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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检察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改革网作者:时间:2024-03-14

案例一: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丹阳检察院 魏巍 姚骏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菜馆过程中,为了使肴肉保存期更长、色泽更好、口感更好,自行超量添加亚硝酸钠。2022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制作1千克肴肉对外销售,同月15日,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批肴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338.7毫克/千克,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2年12月8日,丹阳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获法院支持。2023年4月17日丹阳法院以该罪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支付附带民事赔偿金一千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肴肉是地方美食特产,是群众日常餐桌上的一道美食,其质量安全备受关注。亚硝酸盐系致癌物质,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物,尤其是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会使人体缺氧导致食物中毒,据监测,陈某某制售的这批肴肉亚硝酸盐残留远超国家标准十倍,应当依法予以打击。检察机关结合该案贪利型的特征,运用好自由刑的同时更加注重罚金刑和宣告禁止令的适用,同时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既有效威慑了违法行为人或潜在违法者,又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权利救济。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议消费者在挑选食品时做到以下三点:

一防“艳”。对于颜色过分鲜艳的食品要提防,如色泽鲜艳、饱满的肉制品和腌制菜,防止添加了色素添加剂。

二防“长”。尽量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物,选择吃新鲜的蔬菜瓜果,如买包装熟食产品,要选择保质期短的。

三防“反”。防止反自然规律、人工干预和反季节生长的食物,食用过多可能对人体造成不好的影响。

案例二: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丹徒区检察院 李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间,陈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南京”“中华”等30余种品牌伪劣卷烟,通过寄售、低价销售、先销售后结账等方式,将自己购入的伪劣卷烟推销给镇江市丹徒区、镇江新区、无锡惠山区、扬州市邗江区等地的39家村镇超市、乡村烟酒店、棋牌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8万余元。

2022年9月,陈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丹徒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2月,丹徒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法院以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陈某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涉及30多个品牌,均为畅销品种。这些涉案卷烟包装精美、仿真度高,价格也与真烟相差无几,让很多消费者难辨真假。这些假烟的横行,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管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该案的同时,还监督公安机关对3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其他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实现了对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全链条打击,对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假冒伪劣卷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消费者购买香烟不要贪图便宜,要选择有专营资质的商家,查看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或者收据,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及时将购买的产品进行封存,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三:刘某某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开发区检察院 许贤贤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敖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合伙或单独从广东等地购进大量假冒LV(路易威登)、GUCCI(古驰)等国际品牌的皮包、服饰、手表等商品,借助电商平台,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夫妇等网络主播采取直播带货等方式,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421万余元至3400万余元不等,违法所得15万元至169万余元不等。

2023年4月26日,经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至三百二十万元不等;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以直播方式售假,往往存在遮挡品牌、代号代称商品、直播即时性等特点,仅从表现无法确定售假的品牌及数量,且存在真假交织难以区分等情况,打击难度大。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浸入式办案,通过对提取到的后台数据、商品对应明细等进行汇总、梳理、剔除,综合认定侵权商品的品牌、数量及涉案金额;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通过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沟通,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制售假线索。此外,检察机关还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双十一”等关键时间点组织当地电商、消费者通过庭审观摩等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提倡不买假、不卖假,鼓励群众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网购秩序。

【检察官提醒】

如今,直播带货成为了网购不可或缺的销售形式,本案正是利用直播平台销售假冒的国际品牌服饰、皮包、日用品的案件。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销售假冒产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检察官提醒,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善于辨别真假货,尤其是在过低的价格面前,更要注意美丽的陷阱,并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

案例四:王某与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扬中市检察院 张澄华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房产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以117万余元购买其开发的房屋,违约责任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补充协议》却载明买受人未按期付款,须按日支付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减轻了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因王某未支付22万元房款,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余款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扬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共7页5000余字,字体大小适中;《补充协议》长达14页20000余字,字体偏小、行距较密,对变更违约责任条款未做加黑、加粗、单独告知等特别处理,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补充协议》中关于加重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减轻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不构成合同内容,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扬中市检察院于2023年9月26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0月30日,法院复函称《补充协议》中违约条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一审判决确有不当。在法检联合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为延伸监督质效,扬中市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份,督促对房产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两家被建议单位对9家在售房产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收集相关合同36份并报专业机构审查。

【典型意义】

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以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害不特定购房者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基本精神,能动履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调解等方式实现检法互联,依法监督纠正生效判决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个案监督关注房地产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乱象,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房地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优化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

【检察官提醒】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或增加消费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属“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普通群众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监督,彰显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开发区检察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镇江新区某加油站混淆行为案

