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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平潭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加大价格临时补贴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2020年3月至6月,阶段性加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价格临时补贴力度。对原福建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以下简称310号文)规定的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以及阶段性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其补贴标准按照对城乡低保对象等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补贴标准按照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二、强化增支资金保障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10号文的规定给予增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各地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快补贴发放进度

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流程。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发改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当相关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条件时,立即牵头启动联动机制;财政部门要提前筹措资金,加快资金清算和拨付进度,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抓紧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提前做好保障对象人数统计、核定和重叠对象的比对等工作,待价格指数发布后,迅速测算补贴金额并组织发放,确保特殊时期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保障。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发改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放情况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并抄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在每月7日前将本地区价格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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