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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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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发布行政检察工作报告与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者:张晋山时间:2025-11-18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祖智慧)2025年11月1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七件典型案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徐少飞,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张莉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钟慧文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江苏省检察院宣教中心主任徐红喜主持。

       陶国中副检察长介绍,本月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将专门听取和审议全省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此次发布会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社会各界报告江苏行政检察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成效。

       一、服务发展大局,彰显检察担当

      江苏行政检察自觉将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以高质效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聚焦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用监管等领域,开展打击企业恶意注销、规范涉企信用惩戒等专项活动。省检察院部署涉企行政执行信用惩戒专项监督,帮助407家企业实现“信用重生”。针对涉企行政处罚中的“小过重罚”等问题,推广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加强类案监督。其中,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的“破产领域九大违法情形类案监督模型”获最高检全国推广,已推送线索万余条,成案400余件。

       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通过检察建议、专项监督破解治理难题。向省司法厅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解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常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监督案中,发现地方性规章扩大上位法适用范围问题,提出修法建议,推动省人大常委会督促修改相关行政规章。

         二、践行司法为民,守护民生福祉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高质效办理“小案件”守护“大民生”。

         做实民生司法保障: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及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2023年以来办理相关案件3558件,帮助挽回薪资、财产损失1220.04万余元。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建立养老机构侵害老年人强制报告和入住查询制度。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远赴辽宁为90岁退役军人查清事实,推动办理优待证。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深入推进“3+N”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机制,融入多元预防化解体系。2023年以来共化解行政争议6259件。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首批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中,江苏入选2件,如省检察院办理的侨眷朱某退休工龄认定监督案,通过检法协作化解争议,保护侨眷权益。

         三、聚焦主责主业,维护司法公正

         以实现有力有效监督为目标,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强化生效裁判监督: 深入推进“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2023年以来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615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01件。攻坚行动以来,监督数同比上升112.5%,办案质效位居全国前列。

        深化诉讼执行监督: 2023年以来提出行政诉讼执行检察建议3032件,法院采纳率97.08%,行政机关采纳率99.68%。加强行刑融合履职,支持破解“执行难”。如在孙某与某县市场监管局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隐性财产线索和规避执行现象,依法监督恢复执行。

         四、深化监督履职,促进依法行政

         既监督法院依法审判,也关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规范行刑反向衔接: 解决不起诉后“不刑不罚”问题,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对接。2023年以来,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提出检察意见23522人,行政机关采纳率88.71%。省检察院组织编写出版全国首本行刑反向衔接业务指导用书,无锡、徐州办理的相关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023年以来,针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2620件。如省检察院在刘某诉某镇政府监督案中,查明扣押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五、发布典型案例,展现履职成效

        徐少飞主任介绍了此次发布的七件典型案例,涵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执行监督、行刑反向衔接等多种类型,集中体现了江苏行政检察高质效办案的追求和与民同行的情怀:

        1. 刘某诉某镇政府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三级检察院联动,查明扣押行为违法,督促赔偿并化解争议。

        2. 朱某某诉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案: 检侨协作,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帮助侨眷找回四年工龄。

        3. 某经营部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认定案: 依职权调查,查明劳动者虚假陈述,监督纠正错误工伤认定,平等保护劳资双方。

        4. 盐城市某公司、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行刑反向衔接案: 对行政处罚未覆盖的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建议处罚,确保罚当其过。

         5. 江某重大责任事故行刑反向衔接案: 监督撤销被不起诉人恶意注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保障行政处罚执行,堵塞制度漏洞。

         6. 孙某与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 调查发现保险理财等隐性财产,监督恢复执行,并推动追究拒执罪。

         7. 涉破产企业信用惩戒措施监督案: 运用大数据模型,批量发现并监督解除破产企业不当信用惩戒,助力信用修复。

         陶国中副检察长最后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更加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作出更大行政检察贡献。

         发布会徐少飞、钟慧文、张莉红还就记者关切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附现场发布七起典型案例)案例一:

          一体监督解困局 权利救济促公正

           ——刘某诉某镇人民政府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2020年6月,刘某将其一台挖掘机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同年9月,某镇人民政府以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为由扣押了挖掘机,此后未依法及时处理。2022年10月,刘某对某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认为扣押行为的相对人是某公司,刘某不是利害关系人,裁定驳回起诉。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应当对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驳回上诉。刘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刘某不服生效裁定,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与某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一体化办案组办理案件。经调查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挖掘机被用于非法采矿,某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均未对涉案挖掘机依法及时处理。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不足,扣押程序违法;扣押后长期不处理不返还;刘某是扣押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024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成立以分管副检察长为承办人、省市区三级院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办案组。为及时充分救济当事人权益,2024年11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集某县、某镇相关负责人员座谈,释明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扣押行为的违法性,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2024年12月,某镇人民政府向刘某赔偿车辆折旧、营运等损失。刘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并书面承诺息诉罢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终结审查。

