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2018-05-29 11:01:56 来源:本网专稿 

——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前沿实践和探索(分论坛二)部分嘉宾观点摘编


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前沿实践和探索分论坛现场


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

个人信用建设须强化法治保障


在个人信用建设的法律规制方面,需要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做有效的结合。

所谓形式法治,就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确立信用活动、信用监管的合法性、合规则性。其基本功能就是要把法治亮在明处、亮在前面,可以分成不同的层面来进行解析:

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律。在不同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比如合同法、各类金融法等。在专门信用立法方面,除现有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外,国家发改委也正在推动《信用法》和《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等基础立法的进程。

第二个层面是地方信用立法。在上海、浙江、湖南、湖北、河北、陕西、北京,已陆续制定了综合性的地方信用法规。这些做法有很多创新,为推动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也为今后上位法的起草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信用立法最终要形成一套由信用基本法、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各类文件构成的一套信用立法体系,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规范,可以将其称之为“硬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虽不属于国家正式立法的规则(可以称之为“软法”),也有必要纳入到广义的信用规则当中。例如,近期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同样可以为信用活动提供重要的规范依据。

所谓实质法治,主要是指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如何配置和行使,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主体、合同相对方、社会公众、政府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核心实际上是公、私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

就个人信用建设的实质法治理念方面,有三个层面认识:

一是个人层面。确立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并据此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同时,有必要完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以及刑事法律机制,从而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是社会层面。平衡信用信息保护和公开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相应的查询和利用机制,构建法定查询、授权查询、其他查询等信息利用机制。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鼓励和促进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保证保险、商账追收等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三是政府层面。需要准确定位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政府在信用建设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制定信用立法、提供基础公共信息、实施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惩戒等。其中,在提供公共信息方面,主要是公权力主体要整合公与公之间的信息,公与私之间的信息,并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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