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作者:时间:2024-03-15
一、南京某公司与中法某公司涉外公司解散纠纷依职权查明外国法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南京某公司与注册于爱尔兰的某项目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法某公司,南京某公司持股49%、某项目公司持股51%,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7名,由某项目公司任命4位,南京某公司任命3位。中法某公司设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南京某公司诉至新区法院请求解散中法某公司,并称另一股东某项目公司已经注销。就某项目公司的主体身份是否存续,新区法院经查询爱尔兰《公司法》规定,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在公司解散12个月内收到指定人的申请,可恢复登记该公司。爱尔兰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某项目公司经自愿申请注销程序,已于2022年3月21日处于解散状态,截至2023年12月仍处于解散状态,不存在恢复登记公司的可能性,故认定某项目公司主体身份已不存在,无需列为本案当事人,提升了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
【裁判结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中法某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并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南京某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判决中法某公司解散。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明外国法的典型案例。江北新区正迎来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自贸区南京片区范围内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活动愈加频繁,其中不乏依法依约需要适用外国法的情形。进一步完善外国法律查明制度,提高外国法查明效率,对于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能。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中国公司解散纠纷应适用中国法,但作为股东的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应该适用登记地法。本案主审法官依据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动依职权启动查明程序,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外国法的“查”与“明”,通过适用登记地法律准确认定外国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问题。该案系拓展域外法查明途径的有益尝试,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可借鉴思路。
二、陈某与南京某网络公司“跨境支付”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新加坡paywook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跨境网络支付服务的提供商,位于江北新区的南京某网络公司是paywook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的唯一官方运营商,陈某从事跨境电商工作,其境外销售网站绑定paywook平台收款,陈某与南京某网络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南京某网络公司告知了陈某网站运营规则。资金回款方式为,网络买家付款后货款流入paywook平台,paywook公司结算后将销售款汇至南京某网络公司账户,陈某向南京某网络公司申请提现。因陈某销售假冒Rolex(劳力士)和Patek Philippe(百达翡丽)手表被客户投诉并申请拒付, paywook公司依据网站规则永久冻结了货款。陈某诉至新区法院要求南京某网络公司返还销售款。
【裁判结果】新区法院认为诉争货款涉及跨境支付,陈某涉嫌销售假冒产品违反网站规则,资金被新加坡paywook公司永久冻结,相应资金并未流转至南京某网络公司。南京某网站公司在未收到资金前没有付款的合同义务,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必由之路。自贸区南京片区提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推动一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一般贸易企业向工业品跨境电商转型升级,支持企业自建线上内销平台,将线下传统贸易转为线上贸易,这些都离不开便利的跨境结算。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跨境支付是国际货币的重要指标和功能,跨境支付结算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基础设施和重要依托。在数字经济领域跨境支付结算是一种较新的产业业态,发展初期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容易产生纠纷,亟需司法提供服务和保障。本案在法治轨道上作出指引,维护交易稳定,保护跨境支付结算企业利益,为跨境电商提供清晰、稳定、可置信的行为预期,助推自贸区南京片区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冒用央视商标宣传医疗健康产品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央视网公司就第23493712号“央视网”、第23493287号“cctv.com”等商标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某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委托第三方摄制的具有商业推广性质的访谈视频中标注前述商标,并在微信公众号、爱奇艺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央视网公司认为,某医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央视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故意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给央视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医疗卫生的公共利益,据此主张某医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委托第三方摄制的访谈视频中使用“cctv.com”作为角标、片尾标注“主办单位:中国网络电视台(央视网)”,并在微信公众号、爱奇艺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明显突出使用,既侵害了央视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存在故意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医院有限公司对视频的制作情况应当负有审核义务,且其支付的视频制作和商标使用对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被诉侵权视频主要内容系关乎人身健康的医疗信息,任何夸大或不实宣传都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后果,此类涉及人身健康领域的未经他人授权而企图借助他人影响扩大宣传效果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并加以严惩,故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综上,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损失的4倍判令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总计90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医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服务保障自贸区南京片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必须持续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新区人民法院敢于善于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从严惩治严重侵权假冒行为,彰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环境的决心。
