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2018-05-29 11:01:56 来源:本网专稿 

——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前沿实践和探索(分论坛二)部分嘉宾观点摘编


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前沿实践和探索分论坛现场


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

个人信用建设须强化法治保障


在个人信用建设的法律规制方面,需要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做有效的结合。

所谓形式法治,就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确立信用活动、信用监管的合法性、合规则性。其基本功能就是要把法治亮在明处、亮在前面,可以分成不同的层面来进行解析:

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律。在不同领域,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比如合同法、各类金融法等。在专门信用立法方面,除现有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外,国家发改委也正在推动《信用法》和《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等基础立法的进程。

第二个层面是地方信用立法。在上海、浙江、湖南、湖北、河北、陕西、北京,已陆续制定了综合性的地方信用法规。这些做法有很多创新,为推动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也为今后上位法的起草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

信用立法最终要形成一套由信用基本法、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各类文件构成的一套信用立法体系,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规范,可以将其称之为“硬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虽不属于国家正式立法的规则(可以称之为“软法”),也有必要纳入到广义的信用规则当中。例如,近期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同样可以为信用活动提供重要的规范依据。

所谓实质法治,主要是指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如何配置和行使,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主体、合同相对方、社会公众、政府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核心实际上是公、私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

就个人信用建设的实质法治理念方面,有三个层面认识:

一是个人层面。确立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并据此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同时,有必要完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以及刑事法律机制,从而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是社会层面。平衡信用信息保护和公开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相应的查询和利用机制,构建法定查询、授权查询、其他查询等信息利用机制。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鼓励和促进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保证保险、商账追收等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三是政府层面。需要准确定位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政府在信用建设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制定信用立法、提供基础公共信息、实施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惩戒等。其中,在提供公共信息方面,主要是公权力主体要整合公与公之间的信息,公与私之间的信息,并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张斌:

个人征信的核心是服务


百行征信的成立,代表着我国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上进入了一个真正的普惠金融的阶段。百行征信的出现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它确实是鉴定社会普惠金融服务的起点,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的基础上,可以再去搭建具体的服务、事件、机构、产品等。

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能让每个消费者能有机会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金融服务,个人征信的核心就是服务。

我国的金融服务目前已经逐步接近国际上的金融服务水平,但是比较重要的个人金融信息的评价、个人金融数据评价抑或是个人征信评分及个人画像还不是非常完整和清晰。如何通过现在的科技手段,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授权前提下,对个人的金融有关数据进行收集和分类、整理、评价,这几年已经探索形成了基本框架。普惠金融服务就是让每个人都能得到,而且并不给每个人的服务和使用增加更多成本。

对于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应该对企业和机构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虽然我们也协助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处理过很多数据,但前提是企业自律和自我监管。加大企业在数据提供产品上服务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遏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如果不用很重的法治办法去处理,个人信息泄露会泛滥,甚至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应该通过对企业的规范、监管,提升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对法律有敬畏之心。

上海广意创新经济研究所所长李政:

让社会资本助力信用产业创新发展


征信应该有它的边界,只有把征信限定在跟资金流动相关的服务当中去,我们才能让这个行业得到严格的监管。

征信首先要坚持独立性的原则,要把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脱钩,所以百行征信的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

信用行业已经在我国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体系。比如,资信调查产业、评级产业等。在这个产业基础之上,出现了像信用科技这样的新产业。任何一个产业,应该有几个比较重要的基础:

一是在监管规范方面,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撑。

二是一个优秀的产业,其产业结构的合理提升和发展,需要有技术和产品持续创新。

三是资本应当正面地介入这个产业当中去。据统计,2017年~2018年,资本进入信用产业的量级不到100亿元,还有非常大的空间。

回归到金融科技的概念来看,信用科技可以被看作是金融科技概念的组成部分,而金融科技作为信用产业的重大推动力,目前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机遇:

一是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整个金融行业全面进行技术改造。从今年开始,对传统金融行业尤其是大型银行类的保险金融机构,其改造速度是非常快的。

二是金融科技行业呈现出国产替代加速的特点。我国大多数金融机构用的都是国外的产品,一些主流评级的产品都倾向于相信国际化的评级机构所做出来的结论。从现在开始,我们逐步在技术面上运用国内的技术产品。

三是整个金融科技领域,包括信用科技领域,跟新一代的物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的整合会更加深远。

社会资本对整个信用产业和信用企业的创新发展有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职业投资、股权投资对整个信用体系的发展非常有价值。股权投资是国家非常鼓励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这样的资本力量介入,可以使整个信用行业从宏观和微观得到双重发展。希望能够组建中国信用产业投资联盟,让信用产业跟资本之间有一个良性双向互动。

英凡研究院研究员刘新海:

个人征信可以推动先进技术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快速,现阶段处于互联网经济时代、大数据时代,消费金融和消费经济发展迅猛,但作为基础设施的个人征信服务跟不上,以金融领域的征信服务为例,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基本金融服务比较落后。当前金融领域的信贷服务还达不到全覆盖,很难提供很好的征信服务。所以目前表层的征信需求服务比较大,比如说身份验证、防欺诈、申请信用评分等,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征信服务需求还不是非常旺盛。

