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检察院作者:张晋山时间:2024-11-28
案例一:智力残疾的他还能拿回房产吗
9年前,残疾人王佚名下的唯一住房被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做主卖与他人。在法院判决将房子过户给他人后,因母亲已离世,不服判决的弟弟王逢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王佚提起上诉,但历经二审、再审,均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王逢代理王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下称“江宁开发区检察院”)两次支持起诉,被“卖”掉的房子终于“物归原主”,王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唯一房产被“卖”
两年前,当检察官走进南京江宁某小区王佚居住的储藏室时,映入眼帘的是满屋杂物,脏乱不堪,杂物中间留出了窄窄的间隙,仅能供一个人通过。“他脑壳有点问题,跟小孩子一样,给他现金他知道去买东西,但是不知道该找多少钱回来。”小区里一个阿姨看到有人来了解情况,热情地迎上来介绍说。
年近五旬的王佚,年幼时因用药不当,智力受损,缺乏正常的理解能力,也无法与人正常交流,被鉴定为三级智力残疾。2007年,王佚家所在片区适逢拆迁,父母为了他日后有个安身之所,便将一套建筑面积为95.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了他的名下。父亲离世后,王佚的日常起居主要由母亲和弟弟王逢照料。
王逢是一名小企业主,名下有家小公司,但长期经营不善,时常靠借债维持公司运转。2015年,王逢欠张华的20万元借款到期了,但他无力偿还。为了帮小儿子渡过难关,母亲以监护人名义同张华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大儿子王佚名下的那套拆迁安置房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华抵债。因当时该片区的安置房均未办证,双方在签订购房协议时约定先交付房屋,以后办理过户手续。
没了房子的王佚自此便跟弟弟王逢住在一起。谁料,王逢后来将自己的房子也卖了,王佚只好住进王逢给他租来的储藏室里。再后来,王佚的母亲因病去世,其近亲属就只剩下弟弟王逢一人。
2018年6月,因片区的安置房办理了产权登记,具备了过户条件,张华便要求王佚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王逢觉得房子卖40万元卖亏了,拒绝了张华。张华随即一纸诉状将王佚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王佚的母亲已经去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王逢的申请对王佚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认定王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逢为其监护人。
针对张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张华已支付价款并实际占用房屋多年。既然案涉房屋已具备产权变更登记条件,母亲离世后,王逢作为王佚的监护人,理应与王佚恪守诚信,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法院判令兄弟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张华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逢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王佚提起上诉。但历经二审、再审,法院均维持原判。案涉房屋经强制执行,被过户给了张华。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12月14日,王逢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王佚向南京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受理该案后,南京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时调取了诉讼案卷和案涉不动产登记资料,找当事人谈话询问,核实案件情况。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理由并不充分。”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理由是案涉房屋的卖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提供的证据是其母亲名下一套面积为62.2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卖了42.5万元,而案涉房屋的面积有95.7平方米,却只卖了40万元。即便卖房价格与市场价存在一定出入,但双方当时签约时均已认可,因此这个申请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当事人主张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并无房屋买卖合意,但同样拿不出充足的证据。
“单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来看,本案似乎并没有问题。”然而,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承办检察官却发现,这件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其实并不简单。
“我们经过实地走访查明,原房主王佚作为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人,名下只有案涉房屋这一处房产。房子被出售后,他居住在弟弟王逢为他租来的储藏室里,居住条件十分恶劣。显然,王佚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检察官经核查还发现,王逢与张华早就存在借贷关系。当借款累积到一定数额而王逢无力偿还后,张华便要求王逢卖掉他名下的房产抵债,结果遭到王逢拒绝。彼时,为了让小儿子既能保住房子又能摆脱困境,母亲便做主将大儿子王佚名下的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华。而卖房款一半被用于抵扣王逢向张华的借款,另一半被王逢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王佚的监护人,母亲明知用大儿子的房屋为小儿子抵债有损大儿子的利益,仍然将案涉房屋卖给张华,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买受人张华与王佚一家早就熟悉,其明知王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与王佚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拿王佚的房子抵债,并将抵扣后的房款交给王逢处置,直接损害了王佚的利益。”承办检察官认为,监护人并不是为了维护王佚的利益而处分其房产,买受人明知王佚系智力残疾人,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应当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3年3月16日,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王佚的安居权明显受到侵害、其母亲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等为由,建议法院再审该案。
