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李黄安时间:2024-01-08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文/图 李黄安)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湖泊总磷污染防治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李军就《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李军说,《条例》的出台,是结合江西省省情,根据鄱阳湖独特的自然地理特征和鄱阳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实际,有针对性制定出台的,为推动全省开展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提升鄱阳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痛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各方责任。本条例明确了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一是明确了省、市、县、乡镇、村(居)委会等各级政府和组织总磷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总磷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三是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总磷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共同治理。
规范和完善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根据鄱阳湖总磷污染成因,制定了相应条款力求务实管用。一是减少外源污染。对农业面源、生活源、工业源、船舶移动源的源头管控、过程治理方面规定了详细的防治措施。二是控制内源污染。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施污染底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采砂和底泥对水体总磷浓度的影响。三是强化生态流量保障。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和水位。四是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明确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和保护修复,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风险。五是对鄱阳湖滨湖地区实行重点管控,对含磷洗涤剂使用、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电排站和水闸建设、入河(湖)污染物拦截设施建设提出严格的要求。
建立健全总磷污染防治保障机制。通过汇聚各方力量、达成广泛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一是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优先支持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开展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二是优化总磷监测预警和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采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监控。三是支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藻类防控、废水深度处理等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四是强化公众参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涤剂。不得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鼓励、引导公众参与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科普宣传等活动。
设置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有关罚则。一是规定了对政府或有关部门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明确了公职人员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予以处罚。三是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或者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的依法予以处罚。最后还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兜底。
李军表示,《条例》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迅速制定了宣贯方案,以省环委会办公室名义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宣传,着力提高《条例》知晓度。
下一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多层级、多形式宣传,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讲座等方式,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推动《条例》成为指导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准则。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动《条例》法定职责落实,深化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污能力,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科技等手段,着力解决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