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时间:2024-01-15
1.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维护金融证券管理秩序案
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纪某红、李某豪、杨某、荣某沫、周某源、靳某乐、陈某龙在明知曾艳平操纵新元科技股票价格谋利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南虹、毕显平等54个证券账户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操纵新元科技股票。其中,李某豪负责调配资金,杨某负责联系配资中介,荣某沫、周某源、靳某乐、陈某龙负责操作上述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纪某红明知上述操纵股票行为,分多次提供资金帮助合计约6427万元。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纪某红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2.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
2020年6月起,谢荣明接受“上家”要求查找其他公民车辆,谢某明与黄建伦共谋通过车牌号抓取车辆停车信息方式寻车,从中谋取利益。黄某伦通过网络联系李某(技术开发人员)制“JTC”程序,该程序绕过“捷停车”等停车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非法爬取系统中车辆即时停车位置信息。谢荣明将爬取到的车辆位置信息发送给“上家”,或根据“上家”要求给指定车辆安装GPS定位跟踪设备,该事项交由黄建伦完成;李旭负责对“JTC”程序进行优化、维护,并抓取部分停车信息。黄某伦、李某通过上述行为分别获利113万元、24万元。鼓楼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伦、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爬取属于公民私密信息的即时停车信息,并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3年3月24日,作出当庭判决,分别判处黄某伦、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后黄某伦上诉,南京中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3.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徐某、陈某发、颜某军出境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金三角特区先后加入“快达公司”诈骗窝点,从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徐杰为业务组长,陈某发、颜某军为业务员。期间,被告人徐某、陈某发、颜某军利用“快达公司”分配的微信号,以租房为名在网络上添加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向虚假投资网站投资,以此骗取中国境内公民财物。期间,被告人陈某发、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共计人民币29.71万元。
2022年6月前后,徐某、陈某发、颜某军分别通过逃跑或者支付赎金等方式脱离窝点回国,其中陈某发、颜某军回国后自动投案。审判阶段,徐某、颜某军主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万元。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徐某、陈某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颜某军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与陈某发、颜某军共同参与境外诈骗集团事实诈骗活动,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系诈骗小组的组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发、颜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徐某、颜某军自愿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据此,对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4.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钱资湖受阻后,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投放至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专家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刘某连带承担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5.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娱乐活动致伤案
2022年8月,原告与同学一行六人(均为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大众点评”购买被告提供的“逃生之电锯惊魂”重度恐怖类密室逃脱游戏。游戏期间,原告根据任务单独进入一间独立的密室,被告工作人员扮演“电锯狂魔”手持道具欲推门入室,原告为抵御其进入,用左手撑抵房门,二人“对抗”过程中原告左手手掌受伤,后被诊断为骨折。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经营者、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提供恐怖刺激类剧本娱乐服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行业规定,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在原告未佩戴全套安全护具的情况下未加以提醒和制止;未对密室门及墙壁加装软性保护层,以缓冲猛烈撞击带来的反作用力,降低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据此,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老字号商标权保护与传承案
“十竹斋”老字号由安徽休宁人胡正言于明代万历年间在南京创立,以其高超的饾版拱花技艺而名动古今。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南京、合肥相关主体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陆续恢复“十竹斋”经营。在赓续传承中,安徽十竹斋于1987年在传统刻画笺等商品类别上注册“十竹斋”商标,主营加工纸制造。文物公司于2002年开始经营拍卖业务,并于2007年在拍卖服务上注册“十竹斋”商标。2020年,安徽十竹斋拍卖公司经由安徽十竹斋授权开展拍卖业务,随后举办“金秋十竹斋”拍卖活动。文物公司等认为,安徽十竹斋拍卖公司在企业名称及拍卖业务上使用“十竹斋”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本院二审认为,安徽十竹斋拍卖公司在企业名称及拍卖业务上使用“十竹斋”标识侵害了文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本案中,从客观情境看,安徽十竹斋拍卖公司仅举办一场拍卖活动,其侵权情节尚未达到苛以惩罚性赔偿的严重程度。从主观状态看,“南京十竹斋”与“安徽十竹斋”同根同源,安徽十竹斋拍卖公司对于“安徽十竹斋”长期经营而积累的商誉具有一定信赖利益,主观上以未达到施以惩罚性赔偿的严重程度。故本院综合考虑“十竹斋”字号的历史渊源、相关主体老字号传承、发展的贡献程度、安徽十竹斋拍卖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拍卖行业特点及相关利润率情况,改判安徽十竹斋拍卖公司赔偿十竹斋公司、文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7.见义勇为被索赔不予支持案
2022年6月15日晚,原告褚少波与朋友吃夜宵,期间原告有饮酒。后原告的妻子赵玲玲前来寻原告回家,赵玲玲到达后与原告褚少波就回家事宜发生争执。争执中,在附近散步的被告芮兵上前劝架,期间褚少波与芮兵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原告手表摔落到地上受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芮某赔偿损失约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褚少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褚少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褚少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