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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情况 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时间:2024-01-19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祖智慧)1月1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席玉峰介绍。2023年,最高检交江苏办理的76件重点信访案件化解率100%,院领导包案办结795件首次信访案件,再次申诉率仅1.32%,重复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3.3%,有力促进了案结事了人和。


会上,席玉峰通报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工作理念,凝聚信访矛盾化解合力

一是高位谋划,统筹推进。把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列入三级院“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周密谋划实施,贯彻省委和最高检工作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统筹开展“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巩固提升年”、重复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三年“清仓”、信访矛盾源头治理三年攻坚、涉法涉诉领域专项攻坚等活动,成立检察长为组长的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领导小组,整合工作力量,抓好指挥调度、组织协调、跟踪督导,加强信息共享、人员共用、工作共管,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工作提质增效。

二是领导包案,带头示范。将领导包案作为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抓手,将检察工作融入到“解民忧、纾民困”中。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石时态高度重视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主动认领2件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包案化解。省检察院领导直接包案的25件最高检交办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化解。在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带头示范下,市、县两级院对排查出的103件重点信访案件,以及信访人首次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立案监督案件,逐案确定包案领导,通过制定化解措施、实地调查核实、主持公开听证、协调救助帮扶、组织会商会办、面对面释法说理等方式,做好“一线”化解工作。

三是强化督导,一体落实。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实地督导、系统巡查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打通贯彻落实“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区,点对点提醒约谈,对成效明显的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梳理总结和推广。各地主动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汇报,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支持,取得信访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协助,群策群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研究解决。如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最高检已经作出审查、复查决定,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机关已经作出《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具终结意见,完善了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

二、坚持信访法治化的工作路径,推动为民办实事落地见效

一是畅通渠道,宣传引导。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大厅开通律师来访“绿色通道”、设立服务保障民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专门窗口,为特定群体提供专业服务。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工作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大厅张贴、悬挂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将《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分领域“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分别印制成册,供来访群众取阅,并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注重实践,为民办事。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窗口深化开展“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拆除接访窗口的玻璃隔挡,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健全服务群众制度,全力解决群众困难,用真心真情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如朱某因某公司红色外墙产生光污染问题,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纠纷诉讼未获支持,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南京市检察院接访中发现符合受理条件但达不到抗诉标准,通过接访调查、实地调查、听证调查,提出在公司顶楼种植爬山虎使其布满外墙遮挡红光的方案,并现场监督公司实施,有效解决了困扰朱某己四年多的难题。活动中涌现出一批群众认可、表现优秀的先进典型,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蔡蔡工作室”等7个团队和葛莎莎等6名个人被最高检授予“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和个人称号。

三是瞄准问题,整改提升。为进一步降低重复信访率,提高接待窗口“一次性”化解率,省人民检察院把“接待窗口矛盾化解不够有力”作为主题教育专项整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制定文明接待标准“十个要”和接访用语规范,提升接待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接访干警释法说理专业能力。同时,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听证案件的范围、方式、程序、参加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升简易听证适用率和息诉化解率。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信访接待场所简易公开听证862件,实现了三级院覆盖率100%,听证后息诉罢访605件,占70.19%。

三、坚持打造多元化的工作格局,促进信访矛盾实质化解

一是检调对接,打造品牌。严格落实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专业优势,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和信访矛盾化解,形成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刑事和解“赣榆模式”、靖江市检察院“明霞窗口”、射阳县检察院射叮咛”人民调解工作室等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工作品牌。如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建立了“秉承一个理念、搭建一个平台、组建一个团队、形成一套机制、规范一套流程、壮大一股力量”的“六个一”刑事和解工作模式,2023年共促成刑事和解案件63件206人,调解金额907万余元,调解成功率达98%,所调案件无一反悔、无一信访、无一上诉申诉。

