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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召开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行动要点暨典型案例(事)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改革网作者:祖智慧时间:2024-07-04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祖智慧)2024年7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南京法院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行动要点暨典型案例(事)例新闻发布会,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夏志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副庭长洪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岩岩,秦淮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采飞,主持本次发布会的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徐聪萍。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夏志阳介绍,近日,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坚持对标对表能动履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要点》,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主要考虑

《行动要点》对标对表中央和省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对标对表江苏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标杆地区先进经验,持之以恒强弱项、补短板、促发展,我们重点做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对标对表,突出人民法院主责主业。以“五强五提升”为主线,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融合五大板块,着力提升经营主体公正感、体验感、安全感、获得感、认同感。

二是聚焦痛点堵点,能动履职解决经营主体急难愁盼。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需求,将“用户思维”贯穿行动要点制定全过程,努力使司法举措“管用、实用”,推动与经营主体司法需求的“同频共振”。

三是深化司法改革,聚力创新提升城市法治竞争力。坚持“4+3”专业审判协同、深化涉企合规改革、“数助营商”改革探索等,充分释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际效能及影响力。

二、主要内容

一是强审判提质效,提升经营主体公正感。提升审判质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我们努力以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满足经营主体多元司法需求。严格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商人纠纷商人解”的前端化解机制,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综合治理,防范“一案结、多案生”的程序空转现象。

二是强服务增便利,提升经营主体体验感。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活动,开展“商事法官助小微”活动设立宜商司法服务平台;完善欠薪案件长效防治、联动、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南京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让更多经营主体享受全流程、全链条公共服务。(请看大屏幕,经过整合,我们将各区设立的司法服务平台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经营主体能够找到门、找到人,形成“服务平台+司法联动”的诉求直达机制,助力经营主体提升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三是强挽救稳信心,提升经营主体安全感。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深化困境企业破产综合挽救机制,切实提升重整制度运行效果;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全类型破产保护机制作用,提升小微企业挽救效果;探索推进“立转破”“诉转破”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立审执裁破一体化协作效能。

四是强执行促保障,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强化保全的即时救济和保障功能,灵活采取措施实现财产保全目的;健全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查封、重复查封的问题;常态化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制定破解“查人找物扣车难”的系统解决方案;刚柔并济提升执行威慑力,及时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改革抓创新,提升经营主体认同感。依托南京法院“4+3”专业法庭矩阵,提升专业化审判的辐射带动能力和司法服务水平;制定《关于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专业审判协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举措》,精准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探索涉企合规改革向民商事、执行领域延伸,为涉诉较多企业量身定制“法律诊断意见书”;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度融合,以数字赋能助推营商环境提档升级。(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新《公司法》已于7月1日(本周一)正式实施,针对公司从设立到注销不同阶段,结合南京法院公司审判特点,我们编写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这样的全生命周期法治导航手册,助力公司规范内部治理、依法对外经营。)

南京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丁某与南京某管理公司、某医疗公司公司解散案

【审理法院】秦淮法院

【法治导语】公司经营陷僵局,法官调解促双赢

【基本案情】2010年6月24日,丁某与医疗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管理公司。2011年12月21日,管理公司设立某医院。2023年3月15日,医疗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转让某医院股权,丁某反对。2023年4月,丁某诉至秦淮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法院判决驳回。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向秦淮法院起诉请求解散管理公司。经调解,丁某同意将其持有的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给医疗公司,并撤回股东会决议撤销案件的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公司僵局的典型案例。公司被强制解散虽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但简单判决公司解散,必将使公司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本案法院在充分了解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各方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开展“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沟通,通过转让股权方式,既帮助丁某退出公司,也使得公司继续存续,达到双赢效果。

案例二:南京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江苏某信息科技公司合同案

【审理法院】鼓楼法院、南京中院

【法治导语】刷单造假不可取,商业诚信应遵循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8日,管理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某平台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管理公司为科技公司拓展客户,并收取相应佣金。2022年9月16日,科技公司通知暂停合作。管理公司主张其拓展客户1218单,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佣金60900元。鼓楼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话核查表等证明管理公司存在大量刷单造假行为,判决科技公司向管理公司支付佣金450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对虚假刷单赚取佣金进行否定评价的典型案例。互联网“四新经济”蓬勃发展,为快速获得客户资源或以推广客户为业的刷单产业也快速生长。虚假刷单是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影响市场主体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本案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刷单法律后果等作出准确法律评价,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指引作用。

