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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以法治力量守护“中华水塔”

来源: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改革网作者:谢海森时间:2026-10-29

10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就新修订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背景意义、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介绍。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已于2026年7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旨在以法治手段系统推进高原湿地保护修复,守护好“中华水塔”。

陈锦花介绍,青海湿地资源类型丰富、分布广泛,沼泽草地、泥炭沼泽、湖泊河流等湿地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屏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是我国乃至亚洲重要的湿地生态宝库。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律相继出台,结合我省高原湿地保护现实需求,全面修订《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立法背景:以法治守护高原湿地生态瑰宝

条例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遵循,紧扣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要求,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转化为可落地、可执行的法治规范,以法治手段系统推进高原湿地保护修复,守护好“中华水塔”。

条例修订是守护高原湿地生态瑰宝、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实践。青海高原湿地类型独特,泥炭沼泽、高原湖泊、沼泽化草甸等湿地资源富集度高、生态价值突出。受高海拔高寒特殊自然条件制约,我省湿地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极难恢复。条例修订立足青海高原独特生态禀赋和战略定位,通过健全分级保护、严格占用管控、强化分类修复等制度,守住湿地面积稳定底线,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

条例修订也是完善我省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做好维护法治统一的现实需要。2021年国土三调将“湿地”新增为一级地类,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重要法律,对生态保护提出更系统、更严格的制度要求。2013年我省创制性出台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已难以适配新时代湿地保护的新理念、新要求,本次修订全面对标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机制链条。

修订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2026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6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

审议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深入互助、乌兰、刚察等湿地集中分布地区,走访基层乡镇、村社,直面基层工作者和农牧民群众,聚焦湿地管护、社区参与、湿地补偿、湿地占用管理等现实难点问题开展实地调研,多次面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州)和县人大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集意见,积极与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吸纳基层一线实践经验和各方面意见建议。

主要内容:五方面构建湿地保护制度体系

条例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压实各方湿地保护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乡镇政府职责,压实属地责任;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规划编制、保护修复,自然资源、水行政、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建立湿地保护协作、信息通报机制,推动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规划编制、名录认定、修复评估等提供专业支撑。

条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湿地资源配置。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落实省、市(州)、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级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严格规划调整审批,强化多项规划协同衔接;实行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分级名录管理,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范认定备案流程,统一设置湿地保护标志;严格湿地占用与临时占用管控,严控重要湿地开发利用,明确项目审批、临时占用生态修复要求;建立分级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常态化湿地监测评估。

条例统筹保护利用,兼顾生态安全与民生发展。一方面列明十项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重点强化泥炭沼泽、水鸟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保护,对围垦填埋、采砂采矿、污染排放、过度放牧捕捞、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等行为作出约束;另一方面支持在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同时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落实生态补偿,鼓励社区共建共管,妥善处理保护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条例坚持系统观念,健全分类科学的湿地修复制度。设置“湿地修复”专章,确立“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修复原则,对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编制、报批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对多个同类湿地统筹编制修复方案。结合青海湿地类型特点,针对沼泽湿地、退化泥炭沼泽、江河湖泊、内陆滩涂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实施生态补水、水系连通、封育管护、盐碱化治理等修复举措,突出高原湿地差异化修复路径。

条例强化监督惩戒,提升法规刚性约束力。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明确举报控告制度,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破坏湿地行为负有劝阻、报告义务,对举报人、控告人信息严格保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物联网、无人机等科技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将湿地保护纳入综合绩效评价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法律责任方面,上位法已有处罚的不再重复设置,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明确惩戒标准,对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损毁湿地保护标志等行为设置处罚。

陈锦花介绍,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完善青海生态文明地方法治体系,以刚性制度守护高原湿地,为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改革网  谢海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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