二是律师代理,解开法结。实行律师代理申诉,是保障信访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根据最高检工作部署,在常州市检察院、扬州市检察院、镇江市检察院、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等6家单位试点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工作。镇江市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市级层面率先建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专门制度。常州市检察院遴选2家律所和10位律师,通过代理申诉案件、参与接访听证等方式,开展释法说理,促进矛盾化解。如在办理谈某某刑事申诉案件时,该院选取一名资深刑辩律师为谈某某提供公益代理服务,上门开展听证,谈某某当场对检察机关工作表示感谢,愿意接受处理决定。

三是心理疏导,解开心结。充分发挥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在化解信访矛盾中的作用,根据最高检工作部署,开展全国首批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在省、市两级院聘请130名心理咨询师参与值班接访、公开听证,将法律咨询、社会心理服务与信访矛盾化解有机融合,既解“法结”又化“心结”。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心理咨询师已参与接访108件,参与公开听证9件,试点工作获最高检肯定。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信访案中,针对王某因婚恋诈骗陷入生活困境,罹患心理疾病等情况,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向其提供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重树生活信心。

四、坚持办案求极致的工作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

一是每案必评,依法化解。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在审查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对是否存在矛盾纠纷激化的风险进行全面动态排查和研判,深入查找分析引发申诉的原因、症结所在,有针对性采取释法说理、检察听证、救助帮扶等化解措施,努力将风险排查防控在首办环节。如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在办理金某某刑事申诉案中,经审查原案裁判并无不当,为弄清金某某信访的“症结”,该院赴监狱会见金某某,了解到金某某信访的根源是未能获得减刑和亲情缺失后,推动法院消除减刑障碍,走访亲属搭建沟通桥梁,最终金某某承诺息诉罢访,表示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司法救助,传递关怀。将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突出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以及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用好三级院联合救助机制,完善与民政、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帮助信访人回归正常生活。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重点信访案件中开展司法救助32件,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1.85万元。如泗阳县检察院包案办理的韩某重复信访案,针对韩某妻子因车祸死亡,未获得任何赔偿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情况,主动对韩某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为韩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万元解决燃眉之急,韩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

三是反向审视,诉源治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富矿”,反向审视是重要的着力点。我们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全面检视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依法促进提升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组织开展类案反向审视、定期反向审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发现渠道,查找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助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如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办理陈某信访案中,针对办案中发现部分路段存在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易发生“误闯红灯”或碰撞事故的问题,联合交警部门开展专项排查,向园林部门制发检察建议,16处“交通隐患点”及时整改排除,并建立了常态化巡查机制。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典型案例

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

——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

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为帮助企业防范内部腐败风险、实现健康发展,该院延伸职能,主动把脉问诊,向企业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建议优化人、财、物等方面管理,获得企业采纳与好评。

依法打击侵犯企业权益犯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切实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用好服务非公经济“绿色通道”,对企业在穷尽多项救济后的信访申诉,全面深入调查,及时转变思路化解定罪难题,将信访诉求转化为监督线索,推动信访案件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化解;针对发现的涉企风险,制发风险提示函,推动诉源治理,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

——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

张某曾受雇于B民营建筑公司从事瓦工,B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12月22日8时许,张某下班离开工地后,在骑行下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22年3月,B公司以张某骗取工伤认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因超过起诉期限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B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同时,张某因多次向B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向检察机关控告B公司滥用诉讼权利企图规避支付。

2022年9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通过模拟骑行实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查证相关争议焦点问题,查明工伤认定并无不当。随后,该院约见B公司负责人,反馈检察机关查证情况,进行释疑解惑,并约谈张某开展心理疏导,引导争议双方消解对立。该院商请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配合共同搭建双方对话磋商平台,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历时近6个月的多次调解,B公司于2023年4月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9.5万元。2023年6月,B公司与张某均签署《息访承诺书》。

本案化解后,检察机关围绕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等对B公司负责人进行合规谈话,提示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风险。B公司负责人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表示以案为鉴合规经营,并安排该公司人事部门排查工伤保险漏保情况,堵塞风险漏洞。同时,该院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涉企行政诉讼专题调研,发现类似涉企工伤认定领域信访申诉高发,争议焦点集中于工伤认定调查不全面。2023年6月,该院与人社部门开展座谈,围绕加强工伤认定调查工作、联合排查化解涉企信访等方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被采纳。座谈会后,该院与人社部门共同排查化解3件涉企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检察机关一揽子化解涉企工伤认定领域申诉信访,帮助企业轻装上阵安心发展,为劳动者解难纾困。办案中,检察机关延伸履职触角,通过开展企业合规谈话、专题调研、与行政机关联合排查化解类案信访等,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

