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是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之一。改革试点作为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我们新的制度、政策的出台,大体都要经过“试点——政策——立法”的发展过程。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德清的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是在人大授权之下开展的,虽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国家剧本”,但也给各个试点单位留下了探索空间。在这个探索空间里,德清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有三个创新点,尤其值得关注和讨论。
一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以“同权同价同责”为出发点,探索了以入市收益为征收对象,“按类别、有级差”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办法,明确了从16%到48%的差别化征收比例。同时,采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钉住”土地征收的办法,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实现了入市和被征收土地农民两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开展了年租制物权的探索和试验。针对农民集体不愿意“寅吃卯粮”,倾向于以租赁方式入市这一“情结”实际,同时又考虑到必须给集体土地使用者提供一种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德清县在试点中突破了“租赁产生债权、出让产生物权”的理论认识窠臼,开展了创设年租制物权的探索和试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土地同类用途出让最高年限,以租赁方式入市,并给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赋予其物权效力。德清年租制物权的探索和试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权利体系提供了新鲜的实践经验。
三是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科学界定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从法理逻辑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有两条思路,一是在保持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进一步强化宅基地承租人的权利,延长宅基地上的权利链,赋予承租宅基地使用权以物权性质;二是解构宅基地上的现行权利链,将原本混合型的兼具身份性居住保障权、物权性财产权的宅基地使用权解构为宅基地资格权和新型宅基地使用权,前者承担农村住房保障的功能,后者作为典型物权,承担资产功能。德清县基于对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定海神针”的认识,将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从现行宅基地使用权中剥离出来,作为一种类似股权的身份性民事权利,使之独立成权,以集体经济组织花名册的形式予以登记,并通过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使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资格权承担农村住房保障的功能;同时,剥离了资格权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转型为具有适度流动性的用益物权,农户可以将一定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给社会主体,也可以抵押融资。受让人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
德清县具有城乡融合发展的鲜明特点,作为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德清样本”也因此具有典型性和面上的代表性。在农村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德清样本”值得好好研究和总结,以为我国“试点——政策——立法”的制度发展过程注入新鲜、生动的经验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