央视网(cctv.com)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新媒体业务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近年来,打着“央视上榜品牌”“央视推荐产品”等名号进行虚假宣传、借央视网之名“假访谈、真广告”的市场宣传乱象频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亦曾就此类违法活动发布特别声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考虑到本案中被诉侵权视频内容主要为医疗信息,对公共利益和群众人身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为净化医疗健康市场的竞争秩序,充分维护商标权利人及市场受众的合法利益,新区人民法院在对行为人侵权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进行准确认定的基础上,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利用央视影响力“搭便车”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范自媒体时代的广告宣传秩序的同时,促进了医疗健康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涉外公司解散纠纷诉中委托中国国际商会南京调解中心调解案
【基本案情】南京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192.3077万元人民币,刘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系第三人王某之父、代王某持股,王某为外国人)均为南京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24%、12%、12%、52%。经审计,南京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17年经营期间一直连续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底起业务陷入停滞,公司不再对外经营。从2017年开始,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在本市两级法院形成13件诉讼,案由涵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等,反映股东之间矛盾突出,内部治理存在严重困难。2022年5月,部分股东向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散公司,其余股东和王某参加诉讼后表达了自身诉求。
【裁判结果】该案含有涉外因素,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中委托中国国际商会南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散公司,依法进行清算。
【典型意义】
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要求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开放型经济量质提升、深化全产业链开放创新、促进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搭建法律服务交流对接平台,构建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境、跨法域特征,传统以国内诉讼、国际仲裁为主体的司法、准司法争议解决方式灵活性欠佳,且在时效上有所迟延。针对本案特点,主审法官运用新区人民法院建立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通过涉外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选定中国国际商会南京调解中心进行诉中调解,充分发挥贸促会和国际商会双重身份优势,利用该机构的资源、经验和权威,最终促成各股东达成一致意见,确认股东资格并完成公司解散。新区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有机衔接调解、仲裁、诉讼,实现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为纠纷主体提供公正、高效、便利的解纷方式。
五、德国科某某公司与江苏科某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揽子和解案
【基本案情】原告德国科某某公司系全球知名的产品供应商,其注册有“科某某”“KExxxx”等商标。被告江苏科某某公司未经授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某某字样,并注册“德科某某”商标,且在相同类型产品上使用“KExxxx”和“德科某某”等近似标识。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数百万元。案件受理后,新区法院组成合议庭,通过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逐步引导当事人缩小差距,经多轮谈判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当事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停止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变更企业名称,对有关商标注销或者不再续展,补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新区人民法院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法院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度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应有之义。新区人民法院深化诉源治理,推动自贸区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圆满解决,彰显了法院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能动司法,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涉外知产争端解决优选地的责任和担当。通过主持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防止一案结多案生,保障科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弟子修订传承恩师生前中医理论著作构成演绎作品案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惠、陈某新、陈某琴、陈某思系南京中医药大学陈教授的子女,陈教授生前编著有《<伤寒论>求是》一书。被告周某某系陈教授学生。在陈教授去世后,经陈教授配偶杜某某和长子陈某求授权,周某某与中医药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在《<伤寒论>求是》原著基础上增加了注释和案例,出版《<伤寒论>求是(精修案例版)》。原告陈某惠、陈某新、陈某琴、陈某思认为周某某未经陈教授及其继承人的许可、授权,径行修改案涉图书并发表,侵犯了作者的著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中医药出版社未尽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亦构成侵权。故诉请:1.判令周某某立即停止对陈教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伤寒论>求是》的修改、发表行为;2.判令周某某、中医药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出版、发行《<伤寒论>求是(精修案例版)》行为;3.判令周某某在《扬子晚报》《现代快报》公开刊载道歉声明,赔礼道歉;4.判令周某某、中医药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某等修订人对原作进行改编、注释,系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继承而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可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版)》第九条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规定。在陈教授的配偶、长子同意授权周某某修订《<伤寒论>求是》的情况下,即使其他继承人不同意该书再版,亦不能阻止部分继承人同意再版的行为。故周某某取得杜某某、陈某求的许可即应视为已获得合法授权。中医药出版社与周某某签订出版合同后,出版《<伤寒论>求是(精修案例版)》,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陈某惠、陈某新、陈某琴、陈某思全部诉讼请求。上述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自贸区作为国家对外宣传的重要平台,承载着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影响力的重要使命。中医理论的传承与发展,是历代专家对前人学术成果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医理论典籍的传承中,修订者结合自身理解,进行取舍、判断,形成具有个人风格特征的注释等智力成果,形成区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彰显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合理、合法使用行为注入了“强心剂”,以司法审判践行了保护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国家战略。
