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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类经营主体自主权

——有关专家解读《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来源:作者:时间:2024-04-08

□ 本报记者 王春华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审查规则》)。这是我国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副处长田皓认为,“《审查规则》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招标投标领域建立全国统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制度体系,对于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具有重要作用。”

“这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执行副会长李小林表示,《审查规则》的出台,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审查制度规则空白,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完善审查机制解决实际问题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

“《审查规则》明确了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完善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田皓说。

——关于审查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关于审查标准。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审查规则》规定了审查具体标准,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有利于政策制定机关准确理解与把握公平竞争审查的要点。

——关于审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监督职责。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有权向

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审查规则》约束刚性,标准明确,责任明晰,有助于解决招标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田皓说。

——《审查规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审查规则》紧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市场痛点,第二章专章共7条详细规定4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企业、通过信用评价设置交易壁垒等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将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办法、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设置差异性得分、采用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查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应当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打破行政垄断保障自主权

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等方面的交易壁垒

“结合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结合行业特点细化审查标准,《审查规则》针对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李小林认为,《审查规则》主要有四方面亮点。

首先,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审查规则》从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保证金四个方面,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李小林说。一是明确了不得出台指定特定或违法限定或限制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自主选择权的规定;二是细化了不得出台指定投标条件、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和评标方法、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自主确定权的内容;三是提出了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保证金缴纳形式及担保渠道等自主决策权的要求;四是不得存在违规干预要求招标人依据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

其次,实现不同经营主体的平等经营权。李小林说:“《审查规则》从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流程三个方面保障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从前置行政许可,本地化区域经营,联合体投标,特定行业奖项、业绩、证书、行业组织成员身份等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方面进行规定;从业绩取得区域、所有制形式、产品产地以及经营主体规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财务指标等方面差异化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进行规定;从交易流程中采用不当措施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定。

再次,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审查规则》明确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确认定标方法、定标单位、定标人员等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同时,否定未经评审,直接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随机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定标模式。

最后,明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方向。《审查规则》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这与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相呼应。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共享、信用评价标准以及信用监管等方面,要求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自主权归还经营主体。

填补制度空白提供政策指引

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均要求,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21年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此次出台《审查规则》,正当其时。”田皓说,《审查规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政府招标投标政策制定行为,解决地方政府部门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壁垒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李小林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施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审查规则》注重衔接现有招标投标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对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田皓提出,《审查规则》的出台,主要体现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存在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问题,限制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审查规则》为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提供指引,有助于推进解决目前有的地区通过出台“红头文件”进行地方保护等现实问题。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维护法治统一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矛盾愈发凸显。针对新情况、新变化,各地方、各部门近年来出台了大量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政策文件。有的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出台的政策措施之间也存在不协调之处。《审查规则》的出台,有助于政策制定机关更好落实政策审查标准,在出台政策措施前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减少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等情况,建立统一协调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各类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能够对接供需、竞争择优,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有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仍不同程度存在着各类排斥限制竞争情形,如对外来企业、商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设置歧视性信用评分,要求企业进入特定名录库等。这些做法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制度的发挥,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此,在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不仅有助于降低成本、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有助于提升招标投标质效,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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