二是个人征信服务缺乏基于本土化的创新。国外发达国家征信业有上百年的积累,而且国外征信机构都是拥有新技术,更新也非常快。国外先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直接搬到国内是不现实的,需要做大量的本土化工作。同时国内互联网经济发达,有更加丰富的消费场景,因此个人征信服务需要创新。在信用服务这个领域,其实近年来最大的创新之一就是支付宝,采用第三方担保,本质上就是一种信用增信模式,这是一个结合本土化非常简单的信用服务创新。创新需要土壤,需要时间的积累,中国个人征信业未来有赖于基于本土化的创新。

此外,市场化力量如果太弱,对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以个人征信为例,个人征信是一个半公共产品,半公共产品需要把市场力量、政府力量充分利用起来,美国之所以做得很好,是因为它的三大征信机构全是上市公司。保持市场的活力,政府会对征信行业划定边界、进行监管、制定游戏规则,而且处罚力度非常大,起到了保护消费者隐私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中国现在有活跃的市场,但是如何给未来的个人征信行业找到一个平衡点,是需要继续探讨的。

商务部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研究员:

期待完全市场化独立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诞生


关于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国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完全市场型模式,以美国三大个人征信公司为主;二是欧盟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以各国央行信贷登记系统为主;还有日本的会员制模式,以各个金融行业协会为主。我们一直在探讨中国个人征信应该选择什么模式,围绕这个话题有很多争论。现在看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际上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刚刚成立的百行征信类似日本的会员制和市场型结合的模式。

为什么中国到现在出现不了市场主导型的个人征信公司,本人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个人征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客观上不需要太多的公司提供这种服务。如果需要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形成高度集中的市场,有可能会出现很多风险。

二是征信机构应该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自己不产生信用数据,也不使用信用信息,且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而我国现有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自身没有大数据,很难采集到大量数据,而拥有大数据的机构又不愿意提供数据给他们。

此外,我国的行业组织本身发育也不够成熟,没有起到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作用。

总的来讲,我国市场经济、法治体系、金融体系等还不是很成熟,因而目前很难孕育出一个比较有公信力的,又能覆盖全国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

百行征信的成立可以说是标志性的事件,代表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模式又向前迈了一步。下一步,我们期待看到一个完全市场化的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的诞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中心主任田侃:

百行征信不是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唯一模式


在个人征信市场建设实践方面,本人有四点思考。

一是信用信息立法刻不容缓。随着个人征信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个人征信方面的法律非常滞后,亟须通过立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等作出严格的规定。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处理好两大问题:征信机构的征信权的规范问题,信用主体信用权的保护问题。

二是“百行征信模式”易导致明显的市场垄断。由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征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出资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成立,在解决政府管理和市场经营二者的作用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但“百行征信模式”容易导致明显的市场垄断,不利于个人征信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能把“百行征信模式”当作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唯一模式,需要在充分借鉴目前国际上市场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让百行征信先行先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个人征信模式。

三是优化征信服务的价值取向。通过完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报告和评估等服务,推出更多的征信服务产品,从供给侧提高征信服务的品质。

四是借助新技术不断创新征信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在征信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涉税违法联合惩戒管理处处长李光辉:

信息的透明是产生个人信誉的基本条件


本人就个人征信制度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对征信的初步认识。信用是守信履约信息的长期积累。信用的积累必须有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和披露,也就是信息的对称、信息的透明,这是产生个人信用和信誉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信用信息就谈不上信用,实际是对信息的归集、记录、披露,以形成对称与透明。

二、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终极主体,个人征信极端重要。自然人才是最终极意义上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最根本的还是个人征信。目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在加快,中央去年决策研究制定我国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总体方案;国际治理现代化的步伐也在加快,2014年7月份,经合组织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目前全国上百个国家已承诺实施交换,我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将是今年秋天,这是个人信息的两个例子,个人征信应该是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

三、本人在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困惑。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严格的概念、限制到底是谁?二是近日欧盟出台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里面提到了“被遗忘权”的问题,就是从征信系统当中删除信息记录的问题。税收黑名单也有类似的条款,叫作信用修复机制,是清缴了被查处的税款等,就将其从公告栏当中删除,但保留后台信息库当中信息记录。欧盟出台条例中的被遗忘权与税务领域的信用修复机制有些差别。所以被遗忘权是不是对征信企业而言,不是对政府监管?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供图)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EDP中心教学总监王大树:

个人征信建设迎来技术黄金时代


个人征信应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以来,做了很多工作,有很多地方试点,也取得很多成效。现在又成立了百行征信。

例如,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可以从多方面挖掘和信用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多维度评价。

随着各类算法的不断加强,信用数据模型的建立和计算也在快速进步。

人工智能让我国的信用发展直接跨越了几个阶段,例如,直接略过了个人支票结账,开始使用信用卡,后来又迎来微信支付阶段。微信支付的致命缺点是可能会被盗刷,以后将通过人工智能刷脸技术等应用于个人征信建设和完善。

(文字由中国改革报记者王砾尧、岁正阳辑,图片除署名外由中国改革报记者韩乾摄)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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