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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 引导劳动者爱岗敬业诚信维权

来源:今晚报作者:时间:2023-05-03

原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引题)

引导劳动者爱岗敬业诚信维权(主题)

今晚报 记者 李倩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据了解,2020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3173件,审结32040件。天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尤其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既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引导劳动者爱岗敬业、诚信维权,实现企业与就业人才互利共存、共赢发展,推动建设更加公平、稳定的法治化劳动力市场环境。

工伤医疗期满拒绝到岗

在一起案例中,在某酒店任空调运营维修值班工程师的任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滑倒,被认定为工伤。任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延长停工留薪期、增加工伤伤害部位、工伤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等多次申请鉴定但均未获认定,任某以需要治疗为由继续休假,并向酒店提交建休诊断证明书。医疗期满后,酒店工作人员致电任某告知到岗工作,任某表示需要治疗无法参加工作。后酒店以任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及其他任何岗位工作为由,向任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任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酒店向任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部分工资。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任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任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以病情为由未返岗工作,酒店对此按照医疗期处理。医疗期满后,任某仍以病情为由拒绝到岗,酒店无法为其安排任何工作,结合任某的伤情、工伤鉴定情况及任某病休期间没有相应治疗手段的事实,不属于因伤情无法到岗工作的情形,故酒店通知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系涉及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典型案例。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医疗待遇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且无延长、定残或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恢复正常工作。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小伤大养”及“休工无期限”问题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有重要意义。

朋友圈发布领导不实信息

在另一起案例中,刘某系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影射该行领导工作能力欠缺,用语粗鄙、不堪入目。该行认为刘某在朋友圈发布暗示领导的不实信息,影响恶劣,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及该行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员工网络意识形态行为守则》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同意该处理结果。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银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银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刘某发布朋友圈的内容,已经超出合理宣泄的界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存在不良的示范效应。劳动者的相关行为违背基本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违背诚信友善的美德,即便《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对劳动者网络言行进行规范,银行基于自身管理职能,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以案释法

本案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劳动者仍应注意自身言行,发表言论不应超过合理边界,不得以捏造事实、侮辱、谩骂等形式诋毁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本案裁判结果,不仅彰显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态度,亦倡导了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了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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