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能源

质监新规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 划定“基准线”

来源:本网专稿作者:时间:2026-05-18

□本报记者张海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对《大纲》进行解读时表示,综合考虑目前储能主流技术路线,将《大纲》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电力行业(电源侧和电网侧)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电力行业其他规模以及其他类型新型储能电站可参照执行。《大纲》不适用于用户侧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了火电、输变电、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海上风电、核电常规岛、生物质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在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保障电力工程质量、提升质量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双轮驱动下,新型储能从试点示范转向规模化商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25年底,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约1.36亿千瓦,较2024年底增长约84%,需要相应出台针对新型储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大纲。”该有关负责人说,结合在新型储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电力质监机构总体掌握了相关类型工程质量管控薄弱环节和易发多发问题,制定《大纲》可进一步固化相关质量监督经验,规范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持续提升。

《大纲》主要包括通用部分质量监督和专用部分质量监督两部分内容。一方面,通用部分质量监督适用于各类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包括首次、地基处理、主厂房(变电站)主要设备安装前、厂用电(变电站)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等质量监督内容,并按照建设时序设置监督阶段。另一方面,专用部分质量监督根据工程类型分为电化学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工程质量监督。专用部分质量监督设置必监节点,同时针对达到一定条件的相关工程的关键施工环节增设专项监督节点。

“《大纲》质量监督条款除引用强制性规范外,部分条款还引用了国家和行业推荐性标准中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相关条款。”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施工验收、安装调试标准体系尚不完善的部分类型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国家能源局根据相关工程质量验收特点和实践经验,参考其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制定了相应质量监督条款。

友情链接
欢迎关注改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