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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新业态就业健康发展

来源:本网稿件作者:时间:2024-04-15

□曾心怡

随着数字化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消费需求不断细化,平台经济应运而生。各个平台创造了无数新的就业岗位,为市场注入了新活力,为稳定就业带来新的增长空间。但是目前,新业态就业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全。社会保险在新就业形态领域中的覆盖率相对较低,一些新就业人员缴费能力不足,无力缴纳保险费用,限制了社保覆盖面的扩大。在参保深度层面,不同保险的参保比例存在差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数量严重不足。此外,许多新业态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意识欠缺,收入水平普遍偏低,长期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容易出现“漏保”现象。

政策扶持与权益保障不足。政府对新兴领域的人才、产业扶持政策不够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新就业形态联系不够,服务保障有待加强。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由于平台企业一直强调其“信息服务中介”的性质,倾向于规避正式的雇佣合同,以减少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并通过算法来提升从业者的劳动强度,引发其人身安全和违规风险,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公共就业服务力度不够。新就业形态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公共就业政策性补贴对新就业形态帮助的比例较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培训供需失衡,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对落后,还未形成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等。此外,在统计监测工作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的流动性和灵活性,自由职业、众包等用工方式与传统就业差异较大,如何监测工作岗位、分析就业形势,成为新的挑战。

面对此类问题,要加快出台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完善法律政策,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新就业形态作为一种全新的用工模式,在任务分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控制,以及劳动者与平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着根本差异。相关法律部门应加快劳动法治建设,适时提请立法机关修订劳动法,从顶层设计上保障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

一是保障基本职业权利。研究制订平台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有关劳动基准。保证新业态就业劳动者报酬获得连续性和基本医疗养老保障,提升职业社会风险应对能力。二是推动建立职工工会。在平台内部形成新就业形态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加强算法开源,推动劳工代表参与平台规则和价格算法制定,建立职工与平台公平议事制度。三是明确纠纷救济渠道。应进一步明确平台与劳动者的争议性质。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平衡规范用工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对于新就业群体提供更多的社会救济途径。

(二)依法加强分类监管,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

新就业劳动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出现的新现象,对于这类劳动必须立足实际需要,创新行业监管手段和水准,不断适应行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

一是要明确行业标准,实施分类监管。不同平台在用工性质、平台监管工作方式、平台与劳动者主体责任上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应进一步确定不同行业平台标准,确定平台单件计价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规范标准、劳动奖惩标准,确定劳动者与平台集体协商标准。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实施动态监管。新就业用工地点较为灵活分散,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算法工具与监管平台的融合,破除地域壁垒和技术壁垒造成的监管不力。三是多部门联合、协同监管。多部门牵头研究制定适合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监察制度,使劳动者、平台企业、劳务派遣机构等相关方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加强推动组织建设,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一些观点认为,新就业形态工作属于一种“过渡性”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就业形态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新就业形态必须形成安全稳定的职业,才能有效纾解因结构性失业带来的社会矛盾。

一是加强公共服务供给。扩大就业规模要与优化公共服务并重,要进一步发展新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新就业行业税收减免额度和就业补贴力度,提高社保政策的针对性和精准度,通过“组团式”“上门式”和“点单式”服务的方式,落实公积金、居住证办理、落户政策咨询等业务的定点咨询及个性化指导,提升新就业职业稳定性。二是加强组织引领。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就业劳动者群体特点的组织引领方式,定期跟踪新就业劳动者意见反馈,打造“爱心驿站”“新业态就业劳动者服务中心”等实体化服务阵地,深入细致开展帮扶工作。三是开展新就业领域非诉专项行动。广泛开展线上线下的法律咨询、非诉调解,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通过提供政策宣传、法治教育、咨询指导,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可持续发展机制,促进职业健康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业态就业随时可能出现新的行业模式和问题,应加强行业风险监测,构建可持续发展机制,持续促进职业健康发展。

一是要加强对数字平台产业形势研判。构建职业群体发展状况实时动态统计和监测分析,加大劳动用工和失业问题的风险预警,引导用工趋势向干学结合方向转变,通过转岗再就业的方式稳定用工。二是要充分发挥金融资源保障作用。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小微平台企业平稳运行,培育发展更多就业岗位,构建适合数字经济发展与劳动力市场有效匹配的新格局。三是要打造省域统一的新就业用工调度平台。发挥“互联网+”的就业服务优势,加强地区间劳务协作,依法开展新就业职业介绍、行业指导,始终保持数字经济产业中的劳动力资源能够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四是加快数字职业教育创新。鼓励数字平台企业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开发方案,加快数字人才培养,实现省级劳动力技能结构与社会产业结构耦合共进。(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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