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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单位《关于商请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公交警函〔2020〕6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8〕96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2020年5月31日之前已报名参加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考生(含

已报名但未参加考试,以及报名参加补考的考生),及报名参加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考生,其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闽价费〔2018〕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社会考试场地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考生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考生收取有关费用。

四、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试的机构直接收取,不得委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校)代收。

五、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考试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实际考试需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建设、完善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及时更新考试车辆,保护考生合法权益。

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

八、本函自2020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60个工作日,由你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8〕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2.福建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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