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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稿件作者:时间:2024-01-22

改革网讯 记者罗勉报道  1月16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了十三大类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等。

医保部门根据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确定其医保信用等级。《办法》明确,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机构类主体和医师、药师、医保参保人等个人类主体纳入医保信用管理,按积分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办法》明确,医保部门将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情况在监督检查、协议管理、基金支付、绩效考核和公示宣传,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面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按信用评价等级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根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对同一类信用主体,全省使用统一的评价规则,评价采取动态积分制,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被医保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一般失信的主体,将由医保部门按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具体的惩戒措施清单按《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定。

对A级的机构类、个人类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对其中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等便利。

机构和个人信用主体可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及移动终端,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自助终端,以及“粤省事”(面向个人)和“粤商通”(面向企业)查询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医疗保障部门也会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短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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