两次支持起诉
“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那就是即使房屋通过再审改判追回,但监护人还是王逢,如果王逢再次损害王佚的利益怎么办?”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再审法院也有这方面的顾虑,提出判决前要变更监护人。
为此,南京市检察院将王佚监护案移送至王佚所在地的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办理。收到该案后,江宁开发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时走访王佚居住的社区,了解到虽然王逢曾有侵犯哥哥财产权的行为,但他日常基本上也尽到了生活照料等监护责任。“每天都是他弟弟来给他送饭,偶尔还来给他洗衣服。”王佚的邻居告诉检察官。
考虑到没有其他适宜亲属自愿监护,社区也不具备独立监护条件,承办检察官认为应该保留王逢的监护权,否则王佚的生活保障将马上面临问题。但是由王逢独立监护又不利于保护王佚的财产,因此有必要对王逢的监护权进行有效监督。
在听取民政部门、残联意见的基础上,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向王逢及社区提出由双方共同监护的建议,得到双方一致赞同。
因之前指定监护人是由法院判决进行的,要变更监护人必须通过诉讼。今年3月7日,在收到王逢代理王佚提出的支持起诉申请后,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及时立案,并决定支持王佚起诉变更监护人。随后,在检察官的见证下,社区与王逢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王逢负责对王佚的日常照料,社区作为辅助监护人监督王佚财产的使用和处置。法院裁定确认后,王佚的监护问题解决了。
4月23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
案子虽然改判了,但案涉房屋在执行回转时又遇到了问题。原来,案涉房屋经强制执行过户后,张华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由于涉及银行第三人,案涉房屋无法直接过户到王佚名下。
残疾人权益要维护,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决定再次支持起诉,支持王佚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将王逢、张华列为被告,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王氏兄弟、张华、银行进行庭前调解,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
8月23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鉴于案涉房屋已由张华使用9年多时间,王逢只需返还张华21.5万元购房款;张华在收到返款后将案涉房屋解除抵押,并将该房屋过户到王佚名下。各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经了解,案涉房屋已于10月29日顺利过户至王佚名下。
保护更多的“王佚”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既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践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智力残疾人可能因拆迁、赠与等原因获得房产,这是其安居的基本保障。如果残疾人名下的唯一房产被不当处置,虽有社会保障兜底,但其生活质量将显著下降。
然而现实生活中,王佚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了解到,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智力残疾人房产权益受到监护侵害的情况进行梳理,发现这类纠纷一般会涉及残疾认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指定监护、公证、不动产登记等5个环节,而在这些环节中尚存在监护形式单一,重人身保护、轻财产保护,政务信息不互通,监护侵害发现难,囿于形式性审查、物权变动控制难等问题。
为推动解决问题、弥补漏洞,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立足办案,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强化残疾人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共享、防止履职缺位。同时,邀请各职能部门代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召开联席会议,就加强对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全流程保护凝聚共识。
案例二:10年工龄岂能说没就没
辛苦工作了一辈子,临近退休时却发现,单位的社保缴存年限少了10年。工龄的缺失将直接导致退休后养老金的减少,职工向单位提出诉求,单位愿意协助解决,但却不知该如何处理。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6名职工找回了“丢失”的工龄。
26名职工“丢了”工龄
今年7月,南京某工业总厂的残疾人职工朱某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工作近30年的他计划拿着退休金安度晚年。然而,经过单位核算的退休金与朱某预期的数额相比每月少了近700元。朱某询问了身边的同事,让他没想到的是,还有20多名即将退休的职工也都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职工们找到工厂负责人询问才知道,由于单位合并、更名,2004年之前厂里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致使包括朱某在内的26名职工社保缴纳年限平均缺少6年左右,其中有10人缺少9年至10年。
10年工龄岂能说没就没?朱某等人向厂里提出补办要求,厂里表示理解,也愿意解决,但是至于如何补办,却拿不出办法。
在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朱某等26名职工向雨花台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单位根据其实际入职时间,依法确认2004年之前的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到职工们的支持起诉申请后,雨花台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受理,支持职工们起诉维权。
在旧档案中找到证据
“我们经调查发现,之前已有其他退休人员的社保缴纳年限存在问题,但因起诉人已退休,根据相关政策,已经无法再补缴社保费,该部分损失最终由企业进行赔偿,致使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均受到影响。”承办检察官表示,办理此案首先要确认26名职工的工龄是否确实少算了,在此基础上才能要求单位到人社部门进行补缴。但职工们没有证明工龄的证据,需要对当年入职情况进行调查。“朱某等26人均为即将退休的职工,尤其是其中有两名职工系1995年入职,需要在今年8月底办理退休手续,时间上已是迫在眉睫,如办理不及时,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都将受损。”
雨花台区检察院积极与区人民法院、区人社局劳动仲裁和社保部门沟通联络,确认寻找职工最早的入职就业材料是突破本案的关键。但由于时间久远、人员变动、档案尘封等诸多原因,虽然企业也表示希望能为职工们补缴社保费,从而规避因职工退休后无法补缴而产生更大损失,但甄别几十年旧档案中的有用材料,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
