南通如皋市检察院办理某公司执行监督系列案件过程中,推动停产歇业、负债近7000万的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体推进化解执行积案90余件。靖江市检察院开展“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专项活动,发现某泵业制造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因原有不良金融信用记录延续至重整后的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检察机关通过向相关银行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协调相关单位快速打通企业信用修复的“绿色通道”,帮助该企业经营重回正轨,助力企业重整再生。再比如,在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方面,注重发挥现代破产制度具有的公平清偿功能,为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提供依法平等保护。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通过办理涉企业破产监督案件,推动当地法院开展破产案件自查专项行动,帮助10余位企业经营者及时撕掉失信被执行人标签,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营。常熟市检察院在办理某新能源公司破产监督案件时,面对34名企业职工60余万元工资未支付的实际情况,联合多部门共同处理欠薪和人员安置难题,迅速启动司法救助,帮助该企业一名身患恶疾的困难职工暂渡难关。
江苏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开展“检察护企”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破产监督工作既关系到企业的良性发展,也涉及到民生保障,是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更新工作理念,突出专业化方向,不断完善工作举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破产监督案件,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贡献检察力量。中国改革报报道(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