案例三:南京某汽车公司、乔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审理法院】玄武法院

【法治导语】“治罪”与“治理”并重,助力涉案企业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单位汽车公司、被告人乔某为公司牟利,购进其他品牌汽车刹车片、刹车盘,组织公司员工更换为保时捷等品牌包装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68384.12元,非法获利14300元。经权利人鉴别,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单位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企业合规整改,在一审判决前整改完成且整改有效,玄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该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赃物。

【典型意义】本案是将对企业的末端处理和前端治理有机结合的典型案例,是全市首例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案件。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审查评估,被告单位根据指导要求履行合规承诺,实现合规整改的预期目标。检察机关由此建议从宽量刑,玄武法院据此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四: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南京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案

【审理法院】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治导语】跨辖区商会联动调解纠纷,释法明理获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科技公司与实业公司是分别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江宁开发区的两家企业,因科技公司所供显示屏质量问题积累矛盾,引发关于质保金、违约金的本、反诉。审理过程中,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江宁开发区商会调解中心协同栖霞区总商会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联动调解,共同推荐两家企业法务担任调解员。法院判决后,基于法务调解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双方高度认可判决结果,实业公司第一时间向科技公司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跨辖区商会联动、各辖区企业法务共同参与涉企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委托企业法务调解员进行调解更有利于企业从风控管理、成本控制、长期合作等经营管理的角度吸纳专业意见,帮助涉诉企业理性分析诉讼风险,接受并履行判决结果,实质性化解纠纷,真正实现“商人纠纷商人解,商会调解促和谐”。

案例五:江苏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与滁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案

【审理法院】江宁法院、南京中院

【法治导语】同业竞争者评论自由有边界,谨防商业诋毁共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原告市场公司与被告贸易公司系同业竞争者。贸易公司在抖音APP账号发布一段视频,主要内容为一辆购自市场公司的二手车曾被人为调表、修改公里数。市场公司起诉要求判决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江宁法院认为,视频中所指对象具有特定性,内容真伪未经核实,超出正当商业评论范畴和自由竞争维度,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市场公司损失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准确认定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经营者评价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必须客观真实、公允中立,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高“粉丝”量网络用户在评论时应负有更高标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该案审理有助于引导同业竞争者合理、合法、适当竞争,构建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六:南京某消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案

【审理法院】南京中院

【法治导语】精准认定结算条件,“双向奔赴”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山东某公司与南京某消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采购灭火装置为中建某公司承建的工程使用,以中建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最终结算为付款条件。2018年9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南京某消防公司索要余款未果诉至法院,山东某公司以中建某公司尚未与其结算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南京中院二审认为,工程早已消防验收合格,山东某公司从未积极主张货款,不应免除其付款义务,故判决支持南京某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准确认定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前提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将“执源治理”落到实处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助力营造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七:南京某公司与产业园公司涉外公司解散依职权查明爱尔兰公司法案

【审理法院】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法治导语】依职权多途径查明外国法,着力提升涉外审判效率

【基本案情】南京某公司与注册于爱尔兰的项目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园公司,公司设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南京某公司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请求解散产业园公司,并称其股东项目公司已不存在。江北新区法院通过商务部官方网站中的“全球法规”链接查询爱尔兰公司法法条,根据该规定、爱尔兰公司注册处官方网站中所示项目公司的“解散”状态,结合南京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出具的意见,认定项目公司主体身份已不存在,无需列为本案当事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明外国法的典型案例。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提高外国法查明效率,对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片区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外国法的“查”与“明”,通过适用登记地法律准确认定项目公司主体已不存在,无需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大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升案件审判效率。该案获评南京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事例汇编:

事例一: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全覆盖

【提供单位】

南京破产法庭

【场景简介】

2023年7月,南京中院联合多家市级单位共同建立“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该中心线上信息化平台“破产事务查询”系统为破产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信息查询的“一网通办”破产公共服务。目前破产管理人通过系统可查询经营主体登记、破产企业车辆、社保权益单(参保单位)、不动产登记、企业纳税缴税、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等29类信息,并同步获取规范性文书。