(本案获评南京市2023年度十大优秀案件,南京法院中华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七、李某某与胡某某涉台合同纠纷“先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该案系涉台合同纠纷,合同款涉及人民币和美元两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人民币部分无争议,但对于美元部分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美元交付系李某某转账至第三方新加坡公司,部分证据在境外形成,需办理相关手续。纠纷形成的背后意味着一方资金链已经出现了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定分止争,将会影响到胜诉一方的后续执行。本案中,法官尝试先行调解,但是进展并不顺利,多轮沟通之后,胡某某均无具体方案,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一方面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司法的特别程序要求,如何在涉台案件中提高效率,可否对当事人就事实清楚的部分先行执行成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的焦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先行判决作为中间裁判,并非终局裁决,适用条件是部分事实清楚。是否可以将先行判决运用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去破解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的效率难题?合议庭经过充分研究、讨论,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先行判决建立在部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既然部分事实清楚,那么就该部分事实提前作出裁判结果,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当事人先就该部分申请执行。综上,新区法院依法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对事实清楚部分,先行判决,对涉及美元部分的诉讼请求留待后续诉讼程序再作处理。
【裁判结果】就人民币合同款部分,新区人民法院先行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款项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损失。该判决一审已生效。
【典型意义】创新是自贸区发展的底色。聚焦自贸区发展,积极回应涉外商事审判改革需求,以审判机制创新提升审判效率。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是部分事实清楚,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在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先行判决条款。本案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解决了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的效率难题,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又践行了平等保护,是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方法的一次创新尝试。
(2022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报》“现在开庭”栏目对本案进行报道)
八、南京某机械公司预和解案
【基本案情】南京某机械公司于2001年9月1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起重机输送机械及配件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维护、技术咨询等。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多起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后被执行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7月6日,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京某机械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务人有和解意向并在法院及管理人的指导下积极拟定和解协议草案。因本案债权人户数不多且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为节约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新区人民法院在征询债权人、债务人意见后,决定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就南京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程序征求债权人意见,并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预表决。在南京某机械公司申请破产和解听证会上,全体债权人对南京某机械公司转入和解程序均不持异议。和解协议草案获全体债权人同意且全体债权人均表示该预表决效力及于和解程序。据此,新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南京某机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南京某机械公司和解程序。
【裁判结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南京某机械公司的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自贸试验区肩负着“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战略使命,要求率先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引领带动更大范围高质量发展。而制度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一流的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必须坚持问需于企,紧盯市场主体的现实关切。
本案预和解机制的运用系区域内首创,是新区人民法院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典型案例。预和解是一种介于破产和解与自行和解之间的和解模式,是债务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之前,就和解事项与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谈判并达成预和解协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预和解机制可以更便利地挽救市场主体、更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案在清算程序中灵活运用预和解机制,破产和解程序仅耗时4日即告终止。预和解赋予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多轮谈判的权利,最终的债权清偿率远远高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预和解还高效衔接了自行和解与破产和解制度,最大限度提升了破产和解制度的拯救价值,针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企业,通过司法程序使其摆脱困境、获得重生,最终实现债务清偿及债务人主体保留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获评南京法院2022年度“执转破”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