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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聚力“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服务新高地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孙琳时间:2025-10-31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祖智慧/通讯员:孙琳)南京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以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遵循,紧密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大局,持续提升涉外仲裁服务能力,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积极力量。2024年,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近期,更成功入选司法部“全国首批22家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名单”,成为江苏省唯一获此殊荣的仲裁机构。

        一、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具备以下突出优势:

        一是域外执行力强。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170多个缔约国范围内普遍获得承认与执行,有力保障国际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程序灵活自主。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及仲裁员,实现程序“量身定制”。

        三是专业保密并重。仲裁员多为法律、经贸、技术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确保裁决契合专业实践与商业逻辑。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

        四是高效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显著缩短争议解决周期。例如,南京仲裁委员会近期办结的一起跨境国际航运案件,自受理至结案仅用28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商庭庭长殷源源

        二、南京仲裁委员会服务“一带一路”的举措与实践

        南京仲裁委员会积极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企业“走出去”需求,持续创新涉外仲裁机制,构建多元化服务体系,护航企业跨境发展。

      (一)完善涉外仲裁规则体系

        · 2016年,推出中英葡三语《南京港澳仲裁院仲裁规则》;

        · 2018年,制定中英双语《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规则》;

        · 2025年即将施行的新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引入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临时仲裁等国际通行制度,进一步对接国际仲裁实践。

      (二)建设高水平仲裁队伍

      · 持续优化仲裁员结构,提升国际化水平。第六届委员会在册仲裁员1061名,其中359名具备丰富涉外案件经验。2025年新增境内外国际商事及海事海商专家65名,覆盖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等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

      · 组建国际仲裁部,配备具备海事海商、国际经济法专业背景及跨文化沟通能力的专职秘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 深化产学研协同,与国内14所高校共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定期举办模拟仲裁庭大赛,推动人才储备与制度推广。

       (三)构建全方位涉外服务体系

      · 2024年10月,牵头成立江苏首家“南京国际航运仲裁院”,并组建由海商法修订首席专家领衔的专业团队。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论坛、海事仲裁研讨会等活动,提升仲裁制度影响力。

      · 2025年4月,在中阿(联酋)产能合作园区创新设立“嵌入式仲裁服务”机制,推动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并与江苏肯尼亚商会等境外组织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护航企业“走出去”。

      · 聚焦企业跨境投资法律风险,定期举办国际法律沙龙与研讨会,邀请东盟、欧盟、中东等多地专家授课,增强企业风险防范与权益保护能力。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国际仲裁部副部长于丽玲

       三、如何拟定有效的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修订内容,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已成为我国商事仲裁的两种主要形式。明确、规范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顺利推进的基础。

       1. 机构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书面形式。

       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 临时仲裁协议的核心在于不约定常设机构,但可指定仲裁员指定机构。

      南京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推荐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同意由南京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指定机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也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仲裁地、开庭地、仲裁语言、仲裁庭组成方式、实体适用法等,以增强仲裁协议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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