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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单卖出、108条差评:BKT书包店事件该查清什么

来源:改革网作者:叶仕春 申垒 时间:2026-09-30


一家网店的口碑,本该由真实买家一笔一笔记出来。可当“打分”本身也能被明码标价,账就乱了。

一条差评的价码,和一家店铺的命运

卖出129单,收到108条差评。这很难说是普通意义上的“口碑翻车”:正常经营中,差评比例不会高到这种程度。

2026年8月,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现场》栏目报道了一起涉及BKT书包网店的集中差评事件。涉事网店经营者称,有买家表示自己按他人指令下单、给出一星差评并截图,每单可领取12元佣金;经营者已向属地公安部门提交相关证据,并在当时接受采访时称网店已经关闭。目前该网店处于营业状态,但流量仍未恢复。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付佣金刷差评”的内容,目前仍属媒体报道中的线索与当事人陈述,具体责任有待依法查明。正因为如此,讨论才更应回到证据本身:任务由谁发布?费用由谁支付?目标由谁确定?执行链条如何组织?

12元是这条链条上最末端的价码,也是最容易追查的入口——它连着派单记录、聊天指令、资金流水和账号画像。调查若停在“别人让我做的”,链条就断在最不该断的地方。

法律早已回答“谁的责任”:从组织者到平台

对这类行为,法律并非没有牙齿。

2025年修订、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数字经济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其第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三条第四项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第九条则将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行为纳入规制。罚则上,商业诋毁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处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

新法把“指使他人”写入条文,正是为了堵住现实中“我只雇了人、没动手”的推责空间。先例比条文更早落地:南京法院2025年5月发布的护航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中,某三明治店前合伙人孙某以每条80元雇人刷差评30余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相关差评虽已删除,组织者仍承担责任。广州亦有商户组织刷单给同行刷差评被判赔的案例。更早的南京“反向炒信”案中,行为人恶意刷单触发平台降权,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裁判传递的信号高度一致:雇人攻击同行,是违法成本,不是竞争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留出了追责空间;组织刷单炒信平台牟利的,实践中亦有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责的先例。对领取12元的执行者而言,佣金再低也不意味着责任为零——其行为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环节,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具体视情节与主观明知程度而定。

平台责任同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提供评价途径,且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第十七条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作虚假宣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求平台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举报投诉与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应及时依法处置、保存记录并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伤的不只是商家,还有消费者手里的那点真实参考

评价区是网络消费的基础设施。消费者下单前看到的星级与图文,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信息产品。把它污染,损害的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知情权、第十条保障的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更明确禁止以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过来说,打击虚假评价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赋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对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应保持必要容忍。这类差评即便“不好听”,也受法律保护;平台与商家不能把正常批评一概归入“恶意”。厘清的标尺只有一条:是否基于真实交易与真实体验。

用这条标尺,才能同时守住两条底线——既不让刷手冒充消费者,也不让真实消费者被误伤成刷手。 

营商环境敏感的地方:低成本攻击,高成本自证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关注维权中的成本不对称:组织虚假评价的成本可低至12元一条,而商家核查异常订单、固定证据、修复商誉、恢复流量,却要付出成倍的时间与费用。若查证困难、周期过长,认真做产品的人就会被迫为他人的不当行为买单。

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此已有明确指向。第五十八条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第五十九条保护其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禁止利用互联网等渠道以侮辱、诽谤方式恶意侵害,并赋予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权利。条文有了,关键在落地——这些权益应落到可用的取证、投诉和救济通道上,让经营者在商誉受损时能及时维权。

涉及同名商标时,权利边界也需准确理解:申请多个类别,不等于在所有商品上取得排他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利范围与虚假评价的责任认定,应分别依据各自事实和证据判断,不宜混为一谈。

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规则真正“统一”落地

这类事件往往跨区域:组织者、刷手、平台服务器、经营者分处多地,取证与管辖天然分散。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核心要义之一正是监管规则的统一与执法协作的顺畅。对有组织虚假评价这类“小单分散、跨平台、跨省份”的行为,尤其需要市场监管、公安与平台之间的数据协同和行刑衔接,别让“分散到立案标准以下”变成规避责任的技巧。

把责任追到链条尽头

沿佣金、派单、出资这条线往上回溯,治理的着力点就清楚了。调查要穿透到链条尽头——从12元佣金的领取者入手,倒查派单者、出资者与任务发布者,固定聊天记录、支付流水、账号与设备信息,把委托、付款、派单、执行还原成完整证据链;中间人层层转包,技术隔离、组织隔离都不能成为责任隔断,谁出资、谁定靶、谁指挥,谁就该站在该担责的位置上。

平台要把防线前置:对集中出现、时间密集、行为模式高度关联的异常评价建立识别与预警,为商家留下真正可用的申诉与人工复核通道;查实后及时纠正评价影响、完整保存原始记录并按规定报告。评价生态的真实度,恰恰是平台最有价值的资产,也最容易被贱卖。

救济要跟上速度:对有证据证明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人格权侵害,且符合“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等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侵害。

与此同时,要把维权成本降下来——推动平台数据调取便利化、推广低成本电子存证,让中小商户遭遇集中异常评价时能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投诉举报,避免经营困境在漫长等待中持续加重。说到底,只有让查证比组织攻击更容易,认真做产品的人才不必为别人的恶意买单。


改革阅评:

12元一条的差评不可怕,可怕的是组织成本极低、追责成本极高。BKT书包店事件该留下的,不是又一轮“黑产震惊体”,而是一份可复制的查证清单:佣金从哪来、指令谁下发、出资谁承担、平台何时纠偏。小店遇上的事,折射的是大市场要补的课——评价生态守不住真实,营商环境就谈不上安稳;维权通道追不上攻击速度,老实经营者就只能为别人买单。把链条查到出资人、把救济送到事发前、把规则在跨地协作里真正打通,评价区才不会被明码标价,线上消费的信任何在,答案就在这几个细节里。(叶仕春  申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项及平台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南京法院2025年5月发布的雇人给竞争对手恶意刷差评典型案例、南京“反向炒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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