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时间:2023-12-26
□ 潘 鑫 李 莹
原告严某于2020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卫浴类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12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某卫浴经营部在未经严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该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严某的专利权益。严某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某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严某经济损失6万元。
严某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初步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模式,委派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消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疑虑,在调解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最终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即就该调解协议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查并出具了司法确认书。
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系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下的“总对总”调解组织,是我国西南地区首家地级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也是云南首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该案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在搭建“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后,成功达成诉前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系统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大量诉讼成本,也为今后进一步打造适应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提高维权意识、扩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发挥了示范作用,为今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提供了新思路,开拓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新局面。
2023年4月,该案例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云南省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也是唯一入选的诉前调解案件。
(作者单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