为了找到这些职工的入职证据,检察官、法官到工厂档案室,与企业工作人员一同仔细查阅、甄别已经泛黄、变脆、字迹变浅的档案材料,逐一整理出每名案涉职工的工资单、考勤表,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最终将26名职工的入职材料全部收集到位。
同时,为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安抚职工们的焦急情绪,检法两院办案人员及人民调解员还与案涉残疾人职工代表进行了面对面交流,一一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支持起诉维护职工和企业权益
今年8月5日,在证据材料集齐后,雨花台区检察院依法支持朱某等人起诉,法院经过庭审对实际工龄进行了确认,并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为了保证不影响后续工龄确认和补缴社保费,承办检察官还建议案涉企业对其中两名即将退休的职工依法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前往雨花台区人社局开展协调工作,在短时间内协助职工补办了社保所有手续。社保部门为朱某等即将面临退休的两名职工补办了社保登记手续,让他们可以正常退休,剩余24名职工的诉求在半个月后一并解决。
“支持起诉为那些缺乏诉讼能力或者诉讼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给予及时且有效的帮助,是检察机关落实检护民生、检察为民的关键着力点。本案中,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下,26名职工未走一点弯路,就顺利找回了‘丢失’的工龄,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依法维护。”本案承办检察官曹娟对记者说。
案例三:“半途而废”的支持起诉
“我收到钱了,非常感谢你能够帮我!”近日,我收到当事人陈师傅发来的收款截图和相关消息,得知困扰他的烦心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我也十分欣慰。
无声的诉求
今年4月的一天,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了一位特殊的申诉人——网约车司机陈师傅。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他的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均为残疾一级。为了弄清楚陈师傅的真实诉求,我立即找来纸笔。通过文字,陈师傅表达了他此行的目的。
2023年11月,陈师傅只身一人从老家到南京打工,经朋友推荐,在A公司承租了一辆车用于网约车运营,租期三个月,每月向公司缴纳租金2300元、押金5000元。签订协议后,陈师傅缴纳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由于在南京生活成本高,老家的父母妻儿还需要照顾,没多久,陈师傅便向公司提出退租。然而,公司拒绝退还押金。
陈师傅向公司说明了自己的困境,经过多次协商,A公司最终同意解除协议,并愿意退还3000元押金。然而几个月过去了,陈师傅迟迟未收到公司退还的3000元押金,多次上门追索无果,也联系不上公司的工作人员。
陈师傅告诉我,他已经向多个部门反映过此事,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3000元对别的家庭来说可能不算多,但却是他家两个月的生活费。陈师傅是家中的顶梁柱,这起纠纷已经牵扯了他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他听说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便想试着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
不懈地尝试
考虑到陈师傅是聋哑特殊人群,收到他的支持起诉申请后,我和他添加了工作微信,方便后期沟通,以免他来回奔波。
仔细审查完陈师傅提供的材料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上了A公司的负责人高某。高某虽然口头承诺会尽快退还保证金,但一再拖延,继而失联。
于是,我转变工作思路,积极着手与法院进行诉前沟通。但在查询了A公司的财产状况后,我发现情况不容乐观,因为A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即使我们支持陈师傅通过诉讼途径追索,他也不一定能顺利拿到退款。
事情陷入僵局,但我没有就此放弃,继续准备支持起诉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陈师傅整理相关证据、帮助他联系法援律师。同时,我查阅了网约车行业的相关法规,并向残联咨询陈师傅这种情况有无相关的政策补助。此外,我还积极与控申检察部门沟通,研判为陈师傅申请司法救助的可能性,希望能通过多种渠道为陈师傅带来实质性的帮助,缓解他的燃眉之急。
为寻找新的突破口,我再次前往A公司的办公地点。此时的A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负责人的电话也无法打通。于是,我和同事们又驱车前往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查阅了A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信息,希望找到其他可以打通的电话。然而,所有电话都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此时我突然想到,虽然A公司的人联系不上,但公司肯定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有备案记录。果然,我们找到了A公司所入驻的网约车平台B公司的信息。我们马不停蹄地赶往B公司。然而,当我们向B公司表明来意,并说明陈师傅的相关情况及诉求后,B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与陈师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他们也没有收到过押金,因此对陈师傅的困难也爱莫能助。
可行的方案
事情再次陷入僵局。但在随后的交谈中,B公司透露了A公司尚有一笔保证金存放在他们公司的账上。由于A公司失联,那笔钱还一直未动用。
听到这番话后,我敏锐地察觉到这很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契机,于是我试探性地向B公司提出,能否通过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方式,从A公司预存的保证金中先把陈师傅的押金退了,后续由B公司再与A公司另行结算。对于这一提议,B公司负责人并没有立即表态,表示要研究后再答复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层层审批,B公司终于同意了先行代付的方案。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一直与B公司保持联系,直到钱款退还至陈师傅手中。
目前,陈师傅不仅拿回了3000元保证金,还找到了一份新工作,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虽然这起支持起诉案件“半途而废”了,但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追求案件在程序上的完美“收官”,更是通过依法履职和不懈努力切实帮助群众解难题。致力于以最小的成本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检护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履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