          行政机关对租赁物实施扣押,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当然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通过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及时处理扣押财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通过纠正深层次的行政违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案件符合提出抗诉条件,但具备及时彻底化解争议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实质性化解措施促进争议快速解决,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案例二:

         调查核实破难题 检侨协作护侨益   

          ——朱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1987年12月,朱某某经某区原劳动局审批,以集资侨属身份被招用为某酒店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2021年12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核发朱某某《职工退休养老证》,载明朱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1月。朱某某不服,申请某市人社局将其1987年12月至1991年12月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某市人社局认为朱某某在此期间无缴费记录,该段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朱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朱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朱某某现有档案材料,其在1992年1月之前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或个人负担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记录,某市人社局的工龄核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朱某某诉讼请求。朱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朱某某和某市人社局的意见,询问相关证人,查阅某酒店的档案材料及部分职工退休档案,走访市侨联,了解当时侨属参加工作的历史背景,查明朱某某在1992年之前已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人社部门应对朱某某工龄重新进行核算。2025年2月2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开展公开听证,并邀请省市侨联代表参与,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和证据。2025年3月2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调查核实,有效保障职工退休工龄核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某市人社局采纳该建议。

         再审期间,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动某市人社局重新审批认定朱某某1992年之前的四年工龄并补发养老金差额,双方达成和解。2025年6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中国侨联《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意见》,注重加强检侨合作,精准开展涉侨行政检察监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保障侨眷侨属合法权益。对因年代久远、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档案记载不全引发的纠纷,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措施,主动深入案涉单位、主管行政机关及档案管理部门等,全面收集、调取新的证据,形成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锁链后提出抗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行为,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通过个案推动类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

         案例三:

         工伤迷局如何破 检察监督护公正  

          ——某经营部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检察监督案

         2021年7月5日早晨5时50分许,在某经营部工作的李某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伤情认定工伤。某经营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再审法院亦判决或裁定驳回。另外,因某经营部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某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某经营部赔偿李某某30余万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某经营部及经营者徐某某银行账户被冻结,徐某某的房屋被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

          某经营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属地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组织辨认,启动鉴定。李某某辩解监控视频中拍摄4时37分离开厂区的人非他本人,检察机关经组织李某某亲戚、工友等证人辨认,同时将厂区监控视频、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提交司法鉴定中心开展鉴定,均证实监控视频中人员系李某某,其在工伤认定中虚假陈述下班时间,其骑行到事故地点超出合理时间。二是多方走访,现场勘查。查明李某某当日未选择从某经营部返回居住地的通常路线,而是选择最远且路况不好的绕行路线,且事故地点超出该绕行路线路口,不符合合理路线。三是调卷审查,询问证人。查明事故发生期间李某某实际居住地与事故地点处于相反方向,而在该起交通事故关联案件庭审中,李某某及其工友陈述事故发生前三人在某工业园打零工,结合交通事故地点距该工业园仅两百余米,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出现在交通事故地点,系其前往某工业园务工途中,法院判决认为李某某系下班途中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024年12月6日,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李某某事故伤害不应认定工伤。2025年1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8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检察机关通知法院立即暂停关联民事案件执行,同时对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案件予以监督。

          在办理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目的”等要素,审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对于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用工主体举证能力不足,导致错误认定工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认定事实,通过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避免用工主体承担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行政处罚不全面 反向衔接来补位

         ——盐城市某公司、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盐城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包装公司非法制造印有“帆船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后自行生产成品“帆船牌”载玻片合计71450盒先后销售给三家公司,非法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238205元。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盐城市某公司、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蔡某某事后主动采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补救措施,取得被侵权单位的商标使用许可和谅解,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对盐城市某公司、蔡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发现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2023年2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的盐城市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违法生产“帆船牌”载玻片6400盒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新发现的生产侵权载玻片71450盒,非法销售额238205元的违法事实尚未处罚,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完全评价全部的违法事实,需对未处罚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

         围绕该部分尚未处罚的犯罪事实的可处罚性,某区人民检察院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否应当处罚和如何进行处罚开展会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某区司法局汇报研判后,与某区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8月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案件中未处罚的违法事实和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意见,对盐城市某公司再次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款已全部执行完毕。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的事实不能完全评价全部违法事实,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对尚未处罚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意见时,发现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应当提出适当建议,以确保过罚相当。

