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李黄安时间:2024-02-29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文/图 李黄安)《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孙朝辉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

孙朝辉指出,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将种业定位于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作为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条例》以法治之力保障我省种业振兴,夯实粮食安全法治根基。
《条例》分为八章,共五十一条。主要内容有:
突出“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责任、属地责任、主体责任,明确了重点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类别,建立种质资源名录定期公布的制度,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二是突出着力提升育种创新水平。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上来看,我省原始创新能力较弱,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不足,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品种选育同质化、低水平重复等问题长期存在。为激励原始育种创新,推动我省品种向“精专优”转变,《条例》明确支持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鼓励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优良品种;鼓励构建育种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
三是突出加强良种繁育建设。《条例》对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界定了单位和个人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禁止性行为;针对我省种子生产品种多、基地面积大的情况,强化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果树种苗的繁育、销售;在项目、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发展农作物种子生产,推动优势基地与龙头企业结合;优化基地布局,促进生产要素向良种繁育基地聚集。
体现“三个创新”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创新。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全面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品种认定、引种备案等工作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如,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条例》新增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认定制度,以满足我省农业科研单位、种业企业的成果转化及推广需求。
二是推进种业科技有创新。种子是农业发展的“芯片”,是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和重要载体,在《条例》的总则、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与扶持措施等章节中均涉及到推进品种育种创新的条款,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支持、技术研究平台的建设、企业育种创新能力的提升、种业人才的引进、育种人才的表彰、种质创制、南繁育种基地的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有创新。为不断提高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规范网络销售种子行为,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防止假劣种子进入流通市场。《条例》还对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
孙朝辉表示,下一步,江西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着力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依法履职尽责上下功夫,全面贯彻落实种业振兴决策部署,为奋力谱写农业农村现代化新篇章贡献“赣种强芯”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