【推广效果】

截至2024年6月底,南京市“破产事务查询”系统为破产管理人提供2612条破产事务查询信息,涉及487家破产企业,破产事务办理的整体效率和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均大幅提升。“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13个重点事项中系全国范围内唯一由市级层面完成的试点工作。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召开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推进会,南京市试点、江苏省承接的“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经验做法向全国推广。

事例二:司法+金融“诉讼保”助企纾困

【提供单位】

溧水法院

【场景简介】

溧水法院加强司法与金融单位联动,出台《溧水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引入银行保函提供反担保助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创新建立“诉讼保”工作机制,通过“银行担保前置程序”,对合作银行提供反担保的企业,暂缓、解除或免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诉讼对企业经营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推广效果】

溧水法院“诉讼保”工作机制入选南京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选编、2024年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应用场景。自2023年6月底运行以来,4家企业成功通过提供银行保函方式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涉及金额达2600万元。

事例三:执破一体化融合出清与挽救并重

【提供单位】

栖霞法院

【场景简介】

栖霞法院深化“执破融合”改革,出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操作规程规范》,联合发改委等部门,提供税收工作指引、土地政策落实、企业信用修复等配套服务,组建执破融合团队,从终本执行案件中筛选符合条件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构建执破工作一体化模式,快速出清“僵尸企业”,全力挽救困境企业。

【推广效果】

2022年以来,栖霞法院移送执转破案件118件,移送成功率94.4%,118家企业被移送破产审查,103家企业被依法宣破,化解不良债权190亿元,盘活土地房产123万平方米,4家困境企业经和解、重整获得新生。今年4月,栖霞法院执破融合工作机制被《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动态》报道分享。

事例四:“鼓法•融查档”打破“空间壁垒”的档案信息服务

【提供单位】

鼓楼法院

【场景简介】

鼓楼法院制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档案查阅指引》宣传手册,在南京市诉讼服务网上线运行南京市首家远程诉讼档案借阅系统,与该院现有的在阅档中心借阅档、诉服中心快调档、法院三级共享平台跨域调档融合运用,打造便民“鼓法·查融档”模式。

【推广效果】

“鼓法•融查档”服务是鼓楼区2024第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应用场景、南京市2024第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应用场景,全市首家远程诉讼档案借阅系统,打破空间壁垒,实现足不出户查档阅档,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档案信息服务。

事例五:证券群体性纠纷立体化集约解纷机制

【提供单位】

南京中院金融庭

【场景简介】

南京中院金融庭制定《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程序指引》,成立江苏省首个证券专业合议庭,设立“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入驻江苏省证券业协会,与相关部门合作打造出“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诉后引导调解”三把“金钥匙”。

【推广效果】

自2023年9月底以来,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实质化解投资者诉上市公司纠纷464件,赔偿金额3119万余元,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发展双赢共赢。

事例六:诉源治理·诉讼风险提示警示制度

【提供单位】

雨花台法院

【场景简介】

雨花台法院为企业定制《诉源治理·诉讼风险提示警示单》,并联合司法局、相关企业分别成立全市首个货运行业、设备租赁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站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向可能涉诉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警示单及促调信息,引导当事人主动调解。

【推广效果】

自2024年2月至今,货运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站已发送促调信息14801条,化解纠纷金额2154.65万元,另通过电话有效调解924单,化解纠纷金额174万元;设备租赁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站发送风险提示单180份,帮助企业回款80万元,获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肯定。

事例七:“涉外审判+”协同机制筑牢“全链条”风险防范

【提供单位】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

【场景简介】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建立“涉外审判+”协同机制,包括引入“法律专家会诊”机制,用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编印发放中英双语《国际贸易活动法律风险防范指引》,逐步筑实与对外经贸部门、仲裁调解机构、涉外法治研究力量之间的“全链条”联动机制。

【推广效果】

助推外向型经济发展,帮助外向型企业加强国际经贸法律风险防控和应对,助力南京打造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匹配的良好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与技术环境,以更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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