——曹某某刑事申诉案

2021年初,在浙江务工的曹某某(女,41岁)被当地警方作为重点人员反复进行身份信息盘查,经询问得知自己曾因骗婚被句容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而她却从未到过句容。“从天而降”的犯罪记录让曹某某饱受邻居、同事的议论,丈夫也对她产生了猜疑,给其名誉、生活带来不利影响。2022年8月,深感冤屈的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查阅原案被告人的出入所体检表、血样及指纹报告等材料,认为原案被告人存在冒用身份可能。2022年9月,该院通过远程视讯系统听取曹某某意见,并依法启动案件立案复查程序,指定专人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赴河北提取原案被告人的指纹及DNA血样并进行比对。原来,2009年9月,邓某某(女,48岁)冒用“曹某某”的身份实施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11月,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向句容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并裁定更正。

原审被告人真实身份终于查清,但曹某某的犯罪记录却一直没有从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删除。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按照“谁录入谁修改”原则,依法督促案件办理地公安机关删除曹某某的犯罪记录,并于2023年8月联合公安、法院专程前往曹某某住所地浙江金华,商请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消除影响工作,还无辜的曹某某清白。同时,鉴于曹某某现离异在外务工,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较为困难,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报党委政法委后决定对曹某某开展联合救助。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保障人民群众申诉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举措,依法监督法院纠正错误判决,用心用情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

—陈某行政申诉案

2019年5月12日晚,陈某驾车停靠在南通市崇川区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后邓某某驾驶电瓶车与陈某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邓某某死亡。邓某某家属起诉,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人民币20.14万元,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某不服公安机关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2022年底,陈某以肇事路段行道树遮挡禁停标志,其不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仔细审阅卷宗,实地查看,发现肇事路段行道树并未遮挡禁停标志,拟对陈某的申诉不予支持。2023年1月11日,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执行法官、公安交管部门人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人详细介绍案情及法律适用,联合法院提出“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的化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执行和解协议,陈某筹措资金履行了人民币9.5万元赔偿款,撤回了申诉;考虑到邓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等情况,在申请“江海检爱”慈善救助基金的同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牵头联合救助邓某某家属人民币7.5万元。

案涉路段虽然不存在行道树遮挡禁停标志的问题,但办案中发现部分路段确实有树木遮挡了交通信号灯,易发生“误闯红灯”或碰撞事故。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交警部门开展专项排查,共发现16处“交通隐患点”。2023年4月4日,该院向园林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解决行道树遮挡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叉路口的绿化带高度较高,影响安全行车视距等问题。2023年5月29日,园林部门回函对涉及树木全部修剪整改完毕,并建立了常态化巡查机制。

行民交叉的申诉案件信访矛盾错综复杂,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深入查找信访症结,尽可能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联合审判机关等部门,凝聚化解矛盾合力,灵活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手段,多元施策推动信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基层治理。

