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代表报作者:郑晨曦时间:2023-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以来,首部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地方立法——《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施行意味着河北省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对于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厚植强军兴军根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共十章,七十六条。《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针对各地反映强烈的军地职业证书互认的现状,创新提出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建立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各地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
《条例》规定,在进行公务员和选调生招录、国防教育机构岗位和公益性岗位招聘时,在政策上对退役军人给予倾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对于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有关单位在招录或者招聘狙击、排爆、消防救援、破译、特种车辆驾驶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具有相近专长的退役军人。面向社会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时,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招录计划不得低于国家关于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招录比例。同时给予创业支持,对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担保、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条例》要求,政府应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实际情况给予优待。政府应制定完善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范围。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政府应保障退役军人享受社保、住房、医疗、养老等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明确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监督举报途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据悉,《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于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推动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