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作者:时间:2024-08-07
【基本案情】
南京某医学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系中医器具浮针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浮针”是中医针刺疗法中用于缓解病痛对皮下浅筋膜横向扫散所使用的中医器具,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传统中医针灸疗法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医学知识研发而成,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新颖性,先后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因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在中医诊疗中被广泛应用。2019年以来,南京某医学科技公司离职员工关某某与公司材料供应商负责人杨某某经共谋,组织人员生产并销售标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浮针中医器具57000余支,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2024年2月,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关某某、杨某某等人均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2023年4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邀请南京铁检院对关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介入侦查。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管辖,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浮针”是否为医疗器械,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假冒“浮针”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调取“浮针”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同时对涉案人员的岗位职责等信息进行调取,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审查核实。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涉案“浮针”上享有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浮针”先后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也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为进一步了解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使用及保护状况,检察机关联合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对权利人企业开展走访,了解“浮针”的研发过程及在各大中医院的应用情况,发现权利人虽然对“浮针”享有多项知识产权,但存在专利信息未予标注、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部分商标注册未实际使用、公司保密制度不完善等知识产权保护漏洞问题。
制发检察建议。为帮助权利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南京铁检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走访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就加强“浮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即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准确使用专利信息;对已过保护期的常用商标标识重新申请注册,防止他人抢注;部分注册后未使用的商标及时使用,防止被他人申请撤销;同时,完善保密制度,及时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条款。
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南京铁检院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对中医药领域科研企业、团体组织开展深度调研,积极与中医药行业协会签订《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有效衔接,通过推送案例、定期普法、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化中医药知识产权普法活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原生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了解中小型科创企业的实际经营现状,就科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失和漏洞问题,协同行政机关共同“把脉”“开方”,提出专业、精准的建议措施,助力中医药产业现代化,为中医药企业的创新发展蓄力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