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

——周某信访案                       

2012年6月,王某某等人到南京市周某住处,找暂住此处的刘某某,欲通过刘某某找到其弟弟追讨债务。数次敲门无人应答后,王某某携木棍翻窗进入室内,与刘某某发生冲突。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持单刃尖刀对王某某进行捅刺。周某听到响声后加入打斗,亦持单刃尖刀对王某某进行捅刺,致其当场死亡。2013年6月,刘某某、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无期徒刑。周某及其父亲周某某均不服,持续信访。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到社区听取周某某诉求,周某某坚持认为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严重违法,周某行为系正当防卫。为查明原案真相,该院调阅全部卷宗,厘清全案细节,认为周某在明知携棍非法入室的王某某已被刘某某以刀捅刺并失去不法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加入刘某某一同进行捅刺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同时,案发后被害人父母始终拒绝接受民事赔偿。为实质性化解矛盾,该院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施策。对被告人一方,多次前往监狱会见周某进行释法说理,同步以书信形式,围绕“正当防卫”这一症结摆事实、讲证据、释法理,充分回应申诉困惑,规劝其真心悔罪;考虑周某父亲周某某已逾耄耋之年、行动不便,该案又是不当防卫引发故意伤害致死的典型案件,具有普法意义,遂召开上门听证会,邀请周某亲友、社区群众旁听,消除了对正当防卫的错误认识,化解了周某父亲心结。对被害人一方,因原民事赔偿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法定时效,经教育引导,刘某某、周某愿意继续履行赔偿责任,跨省商请被害人父母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检察机关,引入律师开展调解工作,促成王某某父母接受了民事赔偿;主动评估王某某父母家庭因案致困情况,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了生活困境。最终双方均表示同意息诉罢访。

被唤醒的正当防卫条款,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但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通过释法说理解法结,上门听证化心结,检察协作消郁结,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

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

——赵某信访案

2019年11月3日,淮安某单位职工赵某相亲结识社会无业人员李某洋。李某洋隐瞒已婚且育有二子事实,虚构离异退役军人身份,还谎称转业后在医院工作,取得赵某信任和好感,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李某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赵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并与赵某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赵某发觉李某洋真实身份,索要借款无果,报案称遭到诈骗。因借款发生于二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且有担保,李某洋非法占有故意证据不足,犯罪事实难以认定。赵某不服,持续信访。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引导公安机关扩大侦查取证范围,调取李某洋民事诉讼情况和抖音、微信等聊天记录,准确认定李某洋的行为性质。经多次引导侦查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发现李某洋明知自己房产多次抵押、实际无偿还能力,还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以婚恋交友方式向包括赵某在内的4名女性借款,总额达人民币38万余元,非法占有目的足以认定。2023年3月7日,该院以李某洋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2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李某洋犯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赵某因被骗陷入生活困境,罹患心理疾病等情况,决定支持赵某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协调法院督促李某洋筹款退赔人民币2万元,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向赵某提供长期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重树生活信心。

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此类案件危害严重,却又手段隐蔽,在侦查取证和依法打击上存在难度。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引导侦查、自行侦查等手段,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从严打击形成震慑效应。同时,对被害人综合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消除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和谐。

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

——金某某信访案

2017年10月27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金某某以原案证据系非法取得为由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金某某持续信访。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调阅全部卷宗审查后,发现金某某进入看守所后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此前相关证据已全部被排除,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量刑并无不当。为了弄清金某某信访的“症结”,该院赴监狱会见金某某,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发现金某某信访的根源是其始终不能符合减刑条件以及服刑以来家人均没有探望而感觉人生无望。在进一步向监狱、法院了解减刑政策以及金某某入监后的表现情况后发现,原来金某某不能减刑的障碍是法院将判决书确认的“没收财产刑”误作为“罚金刑”来执行,导致该案财产刑一直未能依法终结,金某某即使表现良好也无法符合减刑条件。经沟通,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对本案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为消除被告人与亲属隔阂,该院到金某某家中探望其父母、妻儿,告知金某某在狱中的表现、转达其对亲情的渴盼,劝解其家人通过亲情感化、使金某某更好地回归社会。其后,金某某的姐姐代表全家入监探望,规劝其认罪伏法、认真改造。2023年7月6日,该院再赴监狱会见金某某时,其对检察机关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沟通联系家人的做法表示了感谢,手写息诉罢访承诺书,表示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办结了,检察履职仍在继续。针对信访案件中暴露出的司法执法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反向审视提醒函》,建议其全面梳理判决没收财产刑的刑事案件,避免其他类似执行问题发生。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全面纠正错误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依法送达终结执行文书。

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中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用真心换取当事人信任,从而强化释法说理效果,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目的。对于信访案件中暴露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反向审视、推动源头治理,促进司法执法规范化,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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