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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三个协调”推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访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电网四川电力(广安)连心桥共产党员服务队总队长蒙媛

来源:本网专稿作者:时间:2024-03-04

□本报记者王进

□王泽勇

在2023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国家电网的一名基层全国人大代表蒙媛提出的“关于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引发社会关注,并得到财政部等部委的积极回应,现在进展如何?今年全国两会又带来了怎样的“议案”和“建议”?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电网四川电力(广安)连心桥共产党员服务队总队长蒙媛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去年的建议得到了多个部委的积极回应,表示将结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建设用地管理要求,继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今年是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第二个年头,一年来感触颇深,深感肩上重任。”蒙媛告诉记者,她今年准备了一份议案、三份建议。

记者注意到,蒙媛代表的三份建议分别涉及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强化空调负荷优化管理以及完善企业参与基层治理工作体系等内容。一份议案则是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建议。

蒙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作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国家法律,首次发布施行于2006年1月,2010年4月1日经修正后施行。该法律的制定实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十三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利用水平、技术装备、产业竞争力迈上新台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蒙媛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是能源转型的关键期,我国将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能源革命向纵深发展。但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修改有关条款,解决实施中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

例如,《可再生能源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该制度对推动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当前发展实际看,该制度已经完成了历史任务。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使电量消纳由电网企业统购统销转为市场化交易。尤其是2021年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目前已超过70%),从根本上打破了《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时“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国家补贴电网企业”的基本逻辑,由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已不具备条件。

“此外,现行法律对新能源规划执行约束力不够、源网规划建设不同步,以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对提升新能源出力预测技术水平、加强监视和控制手段等作出法律设计等。”蒙媛如是说。

对此,蒙媛建议: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协调。建议《可再生能源法》在修改中,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发挥好政府在新能源规划审批、建设用地、调度运行、并网消纳等方面引导与规制作用;不断健全市场机制,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市场化方式合理疏导电力系统转型成本。

二是坚持系统规划与有序发展相协调。建议《可再生能源法》在修改中,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全网统筹、保量稳率”原则,统筹好源网荷储各环节,推动新能源、电网和配套调节能力协调发展,加强规划刚性执行,统筹安排各类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和节奏,确保国家和地方规划有序衔接、各专项规划有效协调,提高新能源利用水平。

三是坚持经济高效与分配公平相协调。建议《可再生能源法》在修改中,推动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平衡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之间、主体能源与调节能源之间、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发展利益,引导全社会共同承担新能源供给和消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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