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是数字文化产业重要载体,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效丰富内容供给,为文化创新增添动力。人机协同新业态中,权属界定模糊、侵权成本较低等矛盾凸显,需统筹立法、司法、行政与行业力量,搭建三元保护框架,护航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 何诗佳
近年来,我国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态势显著,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深度赋能短视频创作领域,极大丰富了内容供给,为大众文化创新注入了强劲动能。当前,短视频已成为信息传播与文化表达的重要载体,高校校园中亦涌现出大量以校园生活、学术科普为主题的创作实践,成为网络文化建设的有生力量。与此同时,新业态下的知识产权规则适配也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稳步推进。AIGC已渗透到短视频创作的全过程,而传统著作权法以人类单一作者为前提,面对人机协同的新业态,权属认定、合理使用边界、平台责任等规则都需要重新审视。系统梳理新业态知识产权治理方向,构建适配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体系,是助力数字文化产业法治化升级的重要课题。
把握AIGC时代版权保护的关键命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短视频创作的深度融合,对传统著作权制度提出了多重挑战,亟须从理论与制度层面回应。就保护对象而言,AI生成内容并非自然人直接创作的视听作品,而是用户输入提示词后由AI生成的成果,能否具备作品属性并受到著作权法全面保护,关乎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根基。尽管理论与实务界已逐步形成共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AI生成内容具备完整作品属性,但相关规则仍需立法予以明确。在权利主体层面,人机协同创作模式打破了单一作者的传统结构,“人机共有”的权利结构拓展了传统著作权主体的范畴,为多元主体参与创作的权属认定提供了方向。就保护方式而言,AI内容救济不应局限于民事赔偿,将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纳入刑事规制,有助于提升保护强度,形成有力警示。
厘清新业态发展中的制度适配命题。在明确基本方向的同时,著作权制度适配新业态仍有若干发展性命题待解。权利主体维度,AI短剧创作链条涵盖AI开发者、内容平台、终端用户等多元主体,各方贡献形态各异。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享有”的基本原则划定了权属认定的基本方向,也为后续细化权利行使、收益分配、维权主体资格等规则留下了探索空间。权利客体维度,AI模型迭代离不开海量数据训练,对生成输出给予版权保护的同时,也需同步理顺训练环节的素材授权规则,实现权利保护全链条闭环。当前,相关规则正随司法实践逐步明晰,推动产业合规化稳步发展。权利保护维度,传统侵犯著作权罪以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程度为入罪核心,而AI内容复制成本低、传播效率高,侵权损害评估逻辑与传统作品存在差异,如何科学设定入罪尺度、兼顾权利保护与创新活力,是立法司法层面需审慎回应的发展课题。
构建生成式内容的三元保护框架。面对上述困境,需从制度底层逻辑出发,在创作各环节形成完整的“三元保护框架”,即从源头、过程、结果三个维度予以系统保护。一是输入端要解决训练数据合法性的问题。对于“海量数据需求”和“逐项授权不可能”的矛盾,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条款,明确在非商业科研训练中实行合理使用,商业训练通过法定许可或者集体管理取得授权;推动建立训练数据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许可收费与分配,从源头畅通合规路径。二是过程端细化独创性分层认定。AI生成内容并非“作品”与“非作品”的二元判定,而是从AI一键生成到人类深度主导的连续谱,分三层保护:只给出简单提示词、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独创性较低,给予邻接权层面的弱保护;在AI生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选择与编排,体现个性审美的,可认定为视听作品,给予完整著作权;人类主导、AI仅作辅助的,沿用传统规则。三是输出端要理顺权利分配。立法应对共同享有作出具体解释,规定AI开发者、平台与用户间的权利义务、表决机制、收益分配、维权资格等内容,建立AIGC强制标识和溯源制度,用区块链保存创作记录,为权属和侵权认定提供证据支撑。
推进AIGC版权治理的制度路径。三元框架的实施有赖于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协同推进。在立法层面,建议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增加生成式人工智能专章,对可版权性、权利归属、训练数据使用和合理使用边界作出制度回应。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可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细化独创性、实质性相似、平台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等裁判标准。在行政层面,主管部门可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保护指引,划定合规底线。在行业层面,推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短视频平台、AI企业对接,搭建正版素材授权和训练数据交易通道,降低中小主体的合规成本。与此同时,高校应发挥人才培养优势,将知识产权素养纳入新媒体创作课程,引导青年创作者树立尊重原创、依法维权的意识,从源头涵养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生态。
AIGC正改变短视频创作环境,也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技术变革,制度不能被动等待,而应主动回应、前瞻布局。依靠三元框架协同推进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在版权保护、创作自由和产业发展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为建设文化强国、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作者单位:武昌理工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