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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大礼包”来了

预计每年为企业和市场主体减负达4800多亿元

来源:作者:时间:2023-04-02

□ 本报见习记者 吕书雅

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有关情况,围绕政策出台考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煤炭进口零关税政策延期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有六项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一是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将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二是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实施至2024年底;三是为支持稳就业,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四是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将煤炭的进口零关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五是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六是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朱忠明在吹风会上表示,这次延续和优化的六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预计每年能为企业和市场主体减负达4800多亿元。关于税费优惠政策安排,他总结为3方面:一是坚持稳字当头,保证税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支持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二是着力加力提效,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助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三是做到固本强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支持降低物流成本,建设高效顺畅的物流体系。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好小微企业关系到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就业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也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的因素比较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然面临不少困难。”朱忠明表示,面对新形势,要综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助企纾困的需要,在落实好前期出台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朱忠明从4方面梳理了今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一是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三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以上各项政策,将与现行其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形成合力。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持续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总的来看,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明显,市场反响良好,对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朱忠明说。

朱忠明表示,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作为制度性的安排长期实施,一方面,使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与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进一步加大了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有利于持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没有设置实施期限,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快准稳好落地见效,税务部门在采取一般性服务举措的基础之上,针对政策特点,在方便政策享受和强化风险监管方面,又出台了一系列新招和实招。

王道树表示,在方便政策享受方面主要采取3项措施:一是名单管理“直达享”。通过大数据精准识别企业,政策内容、解读、操作指南精准送达企业。二是减轻负担“轻松享”。将辅助账体系由“4类辅助账+1张汇总表”精简为“1类辅助账+1张汇总表”,并大幅精简辅助账填报项目。三是精简程序“便捷享”。将优惠办理方式调整为“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努力实现“即报即享”。

在强化风险监管方面主要采取聚焦风险“主动管”、加强协作“共同管”两项措施,完善政策落实风险疑点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全流程风险扫描,主动加强与科技等有关部门沟通,健全完善信息交换、结果互认、异议复核等工作机制,建立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多部门联合共治格局。

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3月29日印发实施。

桂桢介绍,关于如何落实降费率政策,主要是从3个方面来确保落实。

一是在政策制定中保持降费率的连续性,稳定社会预期。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此次,两个险种均延续实施,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

二是在经办执行中,保障市场主体普遍收益。各地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信息系统,基本上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预计年均减负约1800亿元,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将普遍受益。通过减收失业、工伤保险费,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三是在政策实施中,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目前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尚有一定结余,具有相应的支撑能力。本次通知也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落实降费率政策,也要确保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将加强跟踪问效,持续关注政策实施效果,既确保企业、劳动者都受益,也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安全可持续。

此次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中,有一项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也是企业比较关注的一项优惠政策。朱忠明表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收取,基金收入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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