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者:张晋山时间:2025-11-13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祖智慧)司法实践中,“失信”与“失能”的外观表现虽均体现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内在原因却截然不同:“失信”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抗拒履行,甚至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规避执行,主观上存在恶意,损害的是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失能”则是被执行人因经营失败、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暂时或长期丧失履行能力,主观上无逃避执行意愿,若简单适用惩戒措施,可能加剧其生活困境,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精准区分两类情形、分类采取处置措施,是确保执行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两类被执行人,在依法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的同时,为确无履行能力的“失能”人员提供纾困路径,帮助“诚实而不幸”的群体走出困境、回归正常生产生活,这既是司法为民理念的体现,也是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
栖霞区法院围绕 “精准区别失信与失能,兼顾执行力度与温度” ,在执行工作中推进案件分类管理、强化信用修复,在维护司法权威与保障民生权益之间实现平衡。

一、“失信”与“失能”执行工作具体措施与成效
2024年以来,栖霞区法院严格遵循“依法惩戒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原则,从三个方面落实工作:
一是强化“失信”行为惩戒。对经核实确认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投融资等行为,压缩失信人员经济活动空间。截至目前,已对31名失信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罚款金额合计35万元,实施拘留220人次,实施信用惩戒220人次,有效震慑了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是完善“失能”人员帮扶机制。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隐匿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不是简单适用惩戒措施,而是通过对经营性财产活扣、活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等方式给予其一定履行宽限期,为其主动履行创造空间。例如对经营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协调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履行期限,允许企业保留必要生产设备继续经营,避免“一封了之”“一执了之”。2024年以来已促成执行和解案件11起,解决了102名职工的工资问题。
三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失能”后积极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约履行的被执行人,简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删除其失信信息,恢复正常信用状态,助力其重返市场,执行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

二、下一步规划
栖霞区法院将继续贯彻“依法履职、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健全精准识别机制,结合财产调查、线索核查、当事人陈述等多维度信息,完善“失信”与“失能”认定标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识别效率与准确性;二是强化典型案例引导,定期发布“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典型案例,通过案例释法明确司法导向,增强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三是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强执行人员专业培训,细化分类处置操作流程,确保执行工作经得起法律与社会的检验。
三、典型案例
1.张某红等10名职工申请执行某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有条件解除强制措施,护民助企实现双赢
基本案情:2025年1月,张某红等10名职工与某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銮公司)在仲裁委达成调解,约定某銮公司支付工资58.9万元,但某銮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张某红等职工向栖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某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波限制高消费。
执行过程:2025年5月,某銮公司主动联系承办人,表示公司目前虽然处于经营状态,但回款不稳定,暂时比较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经了解,某銮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后续贷款和企业经营都受到严重影响,企业面临融资困难、银行断贷的不利后果。经法院多轮协调,张某红等10名职工与公司达成分期和解协议,公司股东多方筹措,于2025年7月偿还职工一半的款项29.5万元,余款于12月底前全部清偿,职工同意法院解封公司账户,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民生案件,是执行工作的重难点之一。在执行过程中,栖霞区法院执行局并未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而是敏锐查明被执行人处于暂时“失能”状态,法院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避免出现“执行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的情况发生。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沟通,促成和解,有条件地采取和解除限制措施,妥善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民生,又保障了企业存续经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 新某材料公司与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及时启动信用修复,助力企业生存发展
基本案情:新某材料公司与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中某公司支付新某材料公司货款及利息。因中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某材料公司向栖霞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中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及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中某公司到期后仍未履行。经查,中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有存款,但因系监管账户无法直接扣划。该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和车辆,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过程:执行法官现场向该公司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并送达预处罚告知书,后该公司迫于压力同意履行,但以付款流程繁琐需要向领导请示为由仍未履行义务,法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当天将第一笔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该公司最终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需精确甄别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经营情况正常,因客观原因导致未及时履行义务。执行中,栖霞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促使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栖霞区法院及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屏蔽相关惩戒信息,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恢复企业与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助力企业生存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