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2018-05-29 11:01:56 来源:本网专稿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涉税违法联合惩戒管理处处长李光辉:

信息的透明是产生个人信誉的基本条件


本人就个人征信制度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对征信的初步认识。信用是守信履约信息的长期积累。信用的积累必须有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和披露,也就是信息的对称、信息的透明,这是产生个人信用和信誉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信用信息就谈不上信用,实际是对信息的归集、记录、披露,以形成对称与透明。

二、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终极主体,个人征信极端重要。自然人才是最终极意义上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最根本的还是个人征信。目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在加快,中央去年决策研究制定我国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总体方案;国际治理现代化的步伐也在加快,2014年7月份,经合组织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目前全国上百个国家已承诺实施交换,我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将是今年秋天,这是个人信息的两个例子,个人征信应该是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

三、本人在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困惑。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严格的概念、限制到底是谁?二是近日欧盟出台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里面提到了“被遗忘权”的问题,就是从征信系统当中删除信息记录的问题。税收黑名单也有类似的条款,叫作信用修复机制,是清缴了被查处的税款等,就将其从公告栏当中删除,但保留后台信息库当中信息记录。欧盟出台条例中的被遗忘权与税务领域的信用修复机制有些差别。所以被遗忘权是不是对征信企业而言,不是对政府监管?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供图)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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