         案例五:

        “打信息差”注销叉车证 检察监督吊销从业资格

         ——江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4年8月17日16时,江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某区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同方向步行的张某刮倒轧伤,致张某抢救无效后死亡。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单位积极赔偿,遂于2024年12月26日对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认为江某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叉车驾驶人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吊销江某的操作证,于2025年1月2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江某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反馈:江某在接受询问后于2025年3月3日以“身体原因不宜从事该项工作”为由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行政处罚。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江某没有提交证明其患有神经系统疾病、视听障碍等不适宜从事叉车作业的相关材料,亦未将操作证原件交至登记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吊销是资格处罚,注销只是终止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行为;被吊销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而注销不受此限制。江某明知可能被行政处罚仍申请注销,系恶意注销。2025年4月2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登记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江某的注销登记。4月21日,登记机关撤销了江某的注销登记。某区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函告行政机关,该机关于6月18日依法吊销江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函告登记机关。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信息壁垒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司法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防范恶意注销从业资格的相关意见。

        特种作业具有高危性,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的资格凭证。检察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事故类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通过注销操作证逃避行政处罚的,应当监督撤销注销登记,保障行政处罚有序开展。对被不起诉人利用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差”恶意注销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跟进监督、建立机制等方法堵塞制度漏洞,有效防范涉案特种设备相关人员逃避处罚,守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六:

        逃避执行不可行 检察监督促执“刑”

         ——孙某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案

         2019年12月18日,孙某因生产、加工未经检疫的肉类被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8万元的行政处罚。孙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2021年6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于同年9月18日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名下关联多条保险记录,累计缴纳保费30余万元,但一直未缴纳罚款,损害食品安全监管秩序,遂依职权受理该案。某县人民检察院走访相关保险机构,进一步调查投保人、保险产品类型、保单现金价值等保险合同信息,查明孙某关联保险产品均属于可供执行的理财分红型年金保险,部分保单的投保人在执行阶段由孙某变更为其子,部分保单已办理退费17.5万元。

         2024年8月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保险产品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并关注投保人变更、保险退费等异常问题。10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程序,冻结部分保险产品,并将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3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款9.5万元,并承诺分期履行剩余罚款。4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该案系江苏省首例行政罚款拒执罪案件。     

        行政处罚事关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行政判决执行事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止行政处罚和行政判决执行程序空转。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的行政判决,检察机关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重点审查被执行人保险理财等隐性财产线索和涉嫌规避执行的异常现象,依法监督恢复执行。对行政诉讼执行领域的拒执行为,检察机关加强行刑融合履职,强化内外协同,支持破解“执行难”。

         案例七:

        数字赋能破执行坚冰 检察护航解信用枷锁

        ——涉破产企业信用惩戒措施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2017年5月17日,某税务局对某建设公司作出强制征缴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0459.65元及滞纳金。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征缴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某税务局经催告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后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4月30日,法院受理某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年7月29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2024年5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活动发现,某建设公司等20余家企业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后,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未终结执行,部分企业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仍被限制高消费。该院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公开平台,提取关键数据要素,研发“破产领域九大违法情形类案监督模型”,批量挖掘企业破产后失信信息未删除、限高措施未解除等九类线索。同步推动法检联席座谈并会签机制,就破产企业关联执行案件处置、深化督促管理人履职、保障企业退市重整等问题达成司法共识。

        2024年7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法院发出2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类案检察建议,建议理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依法终结破产关联执行案件,解除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采取的失信限高惩戒措施,获法院采纳。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模型推送300余条监督线索,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监督,助力两级法院“涉破产执行案件终本清仓”专项活动。某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模型推送全省1万余条线索。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推广部署“涉企行政执行案件信用惩戒措施专项监督活动”,帮助全省400余家企业或个人解除失信限高措施。该院获“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模型推广优胜提名院”,该模型被最高检重点推广。截至目前共向全国600余家检察院推送案件线索4万余条。

        检察机关在开展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应当善于发挥数据要素规模优势,通过研发“批量式挖掘+精确性查找+低成本发现”的数据模型,深入发掘破产后关联执行案件未终结、惩戒措施未解除等隐蔽线索。针对执行与破产程序信息共享缺位、财产处置脱节等司法症结,综合运用发出检察建议、会签长效机制等方式,强化法检联动协作,促进执破程序融合衔接,助力执行案件终本清仓,修复经营主体司法信用。同时,以点带面推动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专项活动,更大范围助力构建教育督促、信用修复、失信约束的社会诚信体系,维护公平、活力、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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