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改革网作者:谢海森时间:2026-10-29
10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田剑出席并介绍《条例》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思路。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全面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立足高原湿地保护管理实际,为守护“中华水塔”、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青海因水得名,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据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普查数据,全省湿地面积712.83万公顷(1.07亿亩),位居全国前列。青海湿地为众多珍稀濒危水鸟提供关键的繁殖地、停歇地和越冬地,是全球水鸟赖以生存的“生命驿站”。监测显示,2025年秋季青海省迁徙水鸟达78种69万余只,2026年越冬水鸟达49种5万余只、春季迁徙水鸟达81种14万余只。但同时,青海地处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态系统结构单一、功能脆弱,破坏后难以恢复,保护修复任务艰巨。随着国家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原《条例》已无法满足青海省湿地法治建设需求,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田剑介绍,本次修订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能落地”的原则,系统总结提炼多年来湿地保护经验做法,重点推动解决五方面问题。一是全面对标上位法,将适用范围扩展为“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相关管理活动”,新增“湿地修复”专章,新设湿地资源调查评价、面积总量管控、恢复费征收等制度,实现与上位法全面对接。截至目前,青海省有4处国际重要湿地、5处国家重要湿地、32处省级重要湿地,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基本完备。二是明晰职责分工,将湿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上升为法规制度,细化相关部门职责,构建协同共治格局。三是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明确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界定“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消除名录外湿地监管空白,明令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十类破坏湿地行为。四是坚持系统修复,专章规定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针对沼泽湿地、泥炭沼泽、河湖湿地、内陆滩涂等不同类型分类提出保护修复技术措施。五是统筹保护利用,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明确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早在2015年,青海省就在全国首创湿地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在三江源地区聘用963名牧民担任管护员,既让牧民吃上“生态饭”,又壮大了基层保护力量。
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青海省将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将每年6月第一周确定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周,结合“世界湿地日”“全国生态日”等节点推动《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并将《条例》翻译成藏文、蒙文面向农牧民群众精准普法;系统化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现行政策文件做好衔接清理,严格落实《青海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一体化推进保护修复,深入实施《青海省湿地保护规划(2024—2030年)》,落实国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十五五”期间以沼泽草地、沼泽地为重点开展全省湿地健康评价,重点推进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玉树隆宝滩国际重要湿地和泽库县泽曲、曲麻莱县德曲源、达日县达日河、乌兰县都兰湖、德令哈市尕海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强化智慧监测监管,构建“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监测”立体化监测网络,试点建设湿地资源信息化平台,实现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全覆盖;常态化抓好责任落实,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化“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构建群防群治的监督网络。
田剑表示,湿地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青海将以《条例》实施为新起点,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把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中国发展改革报社·改革网 谢海森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