开发区检察院 左玉娟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向开发区检察院反映,镇江新区某加油站附赠的洗衣粉是假冒产品。开发区检察院调查发现,2023以来,镇江新区某加油站在消费者加油后附赠洗衣粉,该洗衣粉外包装正面标注“tidθ”和“汰渍国际”字样,“tidθ”的图案与广州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持有的“Tide”商标高度近似,且洗衣粉外包装图案、装潢设计也与宝洁公司生产的某款洗衣粉高度近似,侵害了“Tide”“汰渍”等商标持有人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开发区检察院遂于2023年3与11日向镇江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2023年3月31日,该单位执法人员对涉案加油站进行检查,并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检查中对该加油站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洗衣粉予以扣押。2023年4月10日,该单位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5月31日对该加油站作出没收侵权洗衣粉,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提高销量,采取“买一送一”或“有买有送”等活动是商家促销手段之一,市场上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选取质量不合格或假冒商品作为赠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汰渍洗衣粉为宝洁公司生产的知名商标,被国人普遍认知。本案中,当事人赠送的“汰渍国际”洗衣粉包装、装潢与汰渍洗衣粉高度近似,造成混淆。检察机关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对行政执法行为现场监督,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合力,规范了商家的促销行为,有力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即便是赠品,经营者也应当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实施混淆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他人产品从而提高消费欲望,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本案消费者李某主动维权的行为值得点赞,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收到的赠品也要保持警惕,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主动维权。

案例六:扬中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流动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案

扬中市检察院 王英杰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4日,扬中市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称扬中某工业园区内多条道路存在多个流动摊贩占用公共道路售卖食品情形,多数摊位未在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责任书等信息,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且防尘、防虫、防蝇等三防设备不完善。

扬中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3月21日、3月22日分别向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等三家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妥善疏导整治流动摊贩违法经营问题。

2023年5月19日,三家单位分别书面回复采纳。属地政府牵头其他两家单位组建整治工作专班,召开专题推进会4次,统筹推进流动摊贩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共计开展联合执法13次、食品原料等快速筛查36批次、下达《食品安全监管意见书》11份、督促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8个、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等活动10余次。考虑到流动摊贩就业及园区职工实际需求,三家单位经论证,拟定兴隆街道兴城村委会北侧为集中规划经营区域,预计投资300万元,助推流动摊贩有序定点经营。

2023年6月14日,扬中市检察院就该案是否整改到位,邀请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听证,经公开评议一致认为案涉行政机关均履职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

2024年1月27日,扬中市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案涉路段再次开展“回头看”,发现流动摊贩已被安置到集中规划经营区域,规范公示了经营证照。该区域还人性化设置了厕所、垃圾收集等公共基础设施,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美化了市容市貌。

【典型意义】

整治流动摊贩违法经营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助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联合履职,共同破解难题,形成公益诉讼保护合力。通过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深度参与、公开听证、跟踪回访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属地政府疏堵结合,设置集中规划经营区域,促使流动摊贩定点有序经营、规范亮证经营,实现溯源治理,为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涉及消费者最基本、最重大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将持续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坚决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安全食品的辨别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发现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线索,可以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广大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接收社会监督。

案例七:王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京口区检察院 林龙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2月间,王某某等人明知其购进的减肥产品系非正规渠道生产,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仍购买后通过闲鱼APP、微信等方式先后销售给江苏、山东、河北、河南等6省的不特定消费者牟利,销售金额共计40万元。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京口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非法销售的网络链条,并就销售金额认定、损害后果等全面收集证据。同年12月6日,京口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某等人分别按照其销售情况,承担所销售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0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10日,京口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王某某等人限期支付总额400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针对部分被告冯某某、张某、陈某某等三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京口区检察院通过与河北省爱心互助协会、阜宁县瑞泰护理院等赔偿义务人住所地公益机构签订公益损害修复劳务代偿协议方式,由公益机构作为协管单位接收冯某某、张某、陈某某以从事公益劳动形式折抵部分公益损害赔偿金,实现公益诉讼目的。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利用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提起公诉等多种检察职能,形成司法保护合力,有效实现惩戒威慑和法治教育作用。针对惩罚性赔偿执行难问题,综合考虑侵权人赔偿能力、跨省执行可行性及案件综合效果,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劳务代偿机制,实现公益保护“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侵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检察官郑重提醒从事食品经营行业的从业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犯法律终将得不偿失。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建议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商家,切莫轻易相信网络上的“口口相传”,也不要因一时贪图便宜,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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